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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31:21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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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外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事部门参谋、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按照“外事工作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涉外事务在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涉外事务包括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外友人荣誉市民的授予,外宾的邀请,出入境管理,境外招商引资,引进国外智力(国外技术、出国培训、外国专家管理等)以及外援项目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白银市荣誉市民的有关事项,依照《白银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邀请外宾,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邀请外宾申请表》一式三份。邀请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市外事管理部门,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再报送省外办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省外办出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被邀请方凭此表和邀请函方可在中国驻被邀请人所在国大使馆申请签证。如赴非开放地区,还应增加二份,分别报省军区和省公安厅备案。
市领导邀请外宾的相关手续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市、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将境外招商引资、开展文化交流等项目和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情况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以期与对方达成共识,使项目尽快得以确定和实施。
无渠道联系境外合作方的项目或需要通过外事渠道协助开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合作的内容、意向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外事渠道,努力寻求开展合作的机会。
第八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我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全市的引智工作应主动接受市外事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国外援助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涉外工作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甘外发〔1996〕1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应坚持服务大局、统筹计划、任务明确、队伍精干、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派员单位及各级主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组或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1、把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可以由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的;
3、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非专业党政机关干部的;
4、通过通讯手段或驻外机构能办成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或赴港澳的;
5、参加省外组团的出访人员事先未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向省外组团单位支付出国费用的;
6、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事业单位,派人公费出国或赴港澳访问而又无实质内容的;
8、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名额或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国的。
二、申办程序和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
1、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同意后,到市外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出访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
(2)出访人员身份与出访内容相符。
(3)出访时间与日程安排合理。
(4)出访费用合理。
出访申请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根据省外办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规定,继续实行审批签字备案和领导审批一支笔制度。
(1)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出访,实行“一把手”互签制。在办理申请前,需先分别向省委或省政府报送出访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方可办理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申批手续。
(2)市上副地级(含副地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负责报省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3)市委、市政府领导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申请、审批等有关手续。其他部门组团或个人参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上有关领导同意后,按护照专办委托制度,自行办理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市外事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4)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正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副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归口分管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
批准。
(5)出国培训的团组和人员,按国家外专局和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审批或审核文件。
(6)出国举办展览,按国家贸促会《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7)出国举办文化文物展览、演出,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应分别征得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的同意。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中央主管部门的批件。
(8)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
察和交流,原则上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9)市属企业领导或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在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前应书面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在签注意见时,须注明该企业盈亏状况(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出国)。经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手续。
