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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矿长助理带班下井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7:48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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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矿长助理带班下井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矿长助理带班下井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行〔2010〕17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以下简称朝阳煤矿)提拔7名矿长助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明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核查组,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查,朝阳煤矿存在提拔7名矿长助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的问题。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朝阳煤矿原为广西红茂矿务局所属煤矿,2002年7月,重组为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朝阳煤矿。今年9月5日,朝阳煤矿下发《关于农长科等同志的聘任职通知》(朝煤发〔2010〕34号),任命农长科等7人为朝阳煤矿矿长助理。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媒体记者暗访时发现该矿5名矿领导全部在井上,一名矿长助理替代该矿矿长带班下井。核查组查阅了该矿今年7月1日至9月20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发现该矿矿领导带班下井没有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也没有现场交班记录。朝阳煤矿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依据《国务院通知》,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决定给予朝阳煤矿15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该矿矿长蓝芝华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朝阳煤矿立即纠正矿长助理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错误做法,限期完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严明纪律,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国务院通知》和《规定》的各项要求

《国务院通知》和《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加强对煤矿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和超能力组织生产,特别是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这也是增进煤矿领导与矿工的感情,深入现场、转变作风、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重要举措。当前,一些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存在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和《规定》的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或者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各项要求,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严明纪律,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规定》明确指出煤矿带班人员范围是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其中,煤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交接班,并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各煤矿带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带班或少带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否则就是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煤矿中层管理人员不得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严禁以“矿长助理”、“带班矿长”、“值班矿长”等名义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各煤矿企业目前明确的煤矿领导带班人员范围与《规定》要求不符的,要立即按照《规定》予以规范。要在煤矿井口的明显位置公示带班领导姓名,在煤矿的公示栏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吸取教训,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朝阳煤矿的教训,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各产煤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本辖区煤矿贯彻落实《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以及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各煤矿企业执行《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做法和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予以改正。

四、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各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规范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强化监察执法,把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监察执法计划,严格监察,确保煤矿企业切实把《规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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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其中的“市”是指县级市。
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四项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三、《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是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四、《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以及投资人姓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二)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负责人姓名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改变,或者更换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姓名,应当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核发新营业执照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
五、个人独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核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开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六、《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即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通过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格式和年检标识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七、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办法》进行规范,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以及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执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严格执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提高依法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水平,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行为,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6号


关于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军队干部家属多为女性,她们是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她们以崇高的精神境界,视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高于一切,用实际行动支持丈夫献身军队和国防事业,为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长期以来,各级妇联组织积极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尤其是关心军队干部家属的工作和生活,在鼓励军队干部家属支持国防事业、团结军队干部家属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军队干部家属合法权益、为军队干部家属排忧解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建设。根据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进一步配合军队做好干部家属工作,特别是帮助解决军队干部家属就业难的实际问题,现就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帮助军队干部家属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就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妇女就业与再就业的压力较大,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队干部家属就业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全军已婚现役干部家属中,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14.1万人(包括6.5万下岗人员);农村户口的2.2万人。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解决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军队干部家属自身的利益和就业权益,而且关系到军心的稳定,更关系到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伟大事业。因此,发挥妇联组织优势,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军队干部家属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支持国防、热爱军队的具体体现。各级妇联组织要增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稳定军队干部思想、增强军队凝聚力、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出发,配合军队认真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关心军队干部家属,尽力为她们排忧解难,帮助军队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二、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军队干部家属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全国妇联专门召开了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十五”期间力争实现三个200万的奋斗目标。各级妇联组织要把军队干部家属纳入到再就业工作规划之中,明确目标,建立机制,强化措施,加大对军队干部家属的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力度,帮助她们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掌握创业方法,为她们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创造条件;要引导军队干部家属改变择业观念,帮助她们争取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她们走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多种形式的就业之路,解决她们在就业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积极营造关心爱护军队干部家属的良好氛围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大对优秀军嫂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军队干部家属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军队利益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精神;宣传她们关心军人、理解军人,支持人民军队建设,为国防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的感人事迹;宣传她们勇挑重担、吃苦耐劳、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美好品德;宣传她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要通过举办征文、演讲、表彰等活动,让社会了解、关爱军队干部家属这一特殊群体,为她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教育引导军队干部家属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对待工作和生活,坚定战胜困难、勇往直前的信心,争做生活的强者。要帮助她们勇敢面对改革过程中的机遇与挑战,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努力学习,更新观念,提高素质,敢于竞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切实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