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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全面开展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调研/盛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41:34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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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全面开展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调研

盛立军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院一直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认真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我们严格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程序,严把案件程序、实体审查关,充分发挥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目前我院检委会的基本状况

  我院现有检察委员会委员7人,未设立专职委员,平均年龄岁,全部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除3人担任院领导职务外,其余4人都分别为不同检察业务部门的骨干,具有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因我院人员较少,故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和专职检委会委员,同时也未设检委会兼职秘书,检委会办公室设在研究室,明确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全部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由研究室主任兼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今年以来,我院检察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议事议案方面取得了扎实的工作效果。到目前为止,共召开会议3次,讨论案件3件3人,组织专题学习2次。所议案件中,委员们均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当仁不让,各抒己见,而且决议结果全部达到正确、合理。

二、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认真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首先,建立健全规范化建设制度。为了确保检察委员会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制度、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制度,进一步约束了不规范操作行为,使检察委员会工作日趋正规和完善。

  其次,严格规范会议程序和会务程序。在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组织中,我们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规则办事,严把组织程序关。每次例会前由承办部门对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及时移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对案件材料及时进行形式审查、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提请部门补充或修改。发现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及其它程序问题,与提请部门沟通,达不成意见的,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实体审查中,对提请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案件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供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策时参考。经审核符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条件的,通知承办部门按照标准格式印刷材料并将拟定的会议议程和承办部门的报告呈报检察长审查决定,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事先将会议议程通知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我们坚持检察长主持的例会制度,每次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半数以上委员出席。首先听取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并听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发表参考意见,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按照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最后由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得出讨论结论。会议内容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作以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归档。会后,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再次,严格审查程序。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报送的审查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查,主要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在实体审方面,主要审查运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得当,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程序审方面主要审查案件在各环节采用法律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提请上会案件范围,是否经过科室负责人同意和是否经过科务会讨论,材料使用语言文字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上述审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材料,可以纠正的告知相关科室或人员及时纠正,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一律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复核,或补充相关材料。

三、我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措施和经验

  我院积极探索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合理拓展检察委员会职权范围,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案件质量上监督决策功能。一是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程序过滤、实体把关与对一般案件的质量管理监督相结合,既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又对本院办理的其他案件在结案时进行文书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经检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即可结案归档;如果发现问题,则进一步复查案卷,向检察长或检委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二是强化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与案件承办部门的双向制衡,确保办案质量和执法公正。我院规定凡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必须由检委办逐案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不受承办部门影响,独立作出审查意见,实行双向监督制约。三是强化检委会决定的监督执行,确保检委会决定的法律权威。对凡经检委会审查决定的案件,我院检委办都要对案件承办部门执行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监督。

四、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

  首先,规范检委会办事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准确度和质量,树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二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其次,规范检委会责任追究制。在加强集体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责任追究负责制。积极实施检委会委员书面发言制度,对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据可查。因承办人对事实、证据汇报不准造成错案的,应对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规范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机制。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工作,应在督办人员是否到位、督办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是否遵守了督办规定等方面对督办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同时,建立懈怠执行或错误执行责任制。将那些对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执行认识不够,执行不严、迟缓执行甚至错误执行的,追究承办人及执行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以确保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 盛立军

电话:1504991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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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9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二、删除《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三、《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风景区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四、《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和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五、《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照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六、《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按照高速公路收费结算规范在车辆通行费用中支付。”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七、《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者采取安全措施;未在期限内砍伐、修剪或者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期限内仍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八、删除《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九、《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十、《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采集、培育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涉嫌违法采集的野生植物可能灭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十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贮运的种子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需要检验的种子,应当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后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的种子,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十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法承担排污申报的登记、排污费征收工作,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并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十三、《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十四、《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修改为:“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删除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删除第(二)项。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综合执法机构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遗失。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修改为:“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同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执法部门与实施WTO规则

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副会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安

  主持人提示:

  历史往往有意无意间忽略了过程,而把瞬间变成了永恒。世人将会永远记住2001年11月10日这一天!接受并在中国国内实施WTO协定,将使中国在法律上成为实行贸易自由规则的国家。这一变化,不但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和内容,而且要求国家执法职能通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正确实现。国家执法部门如何履行中国承诺的WTO义务?本刊特别约请WTO专家于安教授进行撰文。作者根据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阐述了我国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的范围,并提出实施WTO规则的重点是执法部门采取的普遍性措施,中心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基本认识

