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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管制/zsg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50:32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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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管制
  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带来的垄断性问题,应以反垄断立法予以解决。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导致的经济性垄断予以管制。控制企业合并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规范企业合并,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又要有效地控制企业集团的规模,防止垄断的形成,将控制企业兼并作为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当列举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使禁止行政垄断成为一个可以操作的法律既要禁止纵向行业垄断,又要禁止横向地区垄断。

通过兼并、联合、控股及嫁接合资等资产重组方式,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促使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减少企业亏损,建立和形成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配套服务、从事专业化生产经营的企业群体。国家在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产权流动和重组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快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灵活多样的产权转让形式,使国有资产存量流向更有效益、更具影响的企业和领域,使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使整个国有经济更富有活力,其主要措施是施行"三个一批":
  1、发展壮大一批。对领导班子强,内部管理好,具有名、优、特、新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资本金利润率在10%以上,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帮助其发展壮大,以形成规模经济,带来规模效益,并力图把其中的一些已具备相当规模、大有实力的企业并入国有大型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在关键行业和主导行业的实力。具体可采取以下若干措施:⑴实行公司制改造,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⑵组建企业集团;⑶实行股份制改组;⑷组织企业进行横向联合。
  2、重点扶持一批。对产品有市场、领导班子强、发展潜力大,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由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进行扶持,或者由银行给予资金扶持,协助企业搞好内部经济核算与资金运作,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放开搞活一批。对管理不善、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放开搞活:⑴兼并重组,产权转让。为尽快形成规模,走向集约经营,除了提倡优势支柱企业间"强强"联合以外,同时还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即"以强带弱",具体地说,对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承担债务或兼并或先破产再兼并;对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采取接收式兼并;对有一定数额资产的企业,采取控股式兼并。从而促使一些经营不景气的企业尽快向具有产品优势、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同时减少或避免实施破产可能形成的巨大债务损失,减轻改革的社会震动。⑵职工持股,转换机制。对于管理体制滞后,竞争能力不强,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可将其国有净资产采取有偿转让方式,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职工以入股方式共同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国有企业变为职工共有的股份制企业,将彻底放开搞活企业,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较好实现机制的转换。⑶分块经营,分块搞活。对整体经营有严重困难,局部尚有一定优势的企业,将存在生机的资产或产品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和义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老企业则寻求新的生长点或成为控股公司。⑷嫁接改造,合资经营。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和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技术装备基础好,产品畅销,市场需求量大,但发展资金紧缺的企业,可采取同其他经济成分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营联合,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企业以其存量资产作价入股,向国内外企业集团靠拢,同时,将企业中的畅销产品生产线及装备、厂房、场地等生产要素裂变出来,与外部资本进行联合重组。通过实行嫁接改造,可使企业吸纳并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本,摆脱资金紧张的困境,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㈢通过承包、拍卖、出售、转制等方式,加快资产重组,进一步搞活一般小型企业,对于一些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途的小型企业可依法破产。本着"大改大进步,小改小进步,不改没出路"的思想,我们要采取有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活一般小型企业,以便加快产权改革的步伐。放活小的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大的,也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民经济。
  1、租赁承包,国有民营。把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交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按照签约的资产经营责任租赁或承包经营,依法交纳租赁费或承包费。
  2、资产拍卖,竞价出售。对长期经营不善、扭亏无望的企业,或有闲置厂房设备、急需发展资金的企业,可采取资产拍卖方式,竞价出售。
  3、转产经营,委托管理。对具有地域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同时,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生产能力,选择投靠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实行委托管理。