(10)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时,需向市委组织部提供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并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备案表》,经单位党组(党委)签注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1)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及各省、市、自治区组团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确需我市人员参加的,应事先征得我市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领导同意。我市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省外有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和通知书后,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
表》,报其主管部门和市外事管理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按上述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外办确认。
(12)应聘外地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派遣招聘的流动人员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聘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出国。
(二) 因公临时出国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申请
申办护照人员应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人
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根据上述材料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由护照专办员或持市外事管理部门委托函办理护照。出国人员在回国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根据与省外事管理部门签署的有关合同统一管理。
(三)因公临时出国签证或赴港澳签注申请
申办出国签证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护照,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和国外邀请函电原件。根据上述材料内容,如实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根据不同国别,按签证经办人员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并如实填写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签证申请表。申办赴港澳签注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通行证、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备案表和港澳邀请函电原件向省外办提出申请。
申办签证材料一律由省外办驻京签证室送外国驻华使馆申办签证。出国人员不得私自去国外驻华使馆申办
签证或给使馆打电话催办,不得擅自委托国内其他单位代办签证。获准签证后仍由驻京签证室领取护照和签证。
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取消其出国资格。

三、出访要求和出访总结

(一)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地(厅)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2年。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进行考察、访问类团组,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的正式邀请函。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以上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包括旅途时间。
(三)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出访期限和国别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国家数和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四)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组团单位和出访团组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访总结和成果报告工作。该项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和审核部门负责。出访团组回国30日内,按申报出国程序将出国总结报送市外事办和省外办。省外办和市外办将定期摘选出访总结,供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学习、交流和借鉴。对逾期不报者,暂缓受理组团单位再次申办出国事宜。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四、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汇指标。不得突破用汇限额,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团组回国后要按时办理核销、退汇手续。
(二)市委、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访手续、日程安排、随团翻译及经费预算,出访费用由市财政根据经费预算拨付给市外事管理部门,待团组回国后与市财政核销。
(三)各单位派员出访,费用除资助部分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派员单位自筹;参加行业组团除行业部门资助的部分外,其余由派员单位自筹,市财政不予补贴。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报主管财政领导研究决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培训除国家资助的经费外,由培训人员自行通过有关渠道解决。
(五)财政、审计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经费、用汇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 则

(一) 本细则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需提供的材料。
2、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需提供的材料。
3、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4、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5、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附件1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
需提供的材料

参加省内团组或自组团需申办任务批件。任务批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并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的出访任务的审批文件。需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持下列材料由市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提供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的官员的邀请函,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中外文各两份)。
三、外派培训团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合同及审核件。
四、企业应附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提供费用承担情况说明。
六、副地级以上领导出访,需提供境外详细日程。
