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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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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综合、应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订或组织拟订、审核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货币政策司。

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存款准备金率及差别准备金率的调整;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币公开市场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工作。

(四)汇率司。

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金融市场司。

拟订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协调金融市场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办国务院决定的信贷结构调节管理工作。

(六)金融稳定局。

综合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承担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机构重组等工作。

(七)调查统计司。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编制金融业统计报表;负责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数据采集并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结果;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八)会计财务司。

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会计准则、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结算司。

拟订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支付结算政策和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现代支付系统;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及其他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推进支付工具的创新;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

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安全、标准化及运行维护等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制定现钞、辅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的生产计划,负责对人民币现钞、贵金属纪念币的调拨、发行库管理及流通中现金的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工作和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办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二)国库局。

组织拟订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拨业务;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按规定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金融业务开放的相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金融当局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对港澳台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国际金融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工作。

(十四)内审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十五)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战工作。

(十六)研究局。

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七)征信管理局。

组织拟订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订征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信用风险评价准则;建设金融征信统一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反洗钱局(保卫局)。

承担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反洗钱政策和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收集、分析和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对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承办反洗钱国际合作工作;承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3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85名(含行长助理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参事室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承担金融咨询等工作。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四)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调整方案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批。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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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 根据199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用小型汽油发动机带动行驶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第四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
(三)制动器、转向器、车铃或者喇叭、前大灯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四)车轮直径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并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无牌照或者牌照失效的助动自行车,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列入《准许在本市申领牌照的助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方可申领本市牌照。
凡申请将本单位制造的助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产品注册商标、省级以上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经审核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定期对外公布。经市技术监督部门
抽查,两次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产品目录》中除名。
第七条 经销者经销未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应当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购买者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申领牌照。
第八条 凡申领本市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必须向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助动自行车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五)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助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以下两类:
(一)市区号牌;
(二)郊区号牌。
号牌须安装在车把前端固定位置。
第十二条 各县以及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的常住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助动自行车郊区号牌。
除已经领取的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外,本市不再核发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领取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报废后,其市区号牌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悬挂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准许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只准在本市内环线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缩小助动自行车通行范围。
悬挂非本市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并经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方可在道路上驾驶。凡持有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未按规定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五)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
(六)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 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七)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八)醉酒时不准驾驶。
第二十条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
转让助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调剂商店、旧车交易市场或者拍卖行进行。转让后的助动自行车,由受让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转让成交凭证和出让人退还牌照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自行车上加装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事项,按其他有关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第十条修改为: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助动自行车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五)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助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以下两类:
(一)市区号牌;
(二)郊区号牌。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
各县以及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的常住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助动自行车郊区号牌。
除已经领取的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外,本市不再核发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领取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报废后,其市区号牌予以注销。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悬挂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准许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只准在本市内环线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缩小助动自行车通行范围。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
转让助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调剂商店、旧车交易市场或者拍卖行进行。转让后的助动自行车,由受让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转让成交凭证和出让人退还牌照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九、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1993年10月9日
学会换位 以民为本
——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思想基础
(兰绍江)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人们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矛盾和纠纷增多是难以避免的。在这个特殊时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对社会主义法治提出了更高的价值追求。构建社会和谐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公正,但法律相比于复杂的调整对象,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所以,执法者从构建和谐的高度,理解和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做到以人为本、弥补法律自身的缺陷,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和谐的统一。——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所有执法者提出的更高要求。
党在一切工作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的“执政为民”理念,高度凝练、概括在执法活动中就是“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理念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政法工作理论认识的新发展、新概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在执法活动中,要真正做到饯行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客观地认识执法权力的本质、执法者的地位,学会用换位思维的方式认识和履行具体的执法行为。

