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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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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指导全国“十二五”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机遇期。
(一)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更加坚实。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大幅增加农业投入,有力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粮食连续八年增产、产量连续五年稳定在5亿吨以上,棉、油、糖生产稳步发展,“菜篮子”产品供应充足,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农业结构不断优化,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初步形成。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科技支撑能力稳步提高。经营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幅提高。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农业“走出去”取得新进展。农民收入大幅提高,连续八年增幅超过6%。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农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为满足国内需求、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发展现代农业的条件更加有利。“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机遇难得。一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引领推动作用将更加明显。工业化快速发展,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为改造传统农业提供了现代生产要素和管理手段;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为农业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城市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为扩大农产品消费需求、拓展农业功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二是政策支持将更加强化。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更加牢固。三是科技支撑将更加有力。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全球绿色经济、低碳技术正在兴起,生物、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领域,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更加强劲。四是外部环境将更加优化。全党全社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氛围更加浓厚,形成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局面,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得到进一步激发和释放。
(三)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更加迫切。国外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农业面临着容易被忽视或削弱的风险,必须倍加重视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自然灾害多发重发,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减灾能力低的问题更加凸显;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产业化水平低,比较效益偏低的矛盾较为突出;农产品市场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保障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农业劳动力素质有待提高,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不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任务极为艰巨;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组织化程度较低,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依然明显;全球粮食能源化、金融化趋势明显,国际农产品市场投机炒作及传导影响加深,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面临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
“十二五”时期,必须珍惜、抓住、用好难得的历史机遇,坚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着力突破瓶颈制约,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主攻方向,着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着力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着力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新农村建设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坚决防止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坚持科教兴农和人才强农。加快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
——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强化政府支持作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梯次推进。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因地制宜地采取有选择、差别化扶持政策,支持主要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其他地区加快发展,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业结构更加合理,物质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生产经营方式不断优化,农业产业体系更趋完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东部沿海、大城市郊区和大型垦区等条件较好区域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展望2020年,现代农业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技术装备先进、组织方式优化、产业体系完善、供给保障有力、综合效益明显的新格局,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专栏:“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主要指标类别指标
类 别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年均增长(%)
农产品
供给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亿吨)
粮食播种面积(亿亩)
棉花总产量(万吨)
油料总产量(万吨)
糖料总产量(万吨)
肉类总产量(万吨)
禽蛋总产量(万吨)
奶类总产量(万吨)
水产品总产量(万吨)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 >5.0
16.48
596
3230
12008
7926
2763
3748
5373
94.8 >5.4
>16.0
>700
3500
>14000
8500
2900
5000
>6000
>96

>3.27
1.62
>3.12
1.41
0.97
5.93
>2.23
>[1.2]
农业
结构 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30
9.3
1.7 36
10
2.2 [6]
[0.7]
[0.5]
农业物
质装备 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机总动力(亿千瓦)
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0.5
9.2
52
0.53
10
60 [4000]
[0.03]
1.68
[8]
农业
科技 科技科技进步贡献率(%)
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万人) 52
820 >55
1300 >[3]
6.8
农业生
产经营
组织 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量(亿户)
奶牛规模化养殖(年存栏100头以上)比重(%)
生猪规模化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比重(%) 1.07
28
35 1.3
>38
50 3.97
>[10]
[15]
农业生
态环境 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33
70.2 >50
>80 >[17]
>[9.8]
农业产
值与农
民收入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5919