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参加省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需申办确认件。任务确认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并征得省外办对省外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的复函后,持省外组团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及任务批件,由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后,由省外办下达的出国任务确认文件。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培训团组应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具的审核件;
三、企业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提供省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在接到省外办出具的同意参团的复函后下达的与征求意见函内容一致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提供下达任务批件的单位给省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
附件3

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一、 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初次出国副县级以下人员出具审查批件,正县级以上党政干部或再次出国人员提供备案表。副地级以上领导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四、向市外事管理部门交纳500元护照押金和20元护照保管费。
五、填写出国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六、提供护照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七、 提供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前往免签国家的,在申领因公出国护照的同时,申领出境证明。
附件4

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出具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地级领导干部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赴港澳通行证事项表(市外事管理部门办理)。
四、填写赴港澳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五、提供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六、提供赴港澳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5
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一、提供任务批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
三、提供前往国邀请函。
四、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外交部统办国家一式三份,其他国家一式二份)。
五、填写前往国驻华使馆提供的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六、提供有效期八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前往美国
需提供有效期18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
七、提供护照复印件。
八、前往国使馆收取的签证费(各国使馆收费标准不同)。
九、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英文派遣函、费用证明、职务证明。
十、 培训团需出具培训审核件。





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
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和《甘肃省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省委办发〔2000〕1号)及《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审查
1、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指标的单位,要根据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选择适当人员。
2、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选派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对背景特殊和情况复杂的人员,要进行专项审查,并形成由单位领导签名负责的书面审查意见。
3、负有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所报材料和选派人员的档案,坚决杜绝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和审查批件名不符实的问题。
4、各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必须按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申领因公出国护照,严格实行护照专办或护照专办委托制度。
5、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与出国任务一起办理审查手续,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凭备案审核回执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领护照。
6、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省外办书面征求意见。经省外办书面同意后,出国人员方可持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参团单位和外事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
1、加强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使用,须按照程序,一事一报,一事一批,并按照出国任务批准内容,只限在批准的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和时间内,只准本次使用。未经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权的机关批准,不论由谁承担费用,均不得持因公出国护照擅自出国和赴港澳或擅自在境外绕道旅行。
2、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授权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经授权的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护照的收缴、保管及上交工作。
3、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申领单位负责收缴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保管。省内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组团单位负责收缴后交省外办保管,将省外办护照收缴证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
4、根据省外办要求,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交回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报省外办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新的护照。对多次督促仍不上缴护照的单位,省外办停办该单位的因公出国护照申请。
三、建立和实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责任制
1、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要按照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任务报批、人员审查、护照颁发和签证申办等各个环节,承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名,谁签署谁负责。
2、负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审核职责的单位(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的报批把关,对出国(境)任务报批的所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如任务报批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为出访任务不当、团组人员过多或出访国家过多,以及给不该出访的人员或团组办理报批手续的,特别是由此出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审核单位要承担直接责任。
