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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06:03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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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5月1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1998年10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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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旅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促进新时期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要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内容。《意见》在总结我国旅游业发展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从全局的高度,提出了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全国旅游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要把贯彻落实《意见》同国家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起来;要把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体现到推动旅游发展的实际工作中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各种有碍旅游发展的思想禁锢;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影响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要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引导全行业发展的能力,努力推动中国旅游业实现转型升级和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是要着力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推动三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繁荣国内旅游市场的同时,力争尽快实现入境旅游市场的恢复。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以游客为本的意识,下大力解决游客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大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力度,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要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来提高旅游业的发展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旅游节能减排上见到成效,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努力开创旅游业发展的新局面。《意见》提出了新时期中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地旅游部门在贯彻落实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适应大众化旅游发展需求,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旅游公共服务能力,为旅游者出游和旅游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要创新工作方式,探索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新办法,搭建有利于提高工作成效的新平台。要创新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理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支持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四是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意见》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基层研究解决贯彻落实《意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意见》中提出的导向性政策,加强协调,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办法。要围绕《意见》,做好2010年的工作安排,并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国家旅游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广各地在贯彻落实《意见》中的经验和做法。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4]5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皖政[2003]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是指在否决期内,负有事故责任的部门、单位取消评优、表彰等资格,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取消评先、奖励等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否决期时限为一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按市政府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本行业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的,包括煤矿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百万吨死亡率超过省控指标的,交通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不含外地)的,建筑、商贸、文教、卫生、地面工业企业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年度累计死亡事故超过省控指标的等;
  (三)国有大矿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百万吨死亡率超过省控指标,小煤矿和非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五)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监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年初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予以“一票否决”的名单,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一票否决”的,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部门或单位,由负责其考核、评比的部门和单位具体执行否决决定。
  有关安全生产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表彰奖励,必须经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一票否决”制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范围: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管理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有关单位。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单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一年时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五)发生死亡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告:
  (一)予以约见警示或者发出监督管理指令书后仍整改不力的;
  (二)一年时间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告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告时,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并应当制作笔录。
  被约见警示和黄牌警告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在记录上签字,主要负责人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场。
  第八条 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告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解除黄牌警告的,应书面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出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在检查后确认已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销黄牌警告。
  第十条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约见警示、黄牌警告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告不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