>8310 5
[4000]
>7
注:1.[ ]内为五年累计数;
2. 820万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为2008年底数;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数按2010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三、重点任务
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加强事关现代农业发展全局、影响长远的八个方面建设。
(一)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稳定发展粮食和棉油糖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和品质,加强生产能力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将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建设成为高产稳产商品粮生产基地。积极推进南方稻区“单改双”,扩大东北优势区粳稻种植面积,稳步推进江淮等粳稻生产适宜区“籼改粳”。稳定小麦面积,发展优质专用品种。稳定增加玉米播种面积,积极恢复和稳定大豆种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积极开发和选育马铃薯优质专用高产品种,提高脱毒种薯供给能力。继续加强优质棉花生产基地建设,稳定发展油糖生产,多油并举稳定食用植物油自给率,基本满足国内棉花消费需求,实现糖料基本自给。
积极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强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产品优势产区建设,扩大大中城市郊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建设海南冬季瓜菜生产基地等国家南菜北运重点生产基地。推动苹果、柑橘等优势园艺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生猪和蛋禽,加快发展肉禽和奶牛,稳定增加水产品养殖总量,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加强主要农产品优势产区加工基地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向种养业优势区域和城市郊区集中。启动实施农产品加工提升工程,推广产后贮藏、保鲜等初加工技术与装备;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提高生产流通组织化程度,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大型加工和流通企业集团。强化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产销信息引导,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优势产区现代化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体系和生鲜农产品配送。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推进订单生产和“农超对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规范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
(二)强化农业科技和人才支撑。
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明确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地位,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重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强化技术集成配套,着力解决一批影响现代农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农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加强农业科技领域国际合作。改善农业科研条件,调整优化农业科研布局,加强农业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工程。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完善农业科技评价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
大力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整合种业资源,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良种繁育和生产基地,打造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现代种业集团。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实施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加快发展生物育种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转化应用。加快优质超级稻、专用小麦、高油大豆、耐密玉米、双低油菜、杂交棉花、高产高糖甘蔗等新品种推广,加强小麦“一喷三防”(喷施叶面肥,防病虫害、防早衰、防干热风)、水稻大棚和工厂化育秧、玉米地膜覆盖、棉花轻简育苗移栽、甘蔗健康种苗、机械化深松整地、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改良培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快速诊断检测等稳产增产和抗灾减灾关键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联合育种,加快畜禽水产遗传改良进程。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大规模开展高产创建,在有条件地区实行整乡整县(场)推进,力争实现优势产区和主要品种全覆盖。大力推动精准作业、智能控制、远程诊断、遥感监测、灾害预警、地理信息服务及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的应用。
壮大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以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为抓手,大力培养农业科研领军人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人才。围绕农业生产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和涉农企业用工等需求,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育一批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等新型农民。支持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
(三)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思路,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新建一批灌区,大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加强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田间工程建设,开展农田整治,完善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等设施,推广土壤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培肥地力技术。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持政策和制度,延长各类设施使用年限,确保农田综合生产能力长期持续稳定提升。
改善养殖业生产条件。加速培育一大批设施完备、技术先进、质量安全、环境友好的现代化养殖场。加快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加大内蒙古、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和川西北等牧区草原畜牧业生产建设投入,加快草原围栏、棚圈和牧区水利建设,配套发展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健全水产原良种体系,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渔港和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加快农业机械化。全面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研发推广,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推进水稻栽插收获和玉米收获机械化,重点突破棉花、油菜、甘蔗收获机械化瓶颈,大力发展高效植保机械,积极推进养殖业、园艺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发展农用航空。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支持农用工业发展,提高大型农机具和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水平。
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监测预警、应变防灾、灾后恢复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防洪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开展应对与适应气候变化、气候资源高效利用等重大技术研发应用,强化气象灾害、草原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快国家人工影响天气综合基地和重点地区人工增雨抗旱防雹工程建设。加强种子、饲草料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调运条件建设,推广相应的生产技术和防灾减灾措施,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能力。
(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加快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以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为重点,推行统一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集中创建一批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整建制推进示范县(场)建设。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国家、省、市(地)、县(场)四级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投入品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退市销毁等监管制度,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协调配合、检打联动、联防联控、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建立诚信制度。
(五)提高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式发展。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启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发展行动。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选择一批经营水平好、经济效益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选建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提升产品研发、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和装备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能力。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实施品牌化经营。加大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与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直接对接,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扶持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仓储、冷藏、初加工等设施。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生产和经营能手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严格规范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
(六)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增强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创新运行机制,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大力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在粮食主产区、农作物病虫害重灾区和源头区实现全覆盖。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努力减轻人畜共患病危害。