  4、破产重组。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应依照的规定实施破产。在实施企业破产重组的操作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首先,抓好宣告破产前的协调工作与重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把可能阻碍破产工作进程的"事件"先协调解决好,没有可行的重组方案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其次,抓破产过程中的严格依法办事,不把任何历史经济纠纷带入重组企业。同时做好破产后的企业重组和职工安置工作。 企业破产是一种不得以而为之的行为,不到万不得已不破产。所以,推动一般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应将兼并、合并与破产拍卖结合起来或多兼并,少破产。就算对于已资不抵债、连续多年亏损的企业,只要仍有挽救希望,就应将其尚扭亏有望的部分带债分离,其余的部分才依法破产,以避免企业的整体破产,减少因实施破产而可能造成的巨大债务损失。
  四、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产权流动与重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认识有待统一,操作有待完善,同时也离不开相关的配套措施。
  ㈠要更新观念,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环境氛围。产权流动与重组在全国虽已不同程度地得以展开,但目前仍存在思想上的混乱,操作上的失误。不少人把产权流动与国有资产流失必然地联系起来。其实,国有产权流动不等于国有资产流失。运用商品经济的办法管理产权,运用市场和竞争规则来实现产权的分享和流转,不仅不削弱所有权,相反地恰恰是保障国家所有权、使国有资产富有生机活力的制度条件。
  在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我们必须在思想上明确企业产权要商品化。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企业产权都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然生产资料、资金、场地、等可以是单个商品,那么,作为诸生产要素组合的企业产权无疑也应该是商品。产权转让过程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过程。人们把承认企业产权是商品说成为思想认识的第三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承认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第二次飞跃是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因此,要重视产权这个特殊商品。如果企业产权不形成商品就进不了市场。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产权转让要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权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同于过去企业的关、停、并、转。建国以来,我国曾经几次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或治理整顿,几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关、停、并、转,这些与我们现在提出的产权转让有很大区别。一是关停并转是无偿性的,而产权转让是有偿性的;二是关停并转是采用指令性的行政命令的方法,产权转让是自愿性互利的经济方法;三是关停并转一般只限于企业整体的有形资产,产权转让不但包括有形资产,而且也包括无形的资产;四是关停并转不改变所有制性质,而产权转让有的则要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五是关停并转一般不改变企业法人实体,而产权转让则改变原有企业法人实体。
  所以,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无论是出售实物资产、股权、债权换回货币,还是用货币购买实物或股票、债券,改变的只是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只要坚持市场规则实行等价、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和所有者权益绝不会减少,更不会消失,根本不存在减少或流失国有资产权益的必然性。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出让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低于重置价格或市场评估水平;购买的企业或合资企业把资产接过去了,债务却没有接过去;资产以特殊的优惠性低价让渡出去,而职工的就业问题留给了政府等等。可见,不规范的流动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过,比较而言,至今为止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发生在资产存量结构调整的活动中,而是发生在没有进行这种调整的企业中,发生在存量资产不能流动的企业。所以,必须看到,合理、规范的流动不仅不会造成流失,而且可以促进结构优化,进而提高效益。国有资产流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增值。资产不流动,就无法从经济效益差的行业或企业撤出,并投入到效益好的企业或行业, 反之会导致资产长期低效甚至负效运营,失去增值机会。
  我们必须明确,国有产权的凝滞和不流动,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损失和流失,而产权的流动与重组,则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方式。所以,要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途径和方式,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转移,以便有效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为资产重组服务。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重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收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一整套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管理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所获得的资料数据,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等方面分析企业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和企业发展前途,以研究制定产业、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为减轻企业负债问题提供对策和建立重组企业的新增资本金制度。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两项工作。产权界定是资产重组的前提,如果产权不明晰,就不可能做到资产合理流动,产权界定的实质就是界定不同产权主体的责任和权利。应该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做好产权界定,以维护国家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重组必然会涉及到产权转让价格,而其确定又是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的规定,凡是发生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情况,必须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确认,并据此作为出让企业产权的底价。另外,应降低被兼并企业的评估费用。在资产重组评估过程中防止低价评估、漏估无形资产、多家介入资产评估工作等不良现象,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原则,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㈢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为国有产权转让提供媒体。在市场经济范畴下的资产重组,必须要有相应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规范化的产权交易活动,合理组织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防止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流失。关键性的问题是要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使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产权转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资产重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有助于资产存量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流动,有助于资产重组工作。