3、负有人员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负全责。如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认真进行审查,造成叛逃、出走、非法移民等严重后果的,该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直接责任。
4、申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和申领护照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证件、批文,异地申领护照等,除经办人、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一定责任外,主管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5、各级财务、外汇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加强管理。对滥用职权、违章办事、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查明情况,通报批评,并追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6、凡使用公款和利用其他单位的资助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手续出国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四、强化对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安全防谍保密教育
被批准出国团组的组团单位,负责对团组人员进行遵守外事纪律、防谍保密和安全等教育。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和材料出国,严禁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要妥善保护好随身携带的内部资料,出访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和破环,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绝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严防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劫、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已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领导干部人员中,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逾期不归)、叛逃等事件,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查处。
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共白银市纪委、白银市委组织部、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的外交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涉外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对需赴国(境)外进行招商引资、商务谈判、签约、促销、科教合作、文化交流、体育比赛、友好城市交往、国外培训等活动的领导;严禁通过旅游等渠道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保证因公出访工作健康有序。
(三)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的外事、涉外工作,研究解决外事、涉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制定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
(五)研究、处理、决策全市外事、涉外工作重大事项。
(六)贯彻执行省委外事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机构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设想,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综合了解分析全市外事、涉外活动的情况及动态,及时向市外事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及时报告中央对重大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表态口径,通报中央有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
(三)草拟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出访计划和外事工作制度;审核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出国管理或赴港澳旅游以及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的监督。
(四)负责全市涉外事务及境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
(五)办理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具体事宜。
(六)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出国任务报批和管理工作等涉外事务,了解、检查本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本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汇报;检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八)承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布署下半年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提议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个别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其所在单位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其它规定

(一)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管理、使用。
(三)本制度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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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避免重复测绘,使测绘成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测绘活动的一切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二)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四)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五)普通地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和各种地图集(册)的目录;
(六)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4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5平方公里以上的 1/2000,5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100平方公里的以上的1/10000,3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5000以上的(以上数字含本数)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
(七)与第六项测图面积比例尺相应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目录;
(八)与第六项测图面积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独立座标系统),长度在20公里以上的等级水准测量的目录;
(九)省级重大测绘项目的目录。
以上汇交的目录均为一式一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有关测绘成果副本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二)重力测量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四)正式印刷的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专题地图、地图集(册);