一、 权由民赋——认识权力的渊源和本质

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说法。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说“君权神授”,把执政权力蒙上神秘的色彩,并且集中于国君一人,维持家天下的专横统治。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时期,打出了“天赋人权”的大旗,虽然还没有脱离“天赋”的唯心主义神秘色彩,但却把权“下放”给普通的人,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资产阶级却又把执政的权力说成是人民按照所谓的“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把它转交给少数资产阶级代表执掌。无论是“神授”还是“天赋”,无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说教,都没有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只有建立在历史唯物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才真正揭示出执政权力的阶级属性,并且大胆地提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清楚地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每个执法者手中掌握的执法权力当然属于人民;它既不是什么“神授”、“天赋”,也不是因“契约”获得,它是人民赋予的,执法者是在替人民行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决不是空话,而是宪法对中国革命实践进行总结和升华得出的必然结论。
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亿万中国人民进行了28年艰苦卓绝的民族独立与人民民主之战,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结束了中国近代以来蒙受巨大屈辱的历史,劳苦大众得以从死亡线上获得彻底解放,中华民族从西方殖民者列强脚下崛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有一段深刻的概括:“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在长期的共同奋斗中,中国共产党同最广大劳苦人民生死与共、血肉相连、鱼水情深。在中国现代史上曾有过国共两党、两个政权的长期较量,特别是二战以后的1946—1949三年多时间里:国民党政权拥有八百万经过正规训练的军队,有美国强大的经济和军事支撑,有飞机、军舰、坦克等优良的美式装备;而共产党红色政权是从乡村泥土中滚爬出来的“土八路”,有的只是破棉袄、干粮袋、“三八大盖”、铁脚板。国民党军队如此强大优势,何以在三年内秋风落叶般一败涂地?民心所向!自古以来,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当时的国民政府已经成了专制、腐败的总代表 、“四大家族”的家天下,民心丧失殆尽。共产党没有优良的装备,但有人民的支持,靠千万人民肩挑手推的支援,夺取了三大战役的胜利,取代国民党成为执政党。历史清楚地写着:人民选择了共产党!共产党执政代表谁执政?当然要代表最广大的人民,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执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绝不是空话,是历史的选择。
那么,权力的本质又是什么呢?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只能是服务。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共产党的任何部门、任何工作,都必须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只是在不同的岗位、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为人民服务。执法也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秩序,需要安全,人民需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人民用制定法律规章表达了自己的愿望,执法者只是运用执行法律的方式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需要的秩序、安全和正当权益。执法权力的本质同执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如果脱离了服务的宗旨,把“执法”变成“执罚”,甚至把权力变成特权,执法者成为凌驾于人民头上的“官、吏”,那么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民可载舟,亦可覆舟”。2200年前的秦王朝,曾经“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但是,建功立业之后,自以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隳名城,杀豪杰”,滥施暴政。结果,陈胜“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天下云集响应”,秦王朝迅即土崩瓦解。后人总结道——“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人民不再支持它!〔注:贾谊《过秦论》〕
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强国——苏联,曾经是世界上第一大国,世界无产阶级向往的圣地,西方反共势力寝食不安的心病。但1991年8月,苏共被迫宣布解散,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相继解体。为什么当年领导俄罗斯人民推翻了沙皇专制统治、抵御了强悍的法西斯侵略、建立了强大社会主义联盟政权的苏共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就是苏共领导集团掌权几十年间,逐渐偏离正确的政治路线,党的宗旨意识淡漠,腐败、特权滋生,严重脱离人民,丧失了民心——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政权,失去了民心,它就失去了自己的根基。
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首先要搞清楚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就应当为人民服务。这是执法者执法的根本理念。

二、 己从民出——摆正执法者自己的位置

从战争年代走过来的一些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从自己的切身体验中真正懂得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及其重大意义。因此他们毕生无私地奉献给人民,始终同人民群众鱼水交融。一些年轻的干部缺乏同人民群众共同战斗的感情,不理解“人民意志”的真谛,却在和平年代里、优越的环境中滋长了不少“官气”、“官腔”、“官架”、“官派头”,自以为了不起,以高官厚禄、高高在上为荣,骄横跋扈,颐指气使。如此下去,危险之极!
一个执法者,手中掌握一些执法权力,就是人民的“父母官”吗?天生就比普通百姓高一头吗?
2000多年前,一个普通的农民,在反抗秦王朝暴政、揭竿而起时,振臂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注:《史记·陈涉世家》〕2000多年前的普通农民尚且知道“王侯将相”都不是与生俱来的,2000多年后的今天,竟有执法者狂妄地自以为天生高贵,可以“言出即法”,对百姓颐指气使!这岂不可悲,又岂不怪哉!
敢问每位掌握一定权力的执法者: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就是普通人,穿上制服你是执法者,脱了制服你也是百姓。人民赋予了你执法权,你是执法者;人民不赋予你执法权,你啥也不是。人民中蕴藏着无穷的力量和智慧,各行各业的精英人才都来自人民、蕴藏于人民,比执法者高明不知多少倍的大有人在。不要以为手中握有一定的执法权,就是“官”,就自以为是,就该以“管人”者自居。想一想,你的父母,你的兄弟姐妹,不都是人民吗?你不也是来自于普通人民吗?你的知识、你的技能、你的智慧、你的本领,哪一项是天生的?那一项不是人民哺育的!不要忘了根本,切不可掌握了一点权力就忘了自己的祖宗,忘了自己的出处,不可得意而忘形!如果你从感情上远离了人民,那就是政治上的陈世美!
真正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就要从意识上把自己当作民,从感情上贴近民;解决了思想感情问题,执法的方式与态度自然解决;摆正了同人民的主仆关系,执法为民才能真正变成为理念,成为执法行为的指南。
有人从表象出发,从实用主义出发,把为人民执法、对人民负责仅仅挂在口头,当作装点门面、给人听的。而自己的眼睛始终向上看,把自己的荣辱升迁牢牢地系在个别上级领导的好恶、脸色上,只对上级领导负责,全不关心人民的评价和感情。不可否认,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确存在官场腐败现象,有些干部肆意亵渎民主,口是心非、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甚至卖官鬻爵,导致官场上钻营之风盛行,空话、大话、瞎话连篇,更助长了腐败风气。然而,一个执政的政党怎么可能长期容忍腐败盛行,丧失自己在人民中的诚信与威望?历史的前车之鉴历历在目。党中央反腐败和推进政治改革的决心表明,我们党头脑清醒,绝不会任凭腐败泛滥、动摇根基。一切歪风邪气都是短命的。我们的党风和一切制度都正在沿着以民为本的方向不断完善。执法者的能力、业绩、政治与道德水平的优劣,最终要靠人民评判。每个执法者要尽早把自己的眼睛转向人民群众,脚踏实地为人民做些实事,把自己的根基打牢。

