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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3:24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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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切实加强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的管理,保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57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尽快将中央财政应拨补各地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拨付到位,请于7月5日之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预算总会计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帐号报财政部预算司和商贸司。

附件: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的管理,保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57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已与中央财政签订了《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按责任书的规定给予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预算总会计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存款专户。从1996年起,中央财政将应拨补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视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调度款,按季直接预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上。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预算支出指标等有关文件必须抄送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规定动支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时,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44款之一“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科目中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银行。
第五条 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清单,通过同级人民银行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利息补贴款转拨给停息企业开户银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比例、超计划提前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所节余的利息补贴款,中央财政不收回,用于归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本金。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的,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清单直接冲减粮食政策性挂帐贷款;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清单,由农业发展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拨给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开户银行,抵减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如各地节余的利息补贴款消化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后仍有节余,节余的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继续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不能平衡预算,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执行情况按日历年度考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如当年未能达到责任书规定目标的,按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达的财商字〔1995〕576号文件规定处罚。
第八条 建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决算制度。财政年度终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编制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收支决算。经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翌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由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对下拨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也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比照本办法制定,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原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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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卡里姆·马西莫夫于2008年4月9日至1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08年年会。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与马西莫夫总理举行会见、会谈。双方就中哈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认为,2005年中哈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政治、经济、能源、安全等各领域合作快速发展,给两国人民带来实际利益。双方决心将继续本着世代友好、睦邻互信、密切协作的原则和精神,不断深化双边关系,加强双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和配合。

二、哈方高度赞赏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辉煌成就,认为中国的发展是促进世界和平与繁荣的积极因素。中方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宪政改革,认为这是哈萨克斯坦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有益于推进中哈关系进一步深化。

三、哈方重申,哈萨克斯坦政府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哈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

四、双方重申,“三股势力”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双方将继续加强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跨国犯罪、毒品贩运领域的合作。

五、双方认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全世界各国人民增进友谊、加强合作的盛事。哈方支持中方为筹办奥运会所做的努力。哈方将本着2002年12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各项原则和精神,加大与中方配合力度,加强奥运安保合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圆满、顺利举行。

六、双方积极评价近年来中哈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双方将共同努力,争取提前实现双边年贸易额在2015年达到150亿美元的目标。为此,双方将进一步完善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潜力,努力优化商品结构,提高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双方将根据各自法律为对方国家从事投资贸易活动创造便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双方表示将继续深入开展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尽快落实两国在石油化工、机械制造、食品工业、纺织工业、农业、电信、科技、交通物流服务、冶金、建材、旅游等领域优先合作项目。

八、双方将继续深化能源领域合作,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双方承认此前就中哈原油管道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达成的各项协议。双方一致认为,中哈天然气管道项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双方将创造有利条件,确保该项目2009年年底前顺利建成。哈方支持中方参与里海大陆架的勘探和开发,双方将努力促进完成达尔汗区块项目谈判。

九、双方将加强金融合作,推进贸易结算便利化。双方认为,加强双方在金融监管、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有助于共同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十、双方认为,两国农业合作发展潜力巨大。双方应尽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订合作计划,充分利用地缘优势,以加强农业领域合作。

十一、双方支持边境地区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将推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尽早建成并运营。双方将继续加大力度,协调中哈边境口岸通关事务,采取措施改善口岸基础设施。

为扩大口岸通行能力,加强口岸联检合作,双方认为有必要加快霍尔果斯口岸和阿拉山口——多斯特克铁路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双方积极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双方将加强在该领域合作,本着公平、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原则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三、双方重视开展两国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两国文化、教育、科学、体育、旅游等各部门增进了解、加强沟通。双方将继续开展互办文化节活动,支持两国地方交往。加强在语言研究、互派教师和大学生方面的合作,鼓励两国高等教育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

十四、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继续加强协调,深化战略协作。双方指出,中哈两国进一步加强各层次、多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助于促进本地区的稳定与发展。

双方指出,当前,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促进中亚地区稳定的有效机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双方决心与其他成员一道,认真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政治、安全、经济、人文等各领域的交流和协作不断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 卡里姆·马西莫夫

