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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4:56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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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JR/T 0087—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1/P0201301075572243761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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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思维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使命

杨涛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通常是对于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实行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律条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最后就是结论。比如,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甲以暴力抢劫他人一万元,某甲就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寻找法律的过程是,先从事实寻找法律,最后得出结论。
  不过,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常人的思维理解而已,在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眼里,由于其肩负的使命不同,决定其找法思维的差异,因而,如何将现有的事实适用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
  先说律师吧!以前,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称律师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概念就是说律师也有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于是出现律师站在检察官一边说被告不好的笑话。现在我们不提“国家法律工作者”了,律师顶多就是个“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拿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说话被认为是天经地义。那么,好了,我们看看律师是怎样找法的。比如说,现在有一起刑事案件,某甲在一场打架中将他人打死了,被刑事拘留了。律师接到案件,首先想到的是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注意这是律师潜意识中的“结论”,是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考虑的必然的考虑,于是他能通过分析本案的事实,分析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无罪等,如果不成立,他会再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最后他才会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即使是这样,他还会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处理的情节。因此,从这个假设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律师适用法律的思维完全是从结论到前提,也就是说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寻找法律的适用。这一点,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的很好,他认为,对律师而言,由于职业特点(千方百计使被代理人胜诉),因此,他们毫无选择地从有利于被代理人胜诉的结论出发。挖空心思去寻觅有关前提(先例、规则和原则以及一切足以使法院重视的标准)。
  一般人会认为律师是否很卑鄙,他们怎么不主持正义,反而从自身结论去寻找法律呢?这是对律师的误解,律师并不需要主持正义,他们不是国家的司法工作者,如果要说他们在为正义努力,那就是在全力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他本人的利益最大化过程时,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实现正义。因此,在我看来,律师不能伪造、歪曲事实,因为事实不能一目了然,然而,律师可以从他的当事人利益角度解读法律(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歪曲法律),因为法律是公开的,对法律的解读法官应当有足够的智慧来判断。
  再来说检察官,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同时又是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检察官不能用律师的找法思维来适用法律,因为,他们肩负着“客观性义务”,就是他们既不能让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但也不能让无罪的人蒙受冤枉,因此,他们适用法律的过程必须是从事实出发寻找最能适用和准确的法律。同样以某甲在一场打架中将他人打死了为例,他们就必须从其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等四个犯罪构成的要件来推断这一行为能适用那一条法律,如果现有的法律条文都不能将这种行为包括进去,就只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将其释放。如果检察官有意不合适的法律适用在被告人身上,那么,这是一种渎职行为,要追究检察官的责任。这里的道理也很简单,除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要主持正义外,更重要的是,检察官行使国家公权力,这是一种进攻性的权力,可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允许其以自己臆想的法律适用于事实,公民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而律师不同,他们只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即使他们“歪曲”法律,也不会使他人权利受损失,并且最终作出决断的是法官,可以将律师的臆想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那么,法官应该如何找法呢?法官是中立的第三者,是正义的主持者,也可以说,是被告人与国家的纠纷中进行裁决的第三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找法的过程既不同于律师的众结论到法律,也不同于检察官的从事实到法律,而是一种判断,在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从事实到法律的推论中判断谁是正确。如果法官抛弃检察官和律师的对于法律的推论,自行从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依据,岂不是法官自行指控又自行裁判,而且还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所以,学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司法解释颇多异议。不过,在世界各国,法官并不是完全限定在检察官与律师提出的法律条文之间作出判断中找法,法官发现两者适用法律错误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也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找法适用,但条件一般是该行为包含在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并所适用的罪名比指控罪名更轻。比如刚才提及的某甲之事,如果检察官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律师认为是无罪,法官可以根据事实在找到相应的法律后,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英美法中,通常情况下,判决中对起诉书的罪名变更是不允许的,但是,根据英国1967年的刑事法的规定,除叛国罪和谋杀罪外,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相当于”或者“明确或间接地包含着”另一项法定的罪名,那么,陪审团可以在判定被告人不构成原来指控的罪名的情况下,改判其构成其他罪名。
  因此,由于职业的使命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找法思维就截然不同,理解这一点,对我们更深刻地了解这些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点将会有颇多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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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全面推进"五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

  1、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来研究、来谋化、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

  2、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报告会、法制讲座、巡回宣讲等活动,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3、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教育和引导全体公民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基础。

  4、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加强服务和改善民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群众的观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6、加强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7、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通过组织开展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二、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8、深入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切实抓好面向全社会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9、坚持分类指导,认真研究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10、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组织开展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

  11、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适时组织开展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和全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交流。

  三、全面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覆盖基层落到实处

  12、切实加强"法律六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 "法律六进"工作,根据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

  13、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制学习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14、扎实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要求,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培训。

  15、扎实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发挥街道党委的领导作用,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社区普法广场、法制公园、法制长廊、电子显示屏等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抓好社区内青少年、下岗职工、回归人员、流动人员等人群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16、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确保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等多种载体,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深入开展依法治校活动,结合治理和整顿学校周边环境,加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学校创造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

  17、扎实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把企业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的内容,建立和完善评价和评估机制,按年度进行量化考核。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开辟学法园地,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18、扎实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针对各单位的特点和职能,做到有组织学法的领导机构,有学法计划,有学法资料和读物,有授课的教师,有法律学习的场所,有学法考核制度。突出抓好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把单位开展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一些面向社会公众的窗口单位,如: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要通过宣传栏或电子屏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四、深入开展依法治理,积极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19、大力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开展依法治省(区、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20、认真贯彻《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成立课题组,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调研。召开创建理论研讨会,制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表彰办法,开展创建评价体系研究,适时组织召开全国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各地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1、把"法律六进"活动与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打下扎实的基础。通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法律六进"工作。

  22、深入推进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社区"、"民主法治村"、"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奠定基础。做好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村"评选表彰工作。

  五、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23、加强对媒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在继续办好现有法制宣传节目、栏目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24、充分发挥中国普法网和各地普法网的阵地作用,丰富网络法制宣传的形式,组织开展网络普法宣传经验交流和优秀普法网站评选表彰活动。

  25、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演讲比赛等,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26、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全国法制动漫作品大赛"等活动。

  27、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专项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各个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28、结合各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禁毒、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9、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注重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30、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公众参与,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力。

  31、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作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

  32、进一步加强对讲师团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级讲师团成员的作用,积极参加"双百"法制宣讲团及各种形式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活动。

  33、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广泛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4、加强各地、各部门和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通过召开各种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推进各地、各部门和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

  35、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普法依法治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努力推进工作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探索建立普法依法治理的评估体系,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制度支持。

  七、加强新闻宣传,努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

  36、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继续通过"五五"普法巡礼和"五五"普法专版等渠道,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和行业"五五"普法工作的宣传。

  37、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8、发挥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和各地法制新闻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法制新闻工作者开展法制新闻宣传。

  39、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围绕国家大外交格局,结合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向国际社会展示我良好的法治国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