  WTO法律规则是体现贸易自由化要求的多边规则。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以继续推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实现发展目标,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出发点。履行WTO相关规则的法律义务,不仅需要在经济和贸易管理上按照贸易自由化规则的要求更新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机制,而且需要发挥国家执法部门的职能,为贸易自由化规则在中国国内的实施提供秩序保障和法律公正。

  1.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整体性

  我国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具有国家行政执法、司法职能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整体性质。我国加入WTO以后执法工作所要适应的,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的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执法部门受到的影响不是局部的。认识和处理我国执法工作与WTO规则的关系,不应当拘泥或者局限于个别的或者具体工作的改进和适应,眼界要放宽放远。我们要像上世纪90年代初实现执法工作适应建设市场经济转变那样,来对待今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任务。

  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明确地提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关系问题,建设市场经济的眼光和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国界和经验的限制。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承诺接受WTO规则,解决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设市场经济这一带有方向性的重要问题,是实施宪法第15条规定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WTO规则是自由贸易制度的法律表现,中国承诺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规则,表明中国接受了WTO所实行的自由贸易制度。这些自由贸易规则,实质上是多边化的市场经济规则。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有一个巨大和显著的变化,执法部门的任务就是适应这一变化。

  2.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长期性

  执法部门实施和适应WTO规则不仅具有整体性,而且具有长期性。这是因为:

  第一,主观上,许多成员国将实施WTO规则过程当做拖延贸易保护主义争取本国竞争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过程。只要不构成对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违反,成员国对WTO相关规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本国是否有利作为标准。WTO总部的工作,大约70%是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这些摩擦或者争端,是由各个成员国国内立法性措施与WTO相关规定的冲突引起的。

  第二,客观上,WTO规则本身的框架性和原则性使得各个成员国的国内实施性立法不可能一次性到位。1995年才开始运作的WTO到现在只有几年的时间,还来不及对全部规则作出解释。各个成员国要么维持现状,要么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需要进行国内的实施立法,等到发生贸易争端诉诸WTO并且由后者作出裁决以后再考虑改正。实际上,这一过程已经为国内相关产业的调整赢得了时间。

  第三,WTO所追求和实行的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贸易自由化目标需要在不断克服成员国政府设立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中实现,在此过程中就不得不容忍一些经过全体协商一致允许保留的贸易壁垒。如何使各个成员政府正确使用所允许的贸易壁垒,以不断推进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目标,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执法部门实施和适应WTO也应当是长期的,分阶段的,有轻重缓急的过程。过于急躁、意图一次性完成的意识,不但无助于实现这一过程,而且可能有害。

  经过几十年来的立法努力,我国执法部门的工作目前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外国在华投资和进行货物与服务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法律的制定,主要还是以双边贸易和有限的贸易规模为背景,没有或者极少考虑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的问题。贸易自由化将使外国产品在中国国内交易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规模加大,经济活动中的涉外因素比例也将扩大,必将提出相关权利保护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有的是过去已有的而且我国已经积累了处理经验的,现在面临的只是量的增大问题;有的则是在新开放领域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按照WTO的规则进行处理。

  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的范围

  从WTO的宗旨和规则本身看,WTO规则的义务主体是成员国中能够运用国家或者政府职能管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甚至某些非政府机构(例如制定和发布技术标准的非政府机构)。就执法部门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都会包括在内。

  法院和检察院

  按照诉讼程序分类,民事、刑事和行政都涉及WTO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WTO协定的规定,刑事和民事诉讼主要是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外的其他职能与WTO只是间接的关系,不会出现对WTO规则的直接违反。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执行WTO规则任务的整体上来看是相对简单的领域。因为: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在WTO规则中是最有具体性统一性的部分,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已经或者正在与它的规则一致起来,甚至可以说一致性的程度已经比较高;知识产权问题属于“与贸易有关的事项”,虽然有时也会成为矛盾的焦点,但是它毕竟不是WTO制度的主体部分。行政诉讼执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法院、检察院实施WTO规则的任务中处于中心的位置。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在下面进行专门的讨论。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除了刑事侦察职能涉及执行WTO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以外,它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治安、消防和出入境管理等都会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对WTO规则的实施,有可能出现对WTO规则的违反。例如对外商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单位经营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特别是对饭店、商店、运输、金融的经营活动,对易燃易爆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的管理。手续繁琐、收费不当等现象都可能构成对正常贸易经营活动的所谓“贸易壁垒”,从而可能构成对WTO规则的违反。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上可以分为四类:律师、公证、法学教育等普通管理事项、执行刑罚的狱政管理,教育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劳动教养和人民调解等其他管理职能。其中律师是直接相关事项,属于我国承诺对外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在给予外国竞争者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