  然而,随着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远远跟不上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步伐,影响了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具体表现为:⑴大中型国有企业迫切希望有效地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加快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具有规模经济的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但真正在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的很少,大量的产权交易活动是在场外或采取行政措施进行的。⑵小型国有企业为保障其权益,希望产权交易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进行,客观上需要有一定数量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场所。⑶产权交易的法规制度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法规予以约束,影响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⑷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很不成熟,发展很不平衡。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4年末,全国只有产权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所174个,其中省一级14个,地市一级104个,县一级56个。而且,严格地说,上述产权交易机构中的相当一部分,只能算作企业闲置设备处理机构,不能算产权市场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起步的。因此,这种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结合进行的。即一方面着眼于如何搞好搞活国有企业,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试验,直至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另一方面则逐步放宽政策,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国有制经济,包括集体合作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国有资产总量迅速增长。但是,应该看到,迄今为止改革的取向和措施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还没有真正摆脱传统体制留下的烙印,从而使国有企业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企无法真正分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未能真正实现多元化。市场经济是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直接联系的,而国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和比例结构往往从根本上决定它的表现形式(产权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一些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将传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一次性转为国有股。另一些在改制中虽然吸纳了其他成份的股份,但均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保持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其结果使产权主体多元化变成一句空话。政府仍要代表国家,以"唯一股"、"优势股"从根本上甚至是表现形式上干预控制企业,导致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上不能放开手脚,同时也影响了政府管理国家和调控经济的职能,致使企业产权主体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悖。
  2、国有制与社会劳动者所有权相分离甚至排斥,国有资产所有者处于"虚置"状态。虽然国有企业或占绝对优势的国有股名为国家或全民所有,但实际上作为真正的产权主体的社会劳动者谁都没占有。产权关系的虚化造成了实际上的分离、转移、排斥。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也把国有资产看成是异己的,将自己的劳动视为雇佣,从而在根本上抹消了社会劳动者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流失与否、效益分配等情况的关注和参与。致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与传统国有制的垄断性、封闭性、压抑性形成了严重的对立与冲突。
  3、产权条块分割,国有资产存量不活。时至今日,在传统体制的影响下,仍有相当数量的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始终不能摆脱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困扰,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统一性受到地区和部门分割。产权的分割封闭,必然是条块内部搞自然经济式的"大而全"和"小而全",同时导致国有资产的"沉淀"和"凝滞",造成国有资产低效甚至无效营运。
  4、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包袱沉重,资产负债率继续攀升。
  5、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效益不断下降,亏损日益严重。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国有企业中就是按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原有工业布局不尽合理,老企业设备陈旧而无力改造,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品种单一,质量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再加之企业内部制度不严,基础管理混乱,导致企业效益不断下降,亏损日益严重。据统计,目前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国有企业处于明亏或潜亏状态,折旧提取严重不足,自有流动资金减少,工资性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却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在不断上升,国有资产无疑处于空心化境地。
  二、搞好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上述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从深层次分析都属于体制问题,并且与我国国有经济的产权变革滞后有着深刻联系。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两种体制对峙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产权制度变革,才能理顺产权关系,真正搞活企业,启动和协调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搞好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则是当前产权改革的关键环节和紧迫任务。