大力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培育壮大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升农机作业、技术培训、农资配送、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服务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农业资源保护。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确保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基本农田不低于15.6亿亩。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增效农业,继续建设国家级旱作农业示范区。坚持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实施草原保护重大工程。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水生生态修复和建设。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料,回收再利用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治理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开发以农作物秸秆等为主要原料的肥料、饲料、工业原料和生物质燃料,培育门类丰富、层次齐全的综合利用产业,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清洁水源、田园和家园。
大力推进农业节能减排。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种、节肥、节药、节能和循环农业技术,淘汰报废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加快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推进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方式,不断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加大示范区建设力度。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创建300个左右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粮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产品及部分地区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加大示范项目建设投入力度,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强化物质装备,培养新型农民,推广良种良法,加快农机农艺融合,大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努力打造现代农业发展的典型和样板。
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的建设模式。通过产业拉动、技术辐射和人员培训等,带动周边地区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引导各地借鉴示范区发展现代农业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推动创建不同层次、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扩大示范带动范围,形成各级各类示范区互为借鉴、互相补充、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四、重点区域
综合考虑各地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发展基础等因素,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思路,以“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为核心,着力建设重点推进、率先实现和稳步发展三类区域,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一)重点推进区域。包括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华南、甘肃新疆等“七区二十三带”的主要区域。该区域地势平坦,水土资源匹配,农业生产技术较为成熟,农业生产条件具有良好基础,是我国粮食生产核心区和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水果、蚕茧等其他农产品主产区,承担着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的主体功能。加快推进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事关全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粮食生产核心区。主要指《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24个省(区、市)800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场)。“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该区域粮食安全基础保障作用,调动各方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以建设小麦、玉米、水稻、大豆优势产业带为重点,深入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机装备和作业水平,大力开展高产创建和科技指导服务,推广防灾减灾增产关键技术,加快选育应用优良品种,大幅度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现代化生产水平。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及仓储物流业,完善粮食仓储运输设施,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聚,促进就地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其他主要农产品优势区。主要指《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棉花、油菜、甘蔗、天然橡胶、苹果、柑橘、马铃薯、生猪、奶牛、肉牛、肉羊、出口水产品等12种农产品优势区,以及蔬菜、蚕茧等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区域。“十二五”期间,以建设区域内各类农产品优势产业带为重点,推动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销售,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加工转化率。继续巩固棉油糖、水果和蔬菜等产品供给保障地位,着力强化技术装备支撑,突破瓶颈制约,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继续巩固生猪、牛奶等大宗畜产品供给保障区的主体地位,强化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功能,加快现代养殖业发展。
(二)率先实现区域。包括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发达地区,以及沿海地区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郊区和大型集团化垦区。该区域交通、区位、市场和人力资源优势明显,资本、技术等现代化生产要素集约化程度高,是我国集约化农业、规模化农业和多功能农业发展较好地区。加快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对于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东部沿海先导农业区。主要指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发达地区。“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农业,保持耕地面积不减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发展以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为重点的高效农业、精品农业、外向型农业和生态休闲农业,探索企业化、集团化发展模式,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高信息化、优质化和品牌化水平,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大城市郊区多功能农业区。主要指沿海地区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郊区。“十二五”期间,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大城市郊区“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大力发展蔬菜、水果、花卉等高效园艺产业和畜禽水产业,提高大城市“菜篮子”产品的自给率。在稳定城市副食品供应保障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农业的生态涵养、观光休闲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垦规模化农业区。主要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等19个大型集团化垦区。“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规模优势,全面推进机械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装备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商品粮供给重点保障区,建设天然橡胶、棉花、糖料、牛奶、种子等大型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提升垦区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并在农业“走出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稳步发展区域。主要指草原生态经济区,包括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地区和青藏高原草原地区,涉及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加快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对于保障全国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作用。“十二五”期间,牢固树立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稳步推进退牧还草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强以节水灌溉饲草地为重点的牧区水利建设,建立草原增加碳汇和生态补偿机制。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优化生产布局和畜群结构,提高科学饲养和经营水平,加强农牧互补、牧养结合,促进草畜平衡,发展生态畜牧业。
五、重大工程
围绕重点建设任务,以最急需、最关键、最薄弱的环节和领域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全面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一)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完善田间灌排沟渠及机井、节水、小型集雨蓄水、积肥设施、机耕道路及桥涵、农田林网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开展土地平整,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新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4亿亩。
(二)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在全国800个产粮大县(市、区、场)统筹实施水源和渠系工程、田间工程、良种繁育、防灾减灾、仓储物流和粮食加工等工程,逐步建设成为田间设施齐备、服务体系健全、仓储条件配套、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
(三)棉油糖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新疆、黄淮海地区、长江流域棉花生产基地建设,强化长江流域“双低油菜”和黄淮海地区花生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南方甘蔗和北方甜菜生产基地建设,着力改善田间基础设施、良种科研繁育设施等生产条件。
(四)新一轮“菜篮子”建设工程。加强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扩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规模,强化质量安全措施。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和区域性产地批发市场,引导建设优质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五)现代种业工程。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保存体系,建设动植物基因信息库,研发生物育种技术,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国家级农作物育制种基地,完善农作物品种试验和种子检测设施条件。支持畜禽育种场、原良种场、种公畜站、新品种培育场建设。建设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
(六)渔政渔港建设工程。改扩建或新建一批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和内陆重点渔港,建设一批大型渔政船,加强渔政基地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渔政执法能力。
(七)动植物保护工程。健全六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健全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完善监测、防控、监管等设施设备。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程。改扩建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补充建设一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全方位建设市(地)级综合质检中心和县(场)级综合质检站,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平台。