三、 学会“换位思维”——把执法为民落实在具体执法活动中

把执法为民理念落实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的最简而易行的方法就是学会换位思维。
什么是换位思维?简言之,就是把自己假设成为相对者,设身处地地将思维基点放在对方的位置,变换角色和看问题的角度,对正在发生的事情进行重新分析与评价。换位思维是非常有益的思维方式,当人们学会灵活运用它的时候,就可以更深刻地相互理解对方,避免局限思维和相互的僵持而陷入困境,这实际上也是思维的一种开拓。
执法者换位思维有什么好处?一是可以更全面、更客观地分析矛盾的基础、起因、各个具体环节;二是能够弥合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角色鸿沟,易于相互沟通;三是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和谐的目标;四是可以逐渐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改善执法形象;五是最终有利于改善政府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执法者如何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学会换位思维?
首先必须纠正以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多数人看问题都习惯从自己的角度、立场出发。在他们看来,自己都有自己的道理,而别人如果不符合自己的想象,就会认为别人是错的。其实,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它的形成与发展都不是简单的一、二个影响因素。人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如果大家都认为自己正确,不愿意站到对方的立场上来考虑同一个问题,就会无法沟通,形成僵局。如果大家都能换位思考,世界将多一份理解与和谐,减少不少误解与矛盾。执法者更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问题,减少执法中的误解与阻力,那就必须先要自己认识到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不要总是自以为是,而是要跳出“唯我独尊”、“一贯正确”的习惯思维误区,才能变换看问题的角度。
其次,执法者要放下架子,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从情感上体谅人民群众。2007年4月26日,武汉80名交警和60名公交、出租车司机开展一日换岗体验活动,交警当出租车司机或跟着公交车上早班,司机跟着交警上街执勤。这种换岗体验,让交警知道了司机的辛苦,司机也明白了交警的苦衷,增强了相互间的了解与理解,成为“和谐交通”、“文明交通”、“文明执法”的一道风景线!如果我们的执法者都能够用变换岗位或者其他任何可行的方式,深入人民群众、执法对象中进行切身的体验,并且在日常管理和深入群众过程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而不单纯依靠“依法处罚”。那么,既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又拉进与群众的距离,执法难度减少。由此,思维的换位也就会变得自然而然,不必刻意追求了。
其三,执法者要学会“用心去聆听”。聆听什么?聆听被执法者的申辩理由,聆听周围群众的反映,聆听基层和周围同志的不同意见。申辩是执法对象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主义法治要贯彻保障人权的基本观念,就必须认真听取申辩意见。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聆听需要“用心”,用心就是认真听进去,体味其中的真实与道理,洞察事情的原委,避免作为执法者的职业偏见。
其四,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情绪,把握言辞。人们在顺利的时候,心情舒畅,身体愉悦,情绪容易平和,言辞比较婉转,换位思维也容易做到。但是,在执法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棘手、难缠甚至尴尬的问题,这时容易控制不住情绪,思维产生偏执,影响执法者思维判断能力,乃至出现过激言辞、过激举动,执法就陷于被动,也难免有失公允。所以,执法者平时就应当加强自己的修养锻炼,养成处变不乱、遇事冷静的基本素质。
其五,知错就改。凡事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是各自站的角度不同而产生了相异的观点。作为执法者不能固守自己的思维,认为自己做事就是绝对的正确,别人否定自己就是错误,即使有时明知自己错了,但为了维护所谓的“尊严”,也要找到理由来掩饰自己,这就没有办法相互沟通。如果换位思考一下,不是去想“我怎样找理由证明自己是对的”,而是去思考“对方提出的理由和看法是从哪个角度考虑的,是否有他的正确内核”,“我们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这样就不会把事情搞僵,不会再有不和谐的事情发生。
执法者学会了换位思维,养成了尊重执法对象的习惯,就能够缩小与执法对象的角色鸿沟,做到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文明执法,服务热情,为群众理解,做到真正执法为民。
最后还要补充,执法为民最终是为了通过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倡换位思维,旨在通过执法与被执法的互相换位、增加沟通,增强理解,实现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但是,和谐也并非没有原则,和谐不是“妥协”,强调换位思考,并不是要迁就、放纵和枉法,而是一种在基本法律公正大前提下,主张执法的灵活化、人性化。对于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来讲,机械地追求法律公正,尤其是强调刚性地“执法处罚”,未必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执法者需要本着尊重人权、人格,以人为本、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目标,用换位思维的方式进行沟通和调解,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但对于那些故意蔑视国法、践踏法制、破坏和谐的人和行为则必须依法严惩,做到刚正不阿——不畏权恶而枉法,不徇私情而放纵。这也是人民的愿望。为民除害是执法者执法为民的另一重要方面。

作者:兰绍江 法学硕士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