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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3:38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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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27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后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管理,规范和优化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灾后重建基金、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建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城镇建设(市政、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农村建设(农村生产社会设施、以工代赈、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村建设)、公共服务建设(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自然遗产、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水利)、产业恢复建设、防灾减灾、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精神家园建设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条 使用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要统筹兼顾,注重民生,确保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要坚持如下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基础设施优先、公共服务优先、产业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统筹城镇与乡村、基础设施、产业恢复与防灾减灾的恢复重建。

2、坚持统筹安排、多渠道投入的原则。统筹协调财政投入、对口援建、社会捐赠等资金,实现资金与项目有效对接,确保资金使用合力。要扩大银行信贷,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依靠资本市场多渠道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3、坚持符合规划、分类支持的原则。申请使用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已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10个专项规划以及《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修订本)范围。市上将根据项目性质实行分类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税优惠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4、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按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先期启动项目和今年必须提前完成的项目,其它项目经统筹后逐步安排。

5、坚持提高效率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6、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对适宜公开公示的重建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监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的市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对全市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承担。市发改委负责细化、明确灾后重建项目;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项目投资总额进行审批;负责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编制、滚动实施计划(草案)编制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草案)编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中央重建基金的申报、下达和拨付;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港澳援建、特殊党费、银行贷款等资金进行统筹协调;确保恢复重建资金平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3项所列范围且符合省财政确定的恢复重建基金控制数的项目(原则上应取得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及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文件),要拟定申报重建基金方案,提出建设资金来源,报市政府联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可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同时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项目开工承诺书,并组织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联审小组在收到重建基金申报方案后,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建设资金来源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级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1、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灾后重建年度计划,细化落实重建具体项目,报联审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纳入中央重建资金申报项目库。

2、市发改委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给予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财政评审所需资料,由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财政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3、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评审结果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提出项目重建资金申报建议金额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重建项目、评审结果、市级主管部门资金建议提出资金申报建议方案,报联审小组初审和市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中央恢复重建基金补助。

4、市发改委认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要及时报联审小组审查,由联审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5、市委、市政府决定优先安排灾后重建资金或先期启动的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及时前移有关审批工作,并及时调整年度投资实施计划。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项目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对重大建设项目要建立监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各级、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逐步推行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严防税源流失。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对资金下达两个月内项目仍未开工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有权收回资金并不再重新安排。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行使项目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各地政府投资公司承担建设业主职责,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严格招投标管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均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监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情况要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项目建设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及违约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工期、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和调整工程概算、预算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和市联审小组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做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照评审办法规定,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审价机构,对项目的工程造价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书面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批文件。要积极推行项目竣工投产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和财政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批文件,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办理相应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八章 项目建设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项目稽查办要及时会同各级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对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和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全程监督。要及时纠正资金管理使用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及资金的投诉事项。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扩大内需项目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绵阳市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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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等功”与诽谤有何关系?
杨涛

11月11日,达县常务副县长马先奎向当地法院递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将《检察风云》(上海市检察院主办)杂志社及《意源公司拍卖槌响惊八方》一文的作者丁毅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追究丁毅诽谤罪,责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11月15日)
这起官司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除了因为是涉及媒体是否侵权外,更主要是跟原告的特殊身份有着关系,马先奎是现任的达县常务副县长、原达县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官员、公众人物,一方面,他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名誉权,但另一方面,他也比一般公民更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因而,当他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这二者的关系,当然受到特别的关注。
  这桩官司因何而起呢?原来,2004年《检察风云》第21期刊登了署名“丁毅”的文章《意源公司拍卖槌响惊八方》,该文第三部分写道:“马副县长原是达县检察院检察长,当检察长时,他曾把县粮食局的某副局长等三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关进看守所达数百天,他曾指挥把一个帮银行揽储的企业会计以贪污罪抓进监狱关得疯疯癫癫。某派出所所长将一村民打死后,他领导下的检察院还签发了对被打死者的逮捕证以平息事态。干了不到一届检察长,他便指挥办了七八件这样的冤假错案,错案办得太多,马检自己都不好意思了,据说他曾托人求市里一位领导把他调到县政府任职,那位领导说:‘连一个检察院都搞得一团糟,怎能把一个县的工作交给他搞?’但后来,还是那位认为马某不可重用的市领导点头,让他当了达县的常务副县长……。”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丁毅的上述报道纯属捏造,恶语中伤,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上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错案的结论,该杂志凭什么说是错案?又有什么凭据报道市里某领导对自诉人的评价?马在起诉书中称:自己在达县检察院工作期间,特别是任检察长以来,被最高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被四川省高级检察院记三等功,被树为四川省“优秀检察官标兵”,县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的好检察官”;他领导下的达县检察院被四川省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我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国家相关机关已有结论,作者凭啥就视而不见,一篇报道就抹煞得干干净净?
从起诉书上,我们看不出原告提供了什么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捏造的事实。须知原告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追究原告的诽谤罪,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刑事自讼中,自诉人就必须举出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捏造了事实,才能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原告却只是说:“上述报道纯属捏造,恶语中伤,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上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错案的结论”,然而,“纯属捏造,恶语中伤”是要用证据来说话的,而“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上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错案的结论”更不是理由,因为如果有上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错案的结论,那还需要舆论监督吗?舆论监督的要义就是对国家机关可能作出错误的认定或怠于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促使他们加以改正或积极履行职责。
至于原告举出“被最高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等立功受奖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侵权更为荒唐,法庭并不摆功的地方,姑且不说上级机关完全有可能看花眼的时候,而且无数事实说明所谓“英模”、“劳模”并不是一辈子就只会做好事。用自己被记一等功的事实与证明被告涉嫌诽谤罪有何关系?
原告作为官员有能力也有义务在文章发表后,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彻底调查事实真相,如果自己有确凿的证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媒体,以回应舆论监督,澄清事实。如果在此基础上,发现作者有故意捏造事实以损害自己人格、名誉而非正当监督的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作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是,官员一旦有批评自己的文章问世,动辄提起诉讼,要被告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实正确,作者和媒体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足够有力的调查手段,并且基于报道的时效性,其对官员的监督只能基于合理怀疑和有限的证据,必将面临败诉的局面。如此一来,言路被堵塞,而官员又可能凭借诉讼规避了在舆论监督下国家机关本应对其的调查,其违法违纪事情可能因为诉讼的进行而无人追究了,这将是舆论监督的悲哀!
在现代社会,官员是掌握公权力的人,而权力不受监督又容易滥用,舆论监督是对官员合法运用权力的必要保障,官员必须接受舆论监督,体现了权力为民有、民享。因而,官员在面对舆论监督,其名誉权要受到倒是合理限制,其名誉权的保护是最低限度的保护,这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对官员名誉权的必须结果。所以,笔者主张,要对官员的名誉诉权进行合理限制,官员在起诉时就必须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媒体和作者的报道失实并有损害其名誉权的故意,否则法院就不应受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0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其他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可比照办理。

  第七条 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直接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市州、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划转。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按月按比例提取并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的2%部分,由省财政根据中央下拨资金进度及时提取并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代征机关要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江河主要支流、湖泊、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申请下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时,必须按照水利建设规划,认真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筛选工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和水利工程设计概(预)算等,以正式文件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联合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申请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补助项目上报后,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论证,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批复项目计划。对建设项目方案可行、工程设计概算合理、本级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要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及时下拨项目资金,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不落实、资金安排不到位的地区,以后年度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竣工后,应按水利建设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审查、验收。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补助的项目应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审查、验收。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开设专户,专账核算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足额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代征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