(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确定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技术设计、技术总结的副本。
以上汇交的副本,除地图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第六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交县测绘管理部门;县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交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地(州、市 )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上交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第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部门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各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一个月内汇总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黔有关单位,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汇交。
第八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进行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外国组织或个人与我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合作测绘的工程项目,由中方合作单位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第九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的详细格式见附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指定工作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应明确具体负责人与相应测绘主管部门建立联系。
第十一条 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黔单位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天文测量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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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所在 │天│等│ 所在测 │施 测│采│使│观测方法及精度 │成│备┃
┃ │ │文│ │ 区基线 │ │用│用├─┬─┬────┤果│ ┃
┃ │ 图幅 │点│ │ 网或三 │单 位│技│仪│经│纬│ │保│ ┃
┃ │(1:10万)│名│ │ 角锁系 │ 及 │术│器│ │ │ 方 │存│ ┃
┃ │ │称│ │ 名 称 │ │标│类│ │ │ 位 │单│ ┃
┃号│ │ │级│ │年 代│准│型│度│度│ 角 │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重 力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中 误 差│ │采│ │ │成│备 ┃
┃序│ 所在图幅 │重力网│等│点│ 测 │ 使 ├─┬───┤施 测│用│坐│高│果│ ┃
┃ │ │名 称│ │ │ 量 │ 用 │M│ │单 位│技│标│程│保│ ┃
┃ │ │(含加│ │ │ 方 │ 仪 │ │M北京│ 及 │术│系│系│存│ ┃
┃ │(1:10万)│密点)│ │ │ 法 │ 器 │ │ │年 代│标│统│统│单│ ┃
┃号│ │ │级│数│ │ │联│ │ │准│ │ │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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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三 角(三边)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 │ │ │ │中 误 差 │最弱边│成果│备 ┃
┃序│所在图幅│三角│等│点│施测单位│采用技│观测│使用│坐标│高程├───┬──┤ │ │ ┃
┃ │ │锁网│ │ │ │ │ │ │ │ │M菲或│平差│相对中│保存│ ┃
┃ │(1:10万)│名称│级│数│ 及年代 │术标准│方法│仪器│系统│系统│ M 边│ 后 │ │ │ ┃
┃号│ │ │ │ │ │ │ │ │ │ │ │方向│误 差│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导 线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平│测量中│ │ │ │ │ │ │ ┃
┃序│导│等│导│点│采用技│使│均│误 差│终点闭│坐│高│边长相对误差│ 施测 │ 成果保 │备┃
┃ │线│ │线│ │ │用│边├─┬─┤ │标│程├──┬───┤单位及│ │ ┃
┃ │名│ │全│ │术标准│仪│长│M │M │合 差│系│系│最大│ 最小│ 年 代│ 存单位 │ ┃
┃号│称│级│称│数│ │器│(m) 角│边│ │统│统│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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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长 度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图幅│名│等│所在测│施测单 │采用│仪器或│长度 │ │ │ 备 ┃
┃ │ │ │ │ │ │ │ │ │ │成果保│ ┃
┃ │ │ │ │区或锁│位及年代│技术│基线尺│相对 │测量方法│ │ ┃
┃ │(1:10万)│ │ │ │ │ │ │ │ │存单位│ ┃
┃号│ │称│级│系名称│ │标准│型 号│误差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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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长度测量的长度系指基线和拉伯拉斯边。
附表六
水 准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图幅│路线│等│路线│点│施测单位│ │ │ │每公里中误差 │高│ │备┃
┃ │ │ │ │ │ │ │采用技│测量│仪器及├───┬───┤程│成果保│ ┃
┃ │ │ │ │长度│ │及年代 │ │ │ │ 偶 │ │系│ │ ┃
┃ │ │ │ │ │ │ │术标准│方法│标尺类│ │ 全 │统│存单位│ ┃
┃号│(1:10万)│名称│级│(Km)│数│ │ │ │ 型 │ 然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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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空 间 大 地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网 │点│ │ │ 施测单 │采 用 │ │ │ │ │备┃
┃(点)│ │施测方法│使用仪器│ │ │所用软件│内符合中误差│磁带保存单位│成果保存单位│ ┃
┃ 名 │数│ │ │位及年代│技术标准│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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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航 片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位置│摄影区│ │摄│焦│仪│摄影单位│象│航 摄 质 量 │ │ │成│备┃
┃ │(以图号 │域名称│摄 区│影│ │器│ │ ├─┬────┬────┼───┤片│果│ ┃
┃ │或标图表│和代号│面 积│比│距│型│ │ │影│纵向重叠│横向重叠│像片最│基│保│ ┃
┃号│ 示) │ │ (Km) │例│f │号│ │ │像├─┬──┼──┬─┼ │类│存│ ┃
┃ │ │ │ │尺│ │ │及年代 │幅│质│最│最 │ 最 │最│大倾角│型│单│注┃
┃ │ │ │ │ │ │ │ │ │量│大│小 │ 大 │小│ │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卫 片 成 果 目 录
┏━┯━━━━━┯━━━┯━━━┯━┯━━━━━┯━┯━┯━━━━━┯━━━┯━━━┯━━┯━┯━━━━━━━━━━━━━┯━━━┓
┃序│种 类 │磁带或│第几颗│轨│图 像 接 收 比│经│旁向重叠 │黑 白│黑 白│图像│云│ 波 段 │原片保┃
