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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55:10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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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三)工程图纸;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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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各项责任目标的考核评定工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2 0 1 0年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省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指标评分表。
第六条 目标管理指标分为相对数指标和绝对数指标,相对数指标单位为百分数(%),绝对数指标单位为实际完成目标数值。除特别要求的指标,未完成目标不得分或超额完成目标不加分的规定外,一般性指标考核评分采取如下方法:
相对数指标的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计分方法为,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绝对数指标的考核,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计分方法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加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指标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全年目标×0.4+指标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各地超额总计×0.6
其中,指标分值乘以超额完成部分与全年目标比值的得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
第七条 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给予奖励分。其中,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基本分之外,给予奖励分3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基本分之外,绐予奖励分2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区召开劳动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1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抽查、县区自评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小组办公室组织在每季末对部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在1 2月份对全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各县区应在季后5日内和1 2月1 0日前,分别将截至季末和1-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每季末各县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排名结果报市目标办。
第九条 年终考核评估成绩,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和受奖创新情况三部分综合评分构成。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和年终完成情况得分组成基本分100分,分剔占基本分的30%和70%;受奖和创新情况得分作为附加分。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或重点抽查,按评分标准考核各县区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取前2名报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计入市政府对县区综合目标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兰政办发2007 [107]号文件)自行废止。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不断创新发展理念,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交易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有效引导生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实际、服务发展。要立足于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的实际,认真研究鲜活农产品流通的客观规律,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积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更加注重协同创新,大力提升创新的整体效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着力增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创新的内在动力,突出企业农产品流通创新主体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在规划、政策、标准和监督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三)坚持示范带动、全面推进。要积极推动技术、项目和要素向创新企业、市场和示范区集聚,鼓励大胆探索,重点突破束缚鲜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的瓶颈和关键环节,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共同促进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

  三、发展目标

  开展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主要目标是:经过3到5年的发展,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环境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进一步减少,流通成本明显降低,流通效率明显提高,流通的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流通的公益性特征更加突出。
  ——初步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机制。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体系,成功探索出一系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机制及支持政策。
  ——重点培育一批创新示范企业。要着力培育一批信息化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突出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整个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取得全面进展。
  ——加快发展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广泛应用现代交易技术、方式和模式,交易水平明显提升。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结算和信息服务系统,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产销衔接更加紧密,公益性功能明显增强。建立完善更加符合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实际的组织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交易创新。引导鲜活农产品经销商转变交易习惯,鼓励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鲜活农产品网上批发和网上零售,发挥网上交易少环节、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激发传统农产品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形成以农批对接为主体、农超对接为方向、直销直供为补充、网上交易为探索的多种产销衔接的流通格局,深入推进跨区域鲜活农产品流通链条建设,支持市场和企业建立和优化鲜活农产品流通供应链。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支持加强信息中心、物流中心和加工配送中心等建设,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发展全程冷链物流,促进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完善创新鲜活农产品交易方式的配套服务体系。
  (二)管理创新。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通过示范带动,引导推广农产品分级、包装、冷藏、储运等标准,宣传贯彻商务部发布的番茄、青椒、黄瓜、鲜食马铃薯、洋葱、冬瓜、豇豆等有关农产品流通规范,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流通品牌化,完善农产品流通增值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广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系统,促进农产品流通节点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构建全国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平台。
  (三)制度创新。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向生产领域延伸,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等合作,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积极引导发展订单农业。制定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通过政府投资入股、财政贴息、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减免和补贴费用以及土地支持等方式,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公益性的实现形式。
  要通过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聚要素,促进交易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创新协调发展,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探索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强化相互支撑和联动,凸显一链多能、一网多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鲜活农产品流通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创新整体效能。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内容,加强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化考核。要组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强化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的整合,创造开展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联系指导。建立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重点联系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梳理开展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情况,推荐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作为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重点联系单位,加强联系和指导,确保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技术保障和标准、规划以及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涉农项目和资金向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倾斜,协助解决税收、土地、规划、收费、物流、融资等问题,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加强新闻宣传。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和先进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和支持。


                                   商务部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