(九)乡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在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填平补齐、因地制宜、标准适当原则,改善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产品检验检测、农民培训等设施设备条件。
(十)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重点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大型复式和高性能农机具,加大对秸秆机械化还田和收集打捆机具配套的支持力度,改善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监理、农机试验鉴定等公共服务机构条件,完善农业、气象等方面的航空站和作业起降点基础设施,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
(十一)农业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共享化农业信息综合数据库和网络化信息服务支持系统,开展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
(十二)农村沼气工程。加快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完善沼气服务和科技支撑体系。
(十三)草原保护与建设工程。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加强京津风沙源区草地治理,继续加强三江源等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开展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南方草地综合治理,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良草原3亿亩,人工种草1.5亿亩。
(十四)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改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培训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的经营和管理骨干、农民经纪人、农产品营销大户的经营管理培训,加强对种养能手、农机手、农民信息员和涉农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障措施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农业发展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综合施策,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为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的总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积极推动土地出让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充分发挥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农村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发展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县域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农业中长期贷款,加强考核评价。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支持其开展信用合作,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信贷担保组织发展,扩大农村担保品范围。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各部门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业农村倾斜。积极推动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关系,鼓励和促进工业与城市资源要素向农业农村配置。进一步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调动农民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通过组织动员和政策引导等多种途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努力形成多元化投入新格局。
(二)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强化农业补贴对调动农民积极性、稳定农业生产的导向作用,建立农业补贴政策后评估机制,完善补贴办法,增强补贴实效。继续实施种粮直补。落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研究逐步扩大良种补贴品种和范围,扩大马铃薯原种和花生良种繁育补贴规模;扩大生猪、奶牛、肉牛、牦牛、绵羊、山羊等良种补贴规模。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加大农机化薄弱环节生产机械补贴力度。加大动物强制免疫补贴力度,研究将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和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纳入免疫补助范围。逐步完善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应用与服务支持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坚持和完善渔用柴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免税进口优惠政策。
建立完善农业生产奖补制度。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提高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产大县转移支付水平,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力度,规范粮食主产县涉农投资项目地方资金配套,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资金配套。稳步提高粮食主产区县级人均财力水平。全面实施和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草原生态保护、面源污染防控生态奖补范围和规模,探索实施生物农药、低毒农药使用补助政策。研究建立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制度,探索实施报废更新补助。
加大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农业重大科研项目;建立种业发展基金;加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在农业领域实施力度,选择部分农业科研院所予以稳定支持。将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工作经费,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启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加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政策。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园艺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产品标准化创建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县项目规模。继续向农民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实施范围和规模。继续加大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力度,对大学生涉农创业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机制。稳步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完善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完善主要农产品吞吐和调节机制,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发挥骨干企业稳定市场的作用。继续加强生猪、蔬菜等主要“菜篮子”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生猪、棉花、食糖、边销茶等调控预案,制定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探索建立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反周期补贴制度。
(三)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促进农业对外合作。提高农业“引进来”质量和水平。借助多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引资引智力度,提高农业利用外资水平。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力度。充分利用政府间合作交流平台,拓宽农业“走出去”渠道。
加强农产品国际贸易。强化多双边和区域农业磋商谈判和贸易促进,做好涉农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工作。进一步强化贸易促进公共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优势农产品出口。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机制。运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相关措施,灵活有效调控农产品进出口。
(四)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积极推动种业、农垦等方面改革。加强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指导和支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制定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的鼓励政策,落实和完善有关税收政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外出务工就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五)强化农业法制保障。完善以农业法为基础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研究起草农业投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深入开展农业普法宣传教育。
(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粮食生产、农民增收、耕地保护作为考核地方特别是县(市)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规划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统筹协调推动重大工程的实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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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市19个区、县(市)都程度不同地流行地方病,主要有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和鼠疫、布鲁氏菌病等,个别地区有地方性氟中毒。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年来,经过不懈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04年底,有氟斑牙患者141人、大骨节病患者18,583人(其中12岁以下患者1,093人)、克山病患者68人、碘缺乏病甲状腺肿大8,605人、克汀病患者315人;还有2.3万人口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需要改水;布鲁氏菌病新发病例218例,且随着畜间疫情的扩散,人间疫情呈上升趋势。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黑龙江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8号)要求,根据我市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意识,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善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减少并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养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主动参与防治工作。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二)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从实际出发,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摸清地方病流行情况,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办法,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分阶段安排综合防治项目。