  首先,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种新体制客观上要求运用供求、竞争和价格机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通过市场自发地调节社会资源在各个部门、各个企业间的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生产商品和劳务的同时,自身所拥有的产权必须以商品交易对象而存在,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破产、拍卖、租赁、兼并等多种形式,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而挖掘资产的生产潜能,促进资产的有效和合理地利用。
  其次,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通过入股、参股、出售、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亦日益多样化,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已成为国有经济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随着产权的流动与重组,按股份共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在这种条件下,依靠资产重组,构建和开通了企业间的资产再组合的机制,使重组的企业一诞生就能有效地改变原有的运行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企业在不断革故鼎新中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产业结构。当前,国有资产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中闲置浪费与严重短缺同时并存,通过产权的流动与重组,使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由"闲置"向"短缺" 转移,既可实现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又可盘活国有存量资金,同时,还可使资金按照市场要求得以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有利于使优势企业迅速扩张,形成规模经济。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出现一批企业的衰退或者消亡,出现朝阳产业与夕阳产业的来去交错。产权流动与重组,采取企业兼并与破产等方式优化配置资源,可以迅速推动资本的集中,把有限的资源转化到优势的企业、优势的产业中去,使优势企业得到扩张,形成一批以资产联结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制,使重组的企业一诞生就能有效地改变原有的运行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企业在不断革故鼎新中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总之,在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过程中,应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发展前途等实际情况出发,有的放矢,因企制宜。既要配合"抓大",又要促进"放小",允许并且鼓励多种形式并存,不搞单一模式和"一刀切"。
  ㈠通过对行业内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系统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加快技术改造,巩固和发展骨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主导优势。
  我国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它们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国家必须重点抓好一批在国民经济中起骨干作用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保持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坚持资产存量和增量及各种资源向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流动的原则;坚持促进改制、改组、改造、强化企业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紧紧抓住"关键的少数"是保证对国民经济调控、搞好国民经济的关键。政府要通过调整企业结构,组建大型的企业集团,较快地使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之间转移,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要通过组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国有控股公司,打破原有部门、地方所有制和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要鼓励同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强强"联合,从而扩大经济规模,走向集约经营,形成规模效益。
  总之,抓好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就可以基本盘活全国国有资产存量,提高科技水平和经济增长质量,带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只要激发骨干企业的活力,靠它们支撑的其它企业将会随之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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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后不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

判决要旨:原告诉讼请求不当,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情
2002年7月28日,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与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签订《攀枝花市凤凰广场D座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的施工图尚在审查批准之中,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为了抢进度已开始修建基础工程,2003年9月停止施工,并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2003年11月26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提交了自已作出的《工程造价决算书》,该基础造价为2275522.11万元,其他费用损失629659.02元,停工期间利息403836.41元。2005年7月18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

二、代理律师观点
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委托成都冯明超律师为其一审代理人,冯明超律师阅卷后认为:

1、本案属工程结算纠纷
原告认为本案属于工程欠款纠纷,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原告向法院提交自己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 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在法理上系自证,属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故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因此,应当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本案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申请鉴定
