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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陈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38:38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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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湖北高院判决上海华创公司诉湖北新一佳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影视作品制片人及其授权许可人仅取得传播影视作品所必须的复制、放映等权利,当然无权截取影视作品中的一帧画面作为权利载体主张他人侵权。

案情

1996年4月,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摄制完成《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该影片塑造了“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特征为:头部为头盔形,眼睛突起呈椭圆形,两眼中间延至头顶部有突出物,两耳呈长方形,无眉,无发。2009年2月,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签署著作权授权证明,授权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行使该影视作品的发行权、放映权、上映权以及使用该作品的商品化权等。2010年7月,原告上海华创公司发现被告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新一佳公司)擅自将“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在其销售的玩具包装盒上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予以复制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权的“百变超人”玩具并立即销毁涉案尚未售出的侵权样品、半成品、产成品及相关标识;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制片人仅享有整体著作权,并不当然享有“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是影视作品的发行、放映等权利,因此,其以截取影视作品中一帧画面作为权利基础,指控被告构成复制权侵权,于法无据。

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权利归属,而界定权利归属的关键在于该角色形象是否属于独立于影视作品整体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与其塑造的“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艺术造型,属于美术作品范畴。按照影视作品一般创作规律,制片人通常事先根据剧情的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明示或默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在先著作权人授权制片人将其作品拍摄为影视作品,通常来说,在先著作权人仅将与电影摄制、放映等传播影视作品必需的著作权非排他性授予制片人行使,并没有将所有著作权转让或排他许可给制片人。因此,在先著作权人自然能够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原告认为“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组成部分,该角色形象的完整著作权应该归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作为受让人,原告根据授权证明享有该角色形象的完整著作权。法院认为,“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相应美术作品的权利类型、区域、期限等,仅以截取影视作品画面中的一帧作为权利基础,指控被告涉嫌侵权行为,属于权利证据不足。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该条明确了剧本、音乐作为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地位,但没有规定小说、戏剧、美术作品等在先著作权人与影视作品制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司法实务中遇到类似本案纠纷,难以找到适用法律的依据,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一。

1.“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原告认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作为制片人享有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整体著作权,“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作为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其著作权当然属于制片人享有。原告通过受让取得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复制、放映等权利,亦当然取得“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复制、放映等权利。对此,法院认为,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采用虚拟夸张的创作手法塑造了一个为儿童喜爱的“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该角色形象伴随剧情、音乐、场景、动作的变化,呈现不同的表情、神态,但该角色形象的性格内涵及外部表现具备一些明确而固定的基本特征——眼睛突起呈椭圆形,两耳呈长方形,无眉,无发等,究其本质仍属于利用线条、色彩等勾勒的富有美感且具有独创性表达方式的美术作品。依托美术作品富有美感的艺术造型,结合类似摄制电影的技术方式,摄制而成的影视作品与在先美术作品无论在观念上还是表达方式上均是可以分离的,且依赖美术作品塑造的动态的角色形象缺乏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并不能构成新的作品。因此,“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

2.“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行使规则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权利行使规则取决于原作品与影视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调整原作品与影视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德国、西班牙模式,即认定影视作品系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其二,法国、意大利模式,即认定原作品著作权人系影视作品的合作作者。尽管两种模式在界定原作品与影视作品之间法律关系上存在不同,但为了保障影视作品的传播利用,都赋予制片人一个合法化推定的权利,即在先著作权人必须将传播影视作品必须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公开有线传播、播放等权利法定转移给制片人,除此之外的原作品的著作权利通常仍由原作品著作权人保留。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概括性地规定了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原告依托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及授权协议享有的仅仅是传播利用该影视作品所必须的权利。原告主张截取影视作品中的一帧画面作为权利载体指控被告侵权。因“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只是许可制片人将其摄制成影视作品并加以传播利用,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制片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权利,原告通过受让并截取其中一帧画面主张被告侵权缺乏权利基础,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得到保护。

本案案号:(2011)武知初字第378号,(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峰 杜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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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对外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与管理。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外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港澳办)负责。
第四条 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北京市荣誉市民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对象为外籍人士、海外侨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外办;推荐对象为港澳同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港澳办。
第六条 设立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北京市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第七条 被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在京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其被邀请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3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长沙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规范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试,是指对已经完成小试的科技成果进行批量放大试生产、试营销、试使用的过程和技术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试资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长沙支柱产业发展或能加快培育有潜力的新兴产业并已获得中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以下简称中试资金),进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中试资金支持对象为能在长沙转化的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五条中试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创造性,小试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项目产品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完备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人才条件、
技术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三章申报、受理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中试资金项目时,须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科技局归口受理中试资金项目申报。
  第八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确定中试资金项目。

第四章项目资金与管理

  第十条中试资金的运作,遵循“集中投入、重点扶持、连续追加、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在确保中试成果在长沙转化的前提下,中试资金实行无偿支持。
  第十二条中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中试资金项目合同,并由市科技局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分两阶段下达。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分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市科技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分阶段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市科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市财政局暂缓、暂停或中止资金下拨。
  第十四条为保证中试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创业资本投资中试资金项目,并成立中试资金项目专家队伍对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对于中试前景看好并有明显潜力的项目,连续追加资金扶持;同时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争取国家及省有关资金支持;建立台帐,进行定期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中试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