  (四)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安排经费,确保地方病防治和监测工作扎实有效进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发挥作用,推动地方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发病率明显降低;布鲁氏菌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鼠疫、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的防治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一)碘缺乏病

  到2010年,8至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8至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下,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二)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

  到2008年,尚志市所有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到2010年,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三)大骨节病

  到2010年,重病区村7至12岁儿童大骨节病X线骨端检出率控制在3%以下。

  (四)克山病

  到2010年,病区县(市)达到基本控制标准。

  (五)布鲁氏菌病

  到2007年,布鲁氏菌病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到2010年,布鲁氏菌病疫区达到基本控制标准;布鲁氏菌病疫区居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六)鼠疫

  到2010年,疫源地地区黄鼠密度控制在1只/10公顷以下,无人间、动物间疫情发生;鼠疫疫源地居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设立监测哨点,每年定期开展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大防治力度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地方病病种和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措施。

  各地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氟中毒地区要认真落实以改水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并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紧密结合,大力实施改水降氟,及时监测水质,发现问题,认真处理。

  大骨节病病区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改种蔬菜或其他经济作物、换粮(从非病区购进粮食替代病区产粮)、补硒等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大骨节病的发生。

  克山病病区要定期培训基层克山病防治专业人员,使其掌握克山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及时发现并治疗新发克山病病例。

  已发生布鲁氏菌病流行的地区要坚决淘杀布鲁氏菌感染的牲畜,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易感人群的监测、防护工作;未发生布鲁氏菌病流行的地区,要严防外源性传染源的侵入,做好牲畜检疫、监测。

  鼠疫疫源地区要做好扑杀黄鼠、疫情监测等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三)开展健康教育

  开展系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效果评价。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乡镇和社区要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的入村入户宣传,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加快机构建设和人才培育

  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强化技术手段装备和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加快业务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五、组织保障

  (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卫生、水利部门的建议,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粮食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财政部门要把地方病防治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切实保证地方病防治需要,并根据地方病防治工作实际,逐年增加防治经费。水务部门要将尚志市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加强改水工程建设和日常管理,保证改水工程能够长期持久地使用。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对碘盐加工、贮存、流通、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畜牧部门要负责牲畜布病检疫、监测和疫区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畜间疫情信息、疫区范围和相关技术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法制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促进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多渠道筹集防治经费

