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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及预防对策/张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02:59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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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及预防对策

受贿犯罪,根据刑法学上的观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或者收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本文从个人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出发,分析了受贿者实施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得出受贿犯罪发现、查处概率低,受贿实际成本不高,受贿可能收益高是受贿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最后从这三方面提出相应的一些对策。
一、 受贿犯罪者的心理动因
在经济学的观点中,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在实际付出较小甚至零成本的前提下,选择得到最大的利益。这种观点尽管并没有对个人思想道德多做考虑,具有很浓厚的“人性本恶”的意味,但这恰恰排除了个人感性因素的干扰,从而更理性的对受贿犯罪进行分析。
在受贿犯罪中,受贿人同样是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选择实施受贿行为的。在受贿以前,他考虑的必然是如果实施受贿行为,其有无可能被发现,发现后会不会被查处,如果被查处会失去什么以及他可以从受贿中获得些什么。简而言之,就是受贿的发现、查处概率,受贿成本、受贿收益三方面问题。在现实中,受贿人之所以选择犯罪,实际就是对以上三方面仔细权衡的结果。
(一) 受贿的发现、查处概率低
受贿犯罪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一般不存在其他证人,也不易被人发现。即使司法机关发现了并进行查处,受贿人也不是没有机会减轻或者逃脱法律的惩罚。我国的刑法第383条、第386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虽然有利于受贿人主动交待罪行,积极退出赃物,但客观上也为某些受贿人员通过关系网,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并且,刑法中关于受贿犯罪的量刑区间比较大,这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受贿人减轻处罚提供了条件。
(二)受贿的实际成本不高
所谓受贿成本,指的是个人因为其受贿行为而需要付出的代价。它除了受贿的直接投入外,还包括法律处置成本(法律成本)、经济处罚成本(经济成本)、精神或名誉损失(精神成本)、未来收益损失(养老金、住房和医疗保险等),以及因为受贿所付出的道德代价。理论上,这意味着个人如果实施了受贿行为,他就要背上可能被发现的心理包袱,并且,一旦受贿行为被发现,他将声败名裂,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如果受贿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我国刑法规定为5000元以上),他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意味着个人政治生命的终结、家庭财产的损失,更多得是他将在监狱里度过剩余的人生。但以上的受贿成本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成本,受贿人的实际付出并不一定会有这么大:首先,就法律成本而言,如前文所述,受贿人可以通过关系网,减轻甚至逃脱法律的惩罚;其次,经济上的处罚也并不一定很有效。很多受贿人在案发以前,常常将其受贿所得隐藏到亲戚朋友家去。案发后,他们常常抱着“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思想,拒不退赃。有的受贿人甚至将其受贿所得转移到海外,利用瑞士等国的银行保密法作为护身符,使办案人员无法追查。像福建“远华”案中的赖昌星就是这样,早在案发以前他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转移到了加拿大,并且随后自己也跑了过去,这使得侦查人员只得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加拿大警方给予协助。此外,由于个人观点不同,名誉成本的效果也是因人而异的。对于一些“无赖”型的人物来说,名誉成本对他的压力几乎为零。所以,犯罪的实际成本并不如理论上所说的那么高。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走上受贿犯罪道路,这恐怕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受贿的收益高
受贿的收益指的是受贿人通过受贿行为而取得的各种收益。它不仅仅包括经济利益,同时也包括非经济的精神利益。受贿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受贿人是否可以从受贿行为中获得巨大的精神收益?我认为这是肯定的。常常有些受贿人存在着不平衡的心理,总以为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不相符合。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每一次受贿,都会使他们内心产生实现“自我价值”的满足感,这就是一种精神上的收益。此外,目前学术界议论较多的“性贿赂”问题,也说明了精神收益的巨大。在“性贿赂”中,受贿人冒着被发现的风险,但却没有丝毫经济收益,看似不合情理。但他们在接受受贿人提供的“性贿赂”时,其精神上产生的巨大满足感,对他们来说就是最大的收益。
由上可见,受贿犯罪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都可以产生巨大的收益,这也正是促使受贿犯罪产生的原动力。
二、遏制受贿犯罪的对策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受贿犯罪是由于受贿人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施了“高收益低风险”的受贿行为而产生的,所以我们要打击受贿犯罪,必然要反其道而行之,即从提高对受贿犯罪的发现、查处概率,提高受贿的实际成本,降低受贿收益三方面入手。
(一)提高受贿犯罪的发现、查处概率
我以为这是打击受贿犯罪的关键。因为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受贿的成本才有讨论的必要,受贿的收益也才有研究的价值。在这里,我们应做到以下两点:
1、严格检察制度,提高受贿犯罪的发现概率。目前检察机关查处受贿案件的线索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举报。但是由于害怕报复、碍于人情等因素,知情群众的举报并不是很积极,并且即使举报了也往往采用匿名的方式,这大大限制了检察机关的查案范围,增加了其调查取证的难度,也降低了检举材料的可信度。对此,我们应该效仿香港的检察制度,制定严密的保密措施,限制非办案人员对检举材料的接触,对泄密者给予严厉惩处,给提供重要线索的群众以一定经济奖励等。
2、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受贿犯罪的查处概率。尽管在立法中,检察权应该是不受任何外来影响,完全独立行使的。但实际上,由于检察机关的经济、人事方面还依靠于行政机关,于是它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行政机关对它的牵制,这大大影响其办案力度和深度。我认为检察机关要真正的独立行使职权,首先就要将检察机关的经济脱离地方财政,其经费预算应直接从中央财政中取得。其次,在人事方面,检察机关人员的进入、级别晋升不应该为行政机关的组织部门所左右,而应该独立进行。这样,除去了后顾之忧,检察机关就可以轻装上阵,一心一意打击受贿犯罪了。
(二)提高受贿的实际成本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受贿人也不例外。在受贿以前,他必然会思考这种行为可能给他带来的后果。针对受贿人的这种心理,我们应做到以下几方面内容。在法律处置方面,不受外来影响,严格执法;在经济处罚方面,除了要追缴违法所得以外,还应该给受贿人处以严厉的财产刑,使其得不偿失;在精神惩罚方面,可通过媒体将受贿人公布于众,使其身败名裂。这样,潜在受贿人考虑到受贿实际成本如此巨大,必然不敢轻易受贿。
不过,我认为以上的惩罚措施应该仅仅适用于受贿人,对行贿人该如何处罚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尽管行贿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贿犯罪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理应严惩。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受贿犯罪的隐秘性较强,证据不易收集,这时候,行贿人的合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行贿人如果知道其证言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时,是绝对不会开口的,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来打消他们的顾虑,换取他们的合作。这样,以较少的代价(放弃或减轻对行贿人的刑事惩罚),获得较大的收益(打击犯罪,挽回损失),相比较还是合算的。
