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体育总局用于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总局反腐倡廉和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厅章
2012年12月19日
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局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总局集中使用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公益金分为中央本级(即总局)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两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部分,纳入总局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
第五条 申请公益金要进行充分论证,编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总局业务司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加强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第七条 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本级支出确需调整的,应报财政部批准;补助地方支出确需调整的,由省级体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第八条 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按批复预算落实项目执行责任,尽快启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规模大的单位和部门,应优先消化结转结余资金。
第九条 公益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支,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各级体育部门行政支出、对外投资和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十条 总局公益金管理部门由业务司局、经济司、监察局、财务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组成。
(一)业务司局承担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编制公益金预算、本司局预算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和地方公益金使用情况的职责。
(二)经济司承担会同财政部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审核汇总编制公益金预算、监督公益金预算执行的职责。
(三)监察局承担监督检查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职责。
(四)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承担配合编制公益金预算、总局系统公益金财务核算、监督预算执行的职责。
(五)使用单位承担编制彩票公益金预算、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对公益金管理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二条 公益金支出按照“综合管理、分头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经济司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业务司局负责项目管理、项目监管以及本司局预算项目执行;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财务中心负责财务核算和监督预算执行;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益金项目评审办法、资助办法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益金要按照项目支出进行管理,单独核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监督检查和反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预算项目执行,不定期组织检查。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逐级向上反馈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流程
2.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使用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流程图
3.国家体育总局转移支付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流程图
附件一: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流程
一、总局本级使用彩票公益金
第一阶段、预算编制前期准备阶段(每年2月份至5月底)
1.直属单位进行预算编制基础资料搜集和前期论证工作(2月份开始);
2.总局职能司局开展预算编制调研工作(2月份开始);
3.新增项目应先报总局批准立项后再申请预算。
第二阶段、“一上”预算编制阶段(6月初至7月底)
1.总局经济司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6月初);
2.总局职能司局拟定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要求,并布置各直属单位(6月初);
3.总局职能司局编制本部门公益金“一上”预算,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和支出预算明细表,转财务中心财务处,同时审核直属单位“一上”预算(6月底前);
4.财务中心财务处进行初审,纳入总局本级“一上”预算(7月10日前);
5.各直属单位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职能司局沟通后,编报公益金“一上”预算(7月10日前);
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和支出预算明细表,纳入本单位“一上”预算。
6.经济司审核汇总“一上”预算,报财政部审核(7月底前)。
第三阶段、“一下”预算测算阶段(8月初至10月25日)
1.职能司局进一步审核测算直属单位的“一上”预算;
2.财务中心财务处和经济司进一步与职能司局沟通“一上”预算;
3.财政部审核总局公益金“一上”预算,下达“一下”控制数 (10月25日前)。
第四阶段、“二上”预算编制阶段(10月26日一12月10日)
1.经济司将财政部“一下”预算控制数分解到各职能司局(11月初);
2.总局职能司局拟定直属单位预算细化方案,细化到执行单位和项目,并转经济司(11月5日前);
3.经济司拟定“一下”预算方案,报总局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和各单位(11月10日前);
4.总局职能司局调整编制本司局“二上”预算,报财务中心财务处(11月15日前);
5.各单位调整编制“二上”预算,报总局(11月20日前);
6.经济司审核汇总“二上”预算(12月10日)。
第五阶段、预算批复及执行(次年1月1日起)
1.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可根据“二上”预算启动预算执行(1月1日起);
2.财政部审核总局“二上”预算,经人大审查批准后,正式批复预算(4月中旬);
3.总局批复各单位预算(接财政部批复15日内)。
二、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预算
1.财政部核定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9月份);
2.职能司局编制补助地方公益金“一上”预算,细化到大项(9月中旬);
3.经济司审核汇总“一上”预算(9月中旬);
4.经济司汇总编制“一上”预算,报财政部审核(10月初);
5.职能司局将下一年度工作规划和要求转经济司(10月低);
6.经济司与财政部教科文司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11月份);
7.省区市体育局根据总局统一规划结合本地情况,按要求编制体育转移支付预算(次年1月底前);
8.职能司局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补助原则和分地区建议数转经济司(次年3月1日前);
9.经济司审核汇总,经总局批准后报财政部(次年3月底前);
10.财政部审核下达预算(次年4月份);
11.受资助单位负责执行预算(接预算批复后)。
附件二、三(略)。
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4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型小企业包括:
(一)科技型企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创办,或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鼓励型小企业进行认定工作。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应当对经认定的鼓励型小企业进行优先考虑并积极落实。
第二章 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转让、咨询等服务以及对传统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医药技术;
3.新材料技术;
4.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6.资源与环境技术;
7.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的范围,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经营业务;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5.技术开发经费占本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初创期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初创期企业不受此款限制),其中,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7.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三章 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七条 都市工业型企业,是指能源消耗低、无污染、占地少,适宜在都市生存与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社区服务型企业,是指利用一定技能、场所、设备和工具,为社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 都市工业型企业和社区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都市工业型企业行业范围包括:生态环保行业,服装服饰行业,电子信息产品加工行业,食品加工行业,冷冻冷藏、包装与印刷行业,室内装饰装潢产品制造业,珠宝钻石等工艺美术品、旅游品制造业,钟表制造业,仓储物流以及其他符合都市型工业特征的行业。
2.社区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包括:餐饮业、旅馆业、零售业、租赁业,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便民店、再生资源回收,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由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创办,或者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职工人数的30%以上;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4.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九条 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是指为都市服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十条 农产品加工类都市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精深加工,包括营养、经济、方便、保健类的食品加工;
2.畜禽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鸡、鸭、兔等产品)的深加工;
3.优质、营养的奶制品加工;
4.优质水产品的精深加工;
5.有机或绿色蔬菜产品加工与深加工;
6.干鲜果品保鲜、储藏及精深加工;
7.茶叶加工与深加工;
8.其他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
(二)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向市场和消费者提供绿色、无公害的产品,企业辐射能力较强,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发展,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带动农民致富;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4.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生产材料、职工人数等);
(四)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科技型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都市工业型企业和社区服务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都市工业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或《社区服务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生产材料、职工人数等);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报都市工业型企业和社区服务型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生产材料、职工人数等);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农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鼓励型小企业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高办理效率,提供便捷服务,认定及公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十八条 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期限3年,期限届满,企业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鼓励型小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已认定的鼓励型小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虚报、瞒报的企业,应当撤销认定决定,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的申报认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技型企业申报表
2.都市工业型企业申报表
3.社区服务型企业申报表
4.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