  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地方病防治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区县级不低于10万元,市级不低于50万元)。对贫困地区、地方病重病区的重大防治项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把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使用与地方病防
治工作统筹考虑。要将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布鲁氏菌病、鼠疫等地方病贫困病区作为重点,采取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防治措施,集中力量消除贫困病区地方病的危害。

  (四)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区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领导要深入基层督导规划的实施,深入病区检查防病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宏观调控,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病预防控制策略,优先保证重大地方病防治工作必需的资金;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促进各项措施落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考核评估

  各区、县(市)政府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情况通报,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市卫生防疫防病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于2007年对各区、县(市)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 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任何单任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迁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须按照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主任负责、民主监督、全员管理、岗位把关的内部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与核实。
第六条 信用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各级信用社的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社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信用社年度财务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上报总行。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 信用社应按规定筹集资本金,并逐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信用社资本金、其他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有国家、外商投资的可增设国家、外商资本金。
信用社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的有关积累所形成的集体所有的资本金。
其他法人资本金是指不包括信用社自身的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如个体经济户、农户或信用社内部职工等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信用社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信用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形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第九条 向信用社投资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付资本金。
第十条 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但对1993年以前的股金,仍可执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和保息分红规定,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社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溢价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记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在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中,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所占比重不得超过50%。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大力吸收低成本存款,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 信用社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信用社发行债券发生和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六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根据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经营用固定资产标准:
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固定资产标准: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有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均做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八条 信用社固定资产照下列项目进行分类:
一、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和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和其它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用房或建筑物。
(二)运输工具: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它。
(三)电子设备:各种电子计算机、终端机及配套设备等。
(四)机具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发电机、空调机、无线电设备、各种仪表仪器等。
二、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属于经营用房屋及建筑物: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以及财产属信用社所有的培训中心、职工学校使用的房屋等。
(二)不属于经营用的机电设备、电视机、照像机、音响设备等。
(三)出租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的固定资产;调入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信用社不需要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十九条 信用社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具体处理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提取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不含已在成本中列支的电子计算机);
(三)季节性停用和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信用社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应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信用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财务制度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见附表)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辖内信用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主要采用分类折旧方法,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方法。
采取分类折旧的信用社,对一般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单位里程 (1—预计净残值率)
(一) =原值×--------------------
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1—预计净残值率)
(二)每台折旧额=原值×------------------
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计算机或运钞车等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净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信用社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 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100%
旧率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季折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
旧额 4
月折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
旧额 12

按照上述规定,县联社可选择适应本地信用社实际情况的具体折旧方法,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提出申请,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三十条 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但摊销或预提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物品。但应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类设立登记簿(卡),增加和领用都要办理登记手续。
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不得少于1次。发现短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登记簿(卡),有变价收入的要冲减“低值易耗品摊销”帐户。
信用社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可自主选择1次摊销或分次摊销。分次摊销最高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入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它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根据需要核定合理库存限额,超过限额,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每日业务终了,必须认真核对帐款。严禁白条子或其它单据抵库,不准任何人挪用库存现金。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必须认真执行现金出纳制度,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责任事故的,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对处理后应由信用社收溢或报损的款项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收入支出。
信用社资金多缺的处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应按规定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贫困地区和经营困难的信用社应申请减免缴存款准备金。

第五章 放 款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放款应当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坚持经济效益原则。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放款应做到项目合理、手续健全、契约合法、内容完整。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帐,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的放款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记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九条 信用社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帐,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 信用社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信用社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中取得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要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放款要及时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信用社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只限于核销放款本金。