(三)降低受贿的可能收益
由上文分析可知,受贿犯罪的收益来自于经济和精神两方面,所以我们要降低它的可能收益,还是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1、经济方面。最重要的是对受贿犯罪的不法所得予以追缴,使受贿人在受贿行为上无利可图。追缴受贿所得,如果受贿人乖乖合作,那自然很好。但如果受贿人抱定“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思想,拒不交待,这时候我们就应该从受贿人的家属入手,进行思想、政策教育,使其明白只有主动上交受贿所得,受贿人才可能被宽大处理;家人、朋友如果协助受贿人隐瞒赃物,将以窝赃论处。此外,我们还应从银行、周围群众、受贿人朋友等多方面入手,追查赃款的流向,,使潜在受贿人感到受贿得不偿失。这样,受贿犯罪自然会逐渐减少了。
2、精神方面。我以为降低精神收益的最好方法还在于平时的预防。我们应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认识自我,调整心态。认识自我,是指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完全来自于人民,认识到自己只是人民的“公仆”,没有任何权利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调整心态,就是要求他们端正对金钱的态度,既不漠视、也不盲目追求,真正做到以一颗平常的心来看这个问题。这样,没有了对金钱、权力的热衷,受贿的欲望自然也就消失了。

作者:张宁
单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139927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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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办研〔63〕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永胜县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程海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程海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程海最高水位为1501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为1499·2米。
程海的水域及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30米内的岸滩为程海的管理范围。
东瓜岭至营盘山、大梨园至小尖山的程海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程海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程海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程海管理局是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程海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则;
(三)审批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批准船舶入湖;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五)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程海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公安部门要在程海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程海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六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沿湖乡、村,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程海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程海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永胜县人民政府会同丽江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
第八条 程海是偏碱性深水湖泊,其水质的保护,除保持碱性的稳定外,其他各项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
永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在程海及引水河道上建立监测水质的设施,对水质进行监测和研究。
第九条 程海管理范围内的岸滩,除现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外,由程海管理局统一营造环湖防护林。
程海保护范围内的森林,永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必须加强管理。宜林荒山,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条 在程海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程海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原建成的项目造成程海水质污染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造成程海补水工程仙人河水质污染的县城污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程海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爆破、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禁止盗伐、毁坏环湖绿化林;禁止破坏、移动界桩。
第十二条 禁止在程海水域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它缩小湖面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入湖打捞水草。因科研、引种和管理需要打捞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注入程海的河道和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岸滩地下。
第十五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其它酷鱼行为;禁止网箱养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程海水量调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调度计划应当包括外流域引水的数量、水质及生产生活需要从程海取水的数量。
第十八条 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具体办法,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设备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 在程海从事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起水标准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条 在鱼类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湖区内设立常年禁渔区,禁渔区的范围,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程海从事螺旋藻生产、加工,必须经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从事银鱼和其它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程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程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兼顾当地群众利益,带动沿湖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程海进行科研和资源开发。永胜县人民政府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治理程海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分别没收打捞水草的工具,燃油机动船,生产、加工螺旋藻的设备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 抗拒、阻碍程海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程海管理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199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