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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家赔偿争议化解的主动性/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1:44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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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家赔偿争议化解的主动性

戴洪斌


  国家赔偿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国家机关对国家赔偿法认识的深入,和谐稳定的高度强调,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作用更加明显。许多案件被依法确认违法,还给予了实际的国家赔偿。一些案件虽然还够不上确认违法和给予国家赔偿的标准,但是因为职权行为本身多少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情理法的综合考虑,还是在做不少协调化解工作的情况下,给予了一定数额的救助,或者通过民政等的途径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经济困难。
  相关国家赔偿争议,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环节或者其上级机关复议期间,就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或者通过做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于是,这一国家赔偿争议就不会申请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来,表现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上的大幅减少。申请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违法的少些了,申请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给予赔偿的更少了。这都是与国家机关自身在执法活动中加强依法性有关,也是与各赔偿义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在具体处理国家赔偿争议中加大协调化解力度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申请到人民法院数量减少,应该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申请到人民法院和赔偿委员会的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一方面要强调依法处理,另外一个方面,则是更要强调做好化解工作,以赔偿义务机关和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协议而妥善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或者,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困难,而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或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这样的措施是必要的,因为国家赔偿中,很多是合法不合理的,职权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当事人也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当事人也有实际的生活困难,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和妥善解决的。
  虽然国家赔偿法在近几年的实施中,在具体保护受侵权人合法利益上力度有所有所加大,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的局限性,其保护是不充分的,明显不适应现在的社会法律需求。这一国家赔偿法的修法过程正在大力加强,但因为理论和法律研究上的不足和不充分,修正案未能得到通过。在此社会背景下和法律框架下,更加强调国家赔偿工作中争议化解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切实做到争议处理上情理法的兼顾,就具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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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7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
当年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1、基数奖。完成新批协议注册外资在基数范围内的,每100万美元,奖0.1万元人民币。
2、超额奖。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0.3万元人民币。
3、规模项目奖。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4万元人民币。
三、考核奖励:
1、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与考核各县(市、区)同时进行。
2、建立第一引荐单位制度。各单位为各地引荐项目后,必须立即携带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盖章同意的确认书,到考核领导小组备案。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引荐同一项目的,先备案单位为项目引荐单位。
3、引荐外资考核后确定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一半。
四、说明:
1、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奖金。
2、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3、凡年初未下达引资指标的部门基数为零,设超额奖和规模项目奖。
附: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项目奖励申报核查表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单位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项目引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引进工业项目为主要内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特定行为。
  第三条 坚持“按大项目奖、奖大项目”原则,专设引进大项目奖项。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
  第五条 对投资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进大项目奖奖励:
  (一)投资总额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万元;
  (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奖励3万元;
  (三)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5万元;
  (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8万元;
  (五)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奖励项目由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审核后,向市招商办申报。
  (二)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考核确认。
  (三)市招商办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社会公示。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额度核拨。
  第八条 奖金只能用于补充获奖单位招商引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奖金全部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属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牵头,与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