第六章 证券及投资
第四十四条 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信用社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信用社购入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信用社投出的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
信用社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购买证券和投资款,也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
第四十五条 信用社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信用社购买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已宣告发放的应收股利或应计利息,应作为“其它应收款”记帐。
信用社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产,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信用社以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七条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购入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信用社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第五十条 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税后分得的股利或利润,不计征所得税。
信用社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计入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帐户。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信用社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信用社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的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五条 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其它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的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返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信用社的开办费,应由投资者负担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不得短于5年。
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的其他资产是指被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八章 成 本
第五十八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包括贴息)、结算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其它营业费用、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五十九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取应付利息的实付利息。
(一)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及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的应付未付利息。
(二)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日,用平均余额按实用利率分档次和公布的储蓄存款保值补贴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1993年前“保息分红”的股金于年终决算日逐笔或用平均余额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信用社参加联行、信用社与银行之间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支出,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信用社支付给代办储蓄和放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一)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1.2%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二)代办放款的手续费,按实收利息的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放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收回本息的5%以内具体确定。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一)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比例掌握使用。
(二)印刷费。指印刷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和报表的费用。
(三)业务招待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按最高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之内据实列支,应按营业收入大列支比例小些、营业收入小列支比例大些的要求,由分行与同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列支标准。
(四)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指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费用。
(五)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六)安全防卫费。指信用社为加强对钞币的保管,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包括监视装置)、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用具等费用。
(七)保险费。指信用社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八)邮电费。指营业用电话安装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
(九)诉讼费。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由信用社承担的诉讼费。
(十)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公证而支付的费用。
(十一)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所支付的费用。
(十二)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技术转让所需支付的费用。
(十四)研究开发费。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业务、新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及购置的单价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试验性装置等。
(十五)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十六)职工工资。是指信用社在职职工工资、奖金(包括专项奖金)、津贴和各种补贴。
(十七)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十八)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十九)工会经费。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

(二十)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护费。
(二十一)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二十二)待业保险费。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待业保险基金。
(二十三)公杂费。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二十四)差旅费。信用社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二十五)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水电费用。
(二十六)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及信用社召开非脱产人员会议所支付的伙食补助和误工补贴。
(二十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信用社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十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二十九)递延资产摊销。指信用社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以及信用社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三十)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入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三十一)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租赁的办公用房、汽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三十二)修理费。指信用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及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
(三十三)取暖及降温费。指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等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三十四)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开支。
(三十五)董事会费。指股份合作制的信用社最高权力权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十六)税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三十七)呆帐准备金。信用社的放款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信用社年末放款余额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放款余额的1.5%为止。从达到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末放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

信用社放款呆帐、坏帐以及投资风险损失的审批权限及处理程序等,另文下发。
(三十八)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指信用社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的支出。
(三十九)专项奖金。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专项奖励。
(四十)上交管理费。指信用社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信用社交管理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尽量减少基层社负担的精神,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信用社办理的金融业务,发生的不属于上述成本内容的支出。如外币兑换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及坏帐损失等。
第六十条 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和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二条 信用社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四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五条 信用社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它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是信用社各项放款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信用社及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和费用补贴等。
手续费收入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外汇买卖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
第六十六条 信用社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
投资收益是指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及购买股票、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息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收回的已核销坏帐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和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损毁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等。
第六十七条 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 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原则上信用社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
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儿园等福利设施的建设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按照章程或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对1993年以前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其保息分红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
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经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条 信用社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信用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外币业务是指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经营外币的信用社,业务量较大的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二条 信用社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记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三条 信用社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四条 信用社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信用社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信用社的清算损益。
第七十六条 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信用社,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信用社,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 信用社清算
第七十七条 信用社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信用社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信用社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八条 清算信用社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信用社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信用社任何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充现收入等为依据。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信用社清算损益。
第八十条 信用社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到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如有发生,信用社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一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它支出。
第八十二条 信用社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它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三条 信用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理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十四条 信用社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八十五条 信用社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以及信用合作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六条 财务报表是信用社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检查政策执行,考核计划完成,进行财务分析,指导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信用社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保证各项数字的真实性。
第八十七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附表。信用社应当按季或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应列示信用社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信用社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揭示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动,要求反映信用社营业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它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资金成本计算表等。
信用社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八条 信用社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报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信用社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信用社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机关。
第八十九条 信用社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比率、固定资本比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放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它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逾期放款
2.资本风险比率=--------×100%
资本金
固定资产净值
3.固定资本比率=------------×100%
资本金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
利润总额
1.利润率=--------×100%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2.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
总成本
3.成本率=--------×100%
营业收入
营业费用
4.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
各分行可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银行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银行总行备案。
附:信用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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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最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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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及建筑物 | 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它设备 | 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 5年
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及家俱|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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