二00八年四月九日于北京

依法遏制“台独” 实现祖国统一

洪 碧 华


[内容摘要]:台湾自古是中国的领土,但是少数“台独”分子妄图分裂祖国,这是包括台湾2300万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所坚决反对的。为此,本文从《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立法依据、立法意义及社会反响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目的在于运用法律手段、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维护台海地区稳定,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反分裂国家法 反台独 立法依据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随后,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该法即日生效施行。
一、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大陆与台湾的两岸关系缓和,今年春节期间,台商可以包机往返两地,出现可喜现象。但是,“台独”分裂势力极力阻碍两岸交流,破坏“三通”。2000年陈水扁上台后,民进党开始公开推行“台独”活动,加快实行“去中国化”,2003年陈水扁推出“台独时间表”:即2004年完成“公投法”人宪,2005年开始修宪和制宪,2006年“催生一部为台湾量身定制的新宪法”,2008年宣布成立一个新国家,完成“台独”梦想。“台独”种种分裂活动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损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严重威胁着台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以法律手段来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依法治理“台独”分子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的。
二、《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依据
1、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944年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些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都明确规定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这是我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依据,法源清晰,法理充足。联合国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多次制止、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通过立法的反分裂国家的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国际通例。任何主权国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美国南北战争也是因为分裂而引起的。
2、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规定。宪法序言第九段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台湾自古是中国的领土,1885年清政府就在台湾建省、设立巡抚,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后,清政府签定《马关条约》把台湾割让给日本,1945年收复。台湾同胞大部分是从祖国大陆移居过去的,其中有80%祖籍福建,又有l/3是漳州籍的后代,仍然讲闽南话。真正是“闽台一家亲,我们都是中国人”。
3、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生前关于“一国两制”的设想而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回归问题。1997年我国收回香港,1999年我国收回澳门,为台湾的回归提供极好的参考模式。实践证明,“一国两制”非常适合中国国情。
4、依据党中央50多年来的方针政策。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解决台湾问题的指导思想及党中央对台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成了我们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可以说《反分裂国家法》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沦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紧紧围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和遏制“台独”这一主题,体现党和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关于和平统一的谈话精神发展到今天的法律形式,这是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表明中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三、《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只有十个条文,约一千三百字,是目前我国法律条文数量最少的一部基本法律,也是我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代表人民意愿、以法律形式规范反对分裂、促进统一的法律。
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条: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九条: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个条文有八个条文涉及“和平统一”,可以说“和平统一”的理念贯穿始终,是立法的主旋律。前七条是软的条款,第八、第九条是硬的条款,可以说是有理有节、软硬兼施。运用法律武器治理“台独”分子,犹如扼住“台独”分子的咽喉,有如在“台独”分子的头上戴上“紧箍咒”。当然,这只是一个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战争动员令”。
四、《反分裂国家法》的社会反响
参加2005年“两会”的代表、委员和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合民意、顺民心,充分体现国家争取和平统一的最大诚意,表明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决心,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国际社会普遍理解和支持中国政府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意义所在。连日来,各国政府相继发表声明:支持中国政府立法遏制“台独”,并重申一个中国原则。国外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该法是表达善意,力争和平统一,不是“战争动员法”,更不是“吞并台湾法。”美国白宫发言人麦克莱伦在没有看到《反分裂国家法》的条文以前,代表美国政府深表“不安”,但看到具体条文后,却显得很“平静”,只是淡淡地说:“希望两岸重启对话,不希望看到任何一方单方面改变现状”。
在记者招待会上,针对外国记者的提问:“非和平方式是指哪些方式?”中方表示:非和平方式包括经济封锁、信息战、瘫痪战及“斩首”行动等非传统作战方式。但只是想对付个别“台独”分子,会尽最大努力保护广大台湾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在台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中央军委高层已明确表态: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粉碎任何分裂祖国的图谋。
以陈水扁为首的少数“台独”分子以欺骗、利诱、误导和蛊惑台湾民众,组织“3•26”万人游行示威活动抗议《反分裂国家法》。当然,台湾2300万同胞已经逐渐觉醒,慢慢看清“台独”分裂势力的险恶用心,并成为反对“台独”的重要力量。原国民党主席连战明确反对搞游行示威,广大台商更是大力抵制,祖籍漳州海澄的台湾奇美集团原董事长许文龙把游行集会当成反对“台独”的演讲场所,公开“赞成胡锦涛主席的‘四点’意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和《反分裂国家法》,反对‘台独’,我心里塌实多了。”
早日实现祖国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无限期地拖延统一,是所有爱国同胞不愿意看到的。革命先驱者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统一是中国全体国民的希望。能够统一,全国人民便享福;不能统一便要受害。”我们呼吁所有中国人团结起来,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统一,反对分裂,全力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中华民族现代发展进程中这光辉灿烂的一天,一定会到来。



[参考资料]:
[1].《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了四点意见》.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2005-03-15
[2].许世铨:《一部维护两岸和平的法律》,人民日报,2005-03-17
[3].《法学界专家表示拥护〈反分裂国家法〉》. 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05-03-18.
[4]. 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1、2).1995年1月30日.中华网,2005-03-15
[5]. 陈水扁“520”无演讲原因或因美国未表态,澳门的《新华澳报》,中新网20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