┃ │(MSS,TMSP │ │ │道│时间(年、│例│纬│ ├─┬─┼─┬─┤ │ ├─┬─┬─┬─┬─┬─┬─┤ ┃
┃号│IT...) │底 片│卫 星│号│月、日) │尺│度│ 情况 │正│负│正│负│质量│量│1 │2 │3 │4 │5 │6 │7 │存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地 形 图(含影像图)目 录
┏━┯━┯━┯━┯━━━━━━━┯━━━┯━━━┯━┯━┯━┯━┯━┯━┯━━━┯━┓
┃序│图│测│比│图号或所在位置│数 量│采用技│成│等│坐│高│测│测│ │备┃
┃ │ │区│ │ ├─┬─┤ │图│高│标│程│■│■│成果保│ ┃
┃ │ │名│例│(以图号或标图 │面│幅│术标准│方│■│系│系│编│编│ │注┃
┃号│种│称│ │ 表示) │积│数│ │法│深│统│统│■│■│存单位│ ┃
┃ │ │ │尺│ │Km│ │ │ │■│ │ │制│制│ │ ┃
┃ │ │ │ │ │ │ │ │ │m │ │ │单│时│ │ ┃
┃ │ │ │ │ │ │ │ │ │ │ │ │位│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地 籍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序│ │地籍图│ │ │界址点│ 坐 │ │ 施 │ 施 │成果│ 备 ┃
┃ │ │ │比例尺│面 积│ │ 标 │成果类型│ 测 │ 测 │保存│ ┃
┃ │测区名称│幅 数│ │(KM) │精 度│ 系 │ │ 单 │ 时 │单位│ ┃
┃号│ │ │ │ │ │ 统 │ │ 位 │ 间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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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成果类型指是否数字化成果。
附表十二
普 通 地 图、专 题 地 图 目 录
┏━━┯━━┯━━━┯━━━━┯━━━┯━━━━┯━━━━┯━━━━┯━━━━┯━━━━┯━━━┯━┓
┃ │ │ │ │幅面或│图幅数量│采用技术│地图投影│编制单位│ │成果保│备┃
┃序号│图名│比例尺│区域范围│ │ │ │ │ │出版单位│ │ ┃
┃ │ │ │ │ 开本 │或页数 │标 准│种 类│和时间 │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省、县 界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序│界│全 长│勘定界│边界地形图 │施测界│施测│ 施 │ 施 │ 施 │成果保│备┃
┃ │线│ │长 度├───┬──┤桩点 │ │ 测 │ 测 │ 测 │ │ ┃
┃ │名│(km) │(km) │比例尺│数量│(个) │方法│ 精 │ 单 │ 时 │ │ ┃
┃号│称│ │ │ │(幅)│ │ │ 度 │ 位 │ 间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重 大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项│所在位置│占地面积│施│施│技│坐│高│中│项目审批│图│图│比│成果保│备┃
┃ │目│ │ │测│测│术│标│程│误│ │件│件│例│ │ ┃
┃ │名│(附标图)│ (km) │单│时│标│系│系│差│ │名│数│尺│ │ ┃
┃号│称│ │ │位│间│准│统│统│ │ 单位 │称│ │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五
天 文 点 成 果 表
┏━━┯━━━━━━━━┯━━━━━━━━━━━━━━━━━━━┯━━━━┯━━━┓
┃ 编 │ │ 天 文 坐 标 及 精 度 │ │ ┃
┃ │ ├───────┬───┬───────┤点的高程│备 注┃
┃ │ 点名和等级 │纬度、经度、方│ │星对、权数、 │ │ ┃
┃ 号 │ │位角及其端点名│中误差│ 测回数 │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六
重 力 点 成 果 表
┏━┯━┯━┯━━━━━━━┯━━━━━┯━━━┯━━━┯━━━┯━━┯━━┯━━━━━━━┓
┃序│点│等│ │ │ │ │ │ │ │ ┃
┃ │名│ │ 所 在 位 置│纵坐标X(m)│正常高│实测重│正常重│空间│布局│ 备 注 ┃
┃ │或│ │ │ │程 H │力值G │力值R │异常│异常│ ┃
┃ │编│ │ (1/100万图)│横坐标Y(m)│ (m) │ (mg) │ (mg) │(mg)│(mg)│(注明重力系统)┃
┃号│号│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七
三 角 (三边)点 成 果 表
测区:
┏━┯━┯━┯━┯━┯━━━┯━━━━┯━┯━━━━━┯━━━┯━━━━┯━━━━┯━┓
┃序│点│点│等│觇│中心标│ │ │平面坐标 │ │ │ │备┃
┃ │ │ │ │标│ │柱石面真│方├──┬──┤ 坐标 │平面边长│所至点名│ ┃
┃ │ │ │ │类│石类型│ │向│ │ │ │ │ 名 │ ┃
┃号│名│号│级│型│ │ 高(m) │值│X(m)│Y(m)│方位角│ (m)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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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八
导 线 成 果 表
所在图幅:
┏━━━━━━━━┯━━━━┯━━━━┯━━━━━━━━━┯━━━━━━━━━━━━━━━━━━━━━━━━━━┓
┃ │ │ │投影前边长(m) │ 投影后边长(m) │仪 器 ┃
┃导线名称及等级 │ │端点名称├───┰─────┼──────┬───────┬─────┼──┬──┨
┃ │ │ │斜距s.│相对误差 │克氏椭球面s'│1980年椭球面s │高斯平面D│类型│号码┃
┠────────┼────┼────┼───┼─────┼──────┼───────┼─────┼─────┨
┃ 节 边 数 │节 条 边│ │ │ │ │ │ │ ┃
┠────────┼────┼────┼───┼─────┼──────┼───────┼─────┼─────┨
┃施测单位及年代 │ │ │ │ │ │ │ │ ┃
┠────────┼────┼────┼───┼─────┼──────┼───────┼─────┼─────┨
┃执 行 细 则 │ │ │ │ │ │ │ │ ┃
┠────────┼────┼────┼───┼─────┼──────┼───────┼─────┼─────┨
┃计算单位及年代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算 情 况 │ │ │ │ │ │ │ │ ┃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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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九
长 度 成 果 表
┏━━┯━━━━━━━━━┯━━━━━┯━━━━━━━━━┯━━━━━┯━━━━━━━━━┯━━━━┯━━┓
┃ │ │ │ │ │高斯投影平面上之 │ │ ┃
┃编号│基线网或锁(网)名称│端点名称 │椭球体面上长度(m) │中央子午线│ 长度(m) │相对误差│备注┃
┠──┼─────────┼─────┼─────────┼─────┼─────────┼────┼──┨
┃ │ │ │ │ │ │ │ 注 ┃
┃ │ │ │ │ │ │ │ 明 ┃
┃ │ │ │ │ │ │ │ 坐 ┃
┃ │ │ │ │ │ │ │ 标 ┃
┃ │ │ │ │ │ │ │ 系 ┃
┃ │ │ │ │ │ │ │ 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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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
水 准 点 成 果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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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水准标│ │至起始点 │往返测 │高差之│ 改正数(mm) │平差后│上标志高程(m) ┃
┃水准点编号│ │ │水准点位置│距 离 │高差之差│ 中数 ├────┬────┤之高差├──────┤备注┃
┃ │级│石类型│ │ (km) │ (mm) │ (m) │正高改正│平差改正│ (m) │下标志高程(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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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一
空 间 大 地 测 量 成 果 表
测区:
坐标系统: 仪器类型及台数:
高程系统: 技术标准:
┏━┳━┯━┯━┯━━┯━━┯━━━┯━━━━━┯━━━━━━━━┯━━━━━━━━━━━┯━┯━━┓
┃序│点│点│等│觇标│标石│上标志│地心坐标(m│ 精度(m) │ 大地坐标 │点│ 备 ┃
┃ │ │ │ │ │ │海拔高├─┬─┬─┼──┬──┬──┼──┬──┬─────┤位│ ┃