原告自己单方作出的工程结算,对惠林公司无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惠林公司又不予认可,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原告在举证期内未申请鉴定,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无证据支持。

3、本案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系房产开发公司,对建设施工并不很熟悉,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明知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合格,也没有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和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告仍然非法进行施工,造成该工程丧失利用价值。没有利用价值的工程只能推倒重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和第3条之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造成该工程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无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垫付工程款从基础到第三层,从第四层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审理与判决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光祥公司与惠林公司签订的《D座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光祥公司诉称是由于被告惠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向其提供经审查后合格的施工图四套而造成工程长期停工。但其提交的停工报告载明是“等待植筋完毕(估计40天)才有活干,现在只能停工”,且合同未进行任何违约责任约定,光祥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也未诉请解除合同。其要求惠林公司支付基础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纠纷性质不是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光祥公司以惠林公司应付工程款2275522.11元起诉,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已书面通知光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但光祥公司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光祥公司在无合同约定,又未诉请解除合同,也未能与惠林公司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主张惠林公司应支付工程欠款2275522.11元,无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光祥公司诉称,工棚搭建地点是被告指定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工棚被要求拆除,光祥公司请求由惠林公司承担“搭设拆除费用及被告原因发生费用”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光祥公司诉请要求惠林公司支付工程保险金300000元,未向法庭相应举证,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攀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相关案例
广茂公司与伊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茂公司向内蒙高级人民起诉,要求伊利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已告知广茂公司其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当应予以变更,但广茂公司经坚持原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不当的意见。故一审法院认为广茂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广茂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茂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茂公司既不变更诉讼请求,又不对其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举证证明,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茂公司应承担诉讼风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广茂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广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例选自: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631~P635)



(经典案例选编·冯明超 电话 13088086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泊尔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1年10月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决定由刘少奇主席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自签字之日起本条约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一致认为,正式解决中国和尼泊尔之间的边界问题,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满意地看到,两国间悠久的友好关系,从两国建交以来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双方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坚信两国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巩固地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尼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是对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的贡献;
为此,决定在1960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联合进行了必要的实地调查和勘察并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互让的原则作出某些调整以后,协议下列从西向东的全部边界线走向,线北为中国领土,线南为尼泊尔领土:
一、中尼边界从卡利河和丁喀河的分水岭与孔雀河(卡尔那利河)支系为一方、丁喀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的相交处起,界线沿着孔雀河(卡尔那利河)支系为一方、丁喀河和色帖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东南行,经过纽马吉莎雪山(里普杜腊雪山)山脊和丁喀里普山口(里普杜腊山口),到柏林山口(乌累山口)。
