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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31:56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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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已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我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请对各位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
章 程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教材质量,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教育教学一线的专家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是组织专家配合、协助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围绕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课程改革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课题开展专业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科学民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研究制订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组织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审核教材编写人员资格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审查教材,协调处理教材审查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对课程教材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监测评价。
(四)对地方和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建设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服务。
(五)接受教育部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题任务。
第五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基础教育相关学科以及教育、心理等领域的专家和教育教学一线的专家担任,经有关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六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热心教育事业,有高度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三)在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在教育实践方面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七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8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教育部直接聘任。专家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根据基础教育课程设置设立若干学科组和综合组。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业务工作,学科组和综合组在其中发挥核心骨干作用。专家工作委员会设立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聘或随机抽选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任务和教育部工作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工作。需教育部审定的意见、专题工作报告和重要政策建议要及时报教育部。
第十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制度。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讨论下年度工作计划;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要深入中小学,开展调查研究;要认真完成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参加委员会的例行会议和重要活动,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教育部为专家工作委员会提供工作经费。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日常工作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具体工作办法由专家工作委员会制订。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育部批准后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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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号)有关精神 , 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为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 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 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二、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市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一)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三、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应按照退休人员数 和朔州市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逐年予以补助。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朔州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单位缴费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筹缴纳50%,市财政补助50%。确实无力缴费的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先从市财政局安排的破产经费或企业改革专 项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清 算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归还,不足提取的,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 金中予以补助。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并具备缴费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四、审核及参保程序
  (一)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进行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 ;市财政局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测算和按时拨付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协调工作,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医疗保 险费征缴、待遇落实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 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医 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原企业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其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为其办 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所在企业负 责办理参保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 顺利进行。
  (二)解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或其 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摸清底数,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办理医疗保险 参保手续时,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 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市县两级国资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及我省关于解决政 策性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县区所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切实解决这部 分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工会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

张喜亮


一、“和谐社会”涵义解读

和谐社会,这个概念是由“和谐”与“社会”两个词组构成。所谓社会,就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和谐”就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所谓“和”一般就是指“平和、和缓”,“和”还有“连带”和“整体”的意思。作为动词的“和”还有“搅动而形成整体”的意思。所谓“谐”则有“谐音、谐调”的意思,谐音就是指多种音阶形成的整体,不同的音调构成了悦耳的音乐。综上所述,都是《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

“和”是由“禾”和“口”构成。从其本义来看,就是养家“糊口”,可以引申为物质问题或说是经济问题。“谐”字则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言”、“比”和“白”。可见,“谐”就是指,有话都坦坦荡荡地说出来,根据“比”的意思,我们还可以引申理解为,需要大家说,而不是一言堂。如果把“和”理解为是物质的或经济基础的方面,那么,就可以把“谐”理解为是精神的或上层建筑的方面。所谓“和谐”从人类社会学意义来理解,就是指人的物质和精神方面应当同时实现。“和谐社会”就是要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所形成的,像悦耳的交响曲那样一种具有激情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是温饱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民主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秩序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充满生机的社会------。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五个谐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02月19日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开幕式上的讲话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工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我们党提出这样一个理想目标,更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它不是哪个组织、哪个个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各个组织、每个人的事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党提出并领导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工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工会工作只有融入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的伟大事业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工会工作必将获得新的契机;这是适应时代的要求,工会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机遇,也是在新世纪现阶段创新工会工作的重大挑战。

一个社会的最基础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最基础工作,也必然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正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我国工会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社会团体,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有着必不可少作用。和谐的社会首先要实现人民的温饱,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中国工会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依法履行基本职责,保障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实现职工的合法所得,满足职工的物质需要,从而实现劳动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工人这个群体是我们国家最为重要的社会群体,他们为社会创造的财富是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无法比拟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利益和权益、开展扶贫解困的工作,使工人队伍实现稳定,便奠定了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坚实基础。工会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的基础。工会通过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团结和凝聚职工积极投身到提高生产效率和创造先进文化的事业中去,能够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工会组织职工依法有效地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推动厂务公开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基础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从社会责任的高度,在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投身生产的同时,监督生产的过程和结果,保障产品的质量拒绝污染环境的生产,从而奠定了构建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

由此可见,工会并非置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之外,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会恰恰身置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之中。工会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工会可以全方位地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三、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工会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按照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想目标的要求,工会工作必须要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的同时,坚持和发扬工会工作的传统充分展示中国工会的优势,不断创新工作的方法、途径和形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首先,工会应当立足本职履行维权职责,为构建和谐的社会开展工作。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有些人把“基本职责”仅仅理解为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甚至认为工会除了维护“劳动权益”就没有其它是的工作了。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所谓基本权益,就是指,工会工作应当以此为出发点,而具体的工作则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说,工会维权工作是全方位的亦即凡法律规定涉及职工的权益,工会组织都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工会维权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各种劳动权利、精神文化娱乐权利、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权利等等,所有这些权利,只要是职工有需求,工会都应当予以维护。从维权的形式上看,源头参与实现维权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主要途径,这可以说是事前维护;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侵权隐患,这可以称作过程的维权;职工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仲裁或诉讼,工会予以支持和帮助,这可谓是事后维权。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等活动是维权,开展歌咏比赛以及各种体育活动也是维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工会的权利。但是,工会的维权工作不是就维权而维权,维权的目的调适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提高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事业的繁荣。工会组织的这种维权行动,使劳资纠纷控制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发挥工会的社会参与功能,协助政府等部门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中国工会具有良好的社会参与功能和资源。无论是地方工会还是多数的企业工会,其领导人按照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各级党组织、政府、人大、政协及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有一席之位。这些资源为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提供了开展特色工作的便利。各地方工会的领导同志可以通过其在各级党组织、地方人大或政协等机构所兼任领导的职务,及时而有效地反映职工的状况、愿望和呼声,帮助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和政府,制定出更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方针、立法、政策及经济发展规划。工会通过其在社会管理中占有的社会功能性资源,从社会责任的高度可以依法对各级党组织、人大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正确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广泛的监督。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和党中央方针政策的行为,工会通过法律的渠道提请有关方面予以严肃处理。列宁同志当年阐述社会主义工会的社会功能时就明确指出,工会之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其对国家的行为进行监督,预防官僚主义对人民权利的侵害。

再次,工会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民主基础。党中央提出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实现“民主政治”。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仅仅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如何建设民主政治、实现政治民主,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性的任务,必须从最基础的工作开始。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农村以村为单位的“村务公开”和在城市以企事业组织为单位的“厂务公开”,这两个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活动越来越被普遍认同。在和谐社会构建的伟大事业中,积极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民主权利得以有效行使,必将对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奠定下基础。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工作单位的管理,一方面是启蒙和教育职工的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一方面也是对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训练。通过这种训练使职工懂得有效行使民主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必须履行的程序及应当遵守的规则。具有先进性的中国工人民主意识及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也将对全社会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