┃号│名│号│级│类型│类型│H(m) │X │Y │Z │■X │■Y │■Z │B │L │H(大地高) │说│ ┃
┃ │ │ │ │ │ │ │ │ │ │ │ │ │.'" │.'" │ │明│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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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二
数 字 化 测 绘 资 料 统 计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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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面积│测区位置│执行标准│数据源│编辑软件│数据量(MB)图形数据格式│资料保存单位│备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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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7日

关于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经转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出口配额分配的总原则
(一)出口配额要按照企业的出口实绩、配额使用率、出口售价水平、上缴外汇数额、带动非配额许可证商品出口比重等综合指标进行分配。
(二)在分配方法上,贯彻“一次性分配,不留机动”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进行公开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部分紧俏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要试行招标分配或抵押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二、三十八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分配
(一)三十八种计划配额商品中的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根据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原则,由与国家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相对应的省级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
(二)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余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五十四种商品,由省经贸委分配给有出口实绩或有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经营。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省属生产企业和实体性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限于国家批准授权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产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
(三)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年初分配:在经贸部年初文件下达数量(或金额)中,与上年度年初计划数量(或金额)持平部分,优先分配给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超出上年度年初计划配额数量(或金额)部分,视参与分配企业承担出口任务的情况,由省经贸委综
合平衡后,在有出口实绩和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中统筹分配。
(四)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年度正式超计划追加部分的分配,比照年初分配的办法,参考各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率、企业申报数量以及在手合同与外商开证情况择优分配。在经营同一商品的企业中,该商品出口计划执行好的企业(指配额使用率和可比出口卖价高于同
类企业,无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行为),在计划配额数量上予以优先安排。
在年初计划和年度正式超计划之外,企业自行申请获准下达的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商品增加部分,原则上分配给申请企业执行。
三、实行一般许可管理的二十二种商品的出品经营
凡我省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地方综合公司都可经营;其中需要特批的商品,按国家规定报批后,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手续。
四、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二十四种商品的出口经营
(一)二十四种被动配额中的十九种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按经贸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二十四种被动配额中的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凡我省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分司、工贸公司、地方综合公司都可积极向经贸部申请,原则上谁申请的由谁经营。
五、出口配额分配的办理程序与监督管理
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结果要在外贸企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每年初,省经贸委须向全省出口企业通报上年度各单位出口配额使用情况,公布本年度出口品种数量和初步分配方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正式分配方案,下达执行。
(二)超计划追加部分的配额,由省经贸委主管负责人主持,根据各单位出口配额实际使用和申报情况,比照年初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经办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出口配额分配方案,杜绝随意分配和徇私舞弊行为。
六、出口配额的协调管理
(一)《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百三十八种出口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余品种都在可调整范围之内。
出口配额协调管理,坚持扶优限劣,鼓励多出口,卖好价。
(二)持有配额许可证的企业,要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配额许可证,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剂;如确属企业自用有困难需调剂者,必须报省经贸委同意,并在下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减。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而又无充分理由者,其配额许可证予以适当调整:
(1)工业制成品出口配额,在每年八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40%的单位;
(2)大宗工矿产品出口配额,在每年八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30%的单位;
(3)农副林特产品出口配额中除季节性鲜活商品外,在每年六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30%或十月底低于60%的单位;
(4)出口企业因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而被取消或暂停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经营同类商品同期卖价明显低于国家限价水平或省属单位平均卖价水平的单位;
(6)被有关方面投诉有倒卖配额许可证非法牟利行为,经查证确实的单位;
(7)经营企业自行提出调整或减少配额许可证数量的单位。
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统一调整规定的单位,在下年度出口配额分配时,视违纪情节予以削减分配数量或暂停享有的分配权。
(三)上述办法在执行中凡与经贸部或进出口商会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经贸部和进出口商会规定为准。特殊情况,由省经贸委与有关方面协调外理。




199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