二、从柏林山口(乌累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行至约500米处转东北,到5655米高地,再继续沿山脊向西北到多壤(塔罗东嘎都巴),转东北经过5580.6米高地,到奇玛拉山口,然后大体向西北行,经过奇玛拉到隆莫且果(奴莫且都巴);从此界线大体向东行,经过白莫渥冬果(格特果都巴),沿卓嘎尔冬山梁(格特果山梁)而下,到集隆巴沟(亚当格勒沟),顺集隆巴沟(亚当格勒沟)向北到该沟与孔雀河(卡尔那利河)的汇合处,再顺孔雀河(卡尔那利河)大体向东到于莎(希尔莎)。在于莎(希尔莎)处,界线离开孔雀河(卡尔那利河)向东北行,沿山梁而上到佳洛莎(大古勒),再沿山脊,经过姑妈拉则(姑妈拉不及)、岗堡且果(岗博且果)和马尼白米果(马尼帕曼果),到岗果纳(岗高杰),然后向北经过岗珠崩(岗当普)和6550米高地,到那尔康卡。
三、从那尔康卡起,界线沿着流向玛法木错湖的支系和呼那卡那里河支系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过那尔康卡山口,到拉则拉山口(拉查山口);然后沿着流向玛法木错湖的支系和马泉河支系为一方、呼那卡那里河、墨古卡那里河和彭央河的各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强格拉山、那木扎山口、孔山口(滔山口)和马尔勇山口,到平都山口,继续沿着马泉河支系为一方、巴尔崩河支系和喀利干达基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东南行再逐渐转东北到6214.1米高地。
四、从6214.1米高地起,界线向东北行,沿山梁经过5025米高地,穿过昂格尔错布河(昂格尔错河),到5029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行,沿土珠山梁(土克珠山梁)经过4730米高地和邦嘎拉(潘格拉),到定日博多山梁西北山脚下,再转东北沿惹玛曲许(腊玛曲许)时令河的南岸而行,到定日博多山梁东北端的山脚下;然后转东南行,穿过两条北流时令河的汇合处,到三条北流时令河的汇合处,再溯该三条时令河中东面的一条河,到4697.9米高地,再转西南穿过时令河到4605.8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南行,经过朋朋拉(朋普拉),沿曲哥玛布惹山脊(曲哥玛博季山脊),经过4676.6米高地和4754.9米高地,到4798.6米高地,再沿山脊转东北经过下巴拉,再大体向东行,经过5044.1米高地,到恰克洛。
五、从恰克洛起,界线沿着雅鲁藏布江支系为一方、喀利干达基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南行,经过6724米高地,到卢古拉山口,然后沿着卢古拉雪山和以雅鲁藏布江支系为一方、马逊的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行,到格牙山口(甲拉山口)。
六、从格牙山口(甲拉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行到5782米高地,再转东南行,到拉青山口,然后沿拉青山山脊,经过5442米高地和拉穷山口(拉琼山口),到5236米高地,再转西南,到桑木多雪山;然后大体东南行,继续沿拉青山山脊,经过6139米高地,到5494米高地,再直线穿过斗嘎尔河(多姆河),到5724米高地;然后界线大体向东北行沿雪山山脊经过6010米高地、5360米高地和5672米高地,到塔普勒山口。
七、从塔普勒山口起,界线沿雪山山脊大体东北行,经过扎热央岗雪山,到科姜;然后继续沿雪山山脊大体南行,经过麦拉扎青山口、保学雪山和郎勃雪山,到央然康日雪山(央然雪山)。
八、从央然康日雪山(央然雪山)起,界线沿山脊,向南行到扎拉松果,然后大体向东行,再转东北顺一条干河而行,经过吉热普(凯勒巴斯),到桑青河(桑今河),顺该河东南行,经过该河和章杰河(布赖安盖河)的汇合处,继续顺桑青河(桑今河)而行,到吉觉马草场(潘雄草场)以南、擦热草场以北的小山梁和桑青河(桑今河)相遇处;沿该小山梁向东转东南到4656.4米高地,再向东到黑山头;然后沿山梁到布隆河和唐下卡河(克萨当河)的汇合处,再顺布隆河东行,到该河和吉隆河的汇合处;转顺吉隆河向南转东而行,到该河和东林藏布河(伦德河)的汇合处;溯东林藏布河(伦德河)向东北行,经过热索桥,到东林藏布河(伦德河)和郭巴峡曲河(江布河)的汇合处;转溯郭巴峡曲河(江布河)向东行,经过郭巴峡曲河(江布河)上游两支流曲松多藏布河和普瑞普藏布河的汇合处,到曲松多界标点。
九、从曲松多界标点起,界线大体东南行,沿着错嘎康日雪山(塞托波卡里雪山)、兰坦雪山、多尔雷山和古林钦山(普尔波恰曲山)的山脊,到却克苏木山(卡腊内山);从此而下,到章尼巴曲河(卡腊内河),顺该河向南行,到该河和波曲河(波达科西河)的汇合处;再顺波曲河(波达科西河)南行,经过达来玛桥(拜塞桥),到波曲河(波达科西河)和宗曲河(久姆河)的汇合处;然后溯宗曲河(久姆河)向东到该河源头的扎日山(久姆河源山顶);从此,界线沿山脊大体向北行,到却莫巴马热(6208.8米高地)。
十、从却莫巴马热(6208.8米高地)起,界线沿山脊,大体向北行到5914.8米高地,再大体东北行,沿雄德摩康日雪山(苏德摩雪山),经过5148米高地,再穿过雄德摩曲河(雄德摩河)的两条支流和经过该两条支流之间的雄德摩(苏德摩),到江贝阳,再沿江贝阳山梁而下,穿过平布藏布河(拉不及河西支流),沿山梁而上,到色保波热(柯尔朗·帕里·柯提帕)的5370.5米高地;从此,界线转向东南行,沿山梁而下,穿过拉不及孔藏布河(拉不及河东支流),再沿比丁康日雪山(皮丁雪山),到5397.2米高地;然后界线转西行,沿山脊到噶保波热(腊林)的5444.2米高地,再大体向南行,沿热桑公布山脊(里辛公布山脊),到聂鲁桥(牛列桥)。
十一、从聂鲁桥(牛列桥)起,界线大体向东行,到赤仁玛(高里三喀),沿山脊向东,再沿着绒辖河和绒布河为一方、都得科西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行,到兰巴山口,再沿山脊大体东南行,经过卓奥友山、普莫里山(尼尔朗古)、珠穆朗玛峰(萨加·玛塔)和洛子峰,到马卡鲁山;然后沿山脊向东南转东而行,到波底山口。
十二、从波底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行经过扎嘎拉(吉布达达),到卡热拉(卡德达达),再大体向东北行,经过拉纳波(拉纳克普)和切崩(契朋),到松宗曲河(松琼河)源头,顺松宗曲河(松琼河)到该河和基玛塘通向陈堂的道路的相遇处,再沿该道路到甘马藏布河(卡马河)的桥;然后大体东南行,顺甘马藏布河(卡马河),经过该河和朋曲河(阿龙河)的汇合处,再顺朋曲河(阿龙河)到该河和拿当河的汇合处,继续顺朋曲河(阿龙河)向西行,到该河和错岗青波河(乔康河)的汇合处;从此,界线离开朋曲河(阿龙河)大体向东行,沿山梁经过昂堆和达来山口(塔勒山口),到达来拉(塔勒),再沿山脊,经过珠康(杜康)、勘珠康(卡群卡)、仁让布(雷林布)和苏鲁拉,到惹嘎拉山口(拉卡山口)。
十三、从惹嘎拉山口(拉卡山口)起,界线沿着拿当河支系和雅鲁河支系为一方、塔木尔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行,经过翁波拉山口(翁巴克山口)、车不达拉山口(提普塔拉山口)、羊马康拉山口(康格拉山口)和查布克拉,到卡尔河和查布克河的分水岭与卡尔河和罗那河的分水岭的相交处止。
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五十万分之一的全线地图上,双方所树立的临时界标的位置和某些地段的边界线详细走向,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这些地段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道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维持不变。
第三条 在本条约签订后,根据1960年3月21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而成立的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应该在两国的边界线上树立必要的永久性的界桩,然后草拟一项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永久性界桩的位置,并且附入标明界线和永久性界桩位置的详图。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签订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条约目前所附的地图。
在上述议定书签订后,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1960年3月21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该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61年10月5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尼泊尔国王陛下
刘少奇 马亨德拉·比尔·
比克拉姆·沙阿·德瓦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