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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37:01  浏览:8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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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
商家泉
一、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
1、专利权人具有滥用专利权的典型行为:
(1) 滥用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恶意申请实施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等;
(2)对明显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或投诉;
(3)将非必要专利权纳入“专利池”,并进行捆绑许可收费;
(4)故意将国家或行业标准、公知技术注册为专利,并阻止他人使用;
(5)利用先行专利制度的特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故意将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在获得专利权后,恶意提起诉讼;
(6)其他以问题专利或垃圾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或投诉的行为。

2、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恶意
(1)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行使权利的;
(2)专利权人明知某一产品或产品的制造方法系现有技术,却将之申请专利并行使权利的;
(3)对以存在其他方式的在先使用或在先权利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不宜一概认定为专利权人具有恶意。

二、滥用专利权的典型案件分析
(一)袁利中诉扬州通发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提出“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被授权。2003年8月,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由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就原告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宣告本专利无效。袁利中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审查决定。
在审查决定生效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但被告提出损害赔偿反诉,认为原告担任厂长的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与被告系同业竞争企业,原告作为该厂厂长,基于竞争需要将早已公开的国家标准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起诉被告。原告作为生产、销售阀门产品企业的负责人,以该专业领域中公知的国家技术标准内容申请专利并以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明显存在恶意,使被告为应诉聘请律师参加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被告造成了损害,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支持权利滥用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以恶意申请并应当被认定自始无效的专利权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被告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费、差旅费等2万余元。

(二)、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1、基本案情:
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2005年2月,被告起诉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在答辩期内,申请宣告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经审查,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被宣告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在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原告还为此支付了律师费用。被告的行为具有恶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处理结果:未支持权利滥用观点
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鉴于被告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被告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
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

(三)、本田公司诉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1、基本案情:
2003年9月,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的“来宝”汽车侵犯了原告CR-V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销毁该产品图纸、专用设备、模具、专用工具及产品资料;在公开发表承认侵权声明并向本田公司致歉;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人民币。 2004年12月,被告以原告专利与在先设计外观相近似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2006年3月,原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虽提起行政诉讼,但无效决定被维持。

2、处理结果:一审支持了专利权滥用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其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坚持对被告的侵权请求,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恶意性质。遂判决除确认双环不侵犯本田专利权外,还判决本田公司赔偿双环公司因停产、推迟涉案产品上市时间等造成的损失25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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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杨涛
司法机关招商引资的问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苏省副省长蒋定之表示,各地方政府不得给公、检、法等部门下派招商任务,公、检、法等部门不得外出招商。而去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政府却是给海拉尔区法院定下了1000 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并对招商引资的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此间媒体纷纷发表评论,为江苏省的做法叫好,笔者也不吝浅陋,也想谈谈一点想法。
正如许多论者所说,司法机关招商引资弊多利少,在司法机关本职工作也如此繁忙,去从事外行的招商任务,必然是两者都做不好,“丢了西瓜也捡不到芝麻”。况且,以维护公正为天职以中立者面貌出现的司法机关去从事商务活动,混淆自身角色,谁还相信他们能主持司法公正呢?在司法机关被迫招商引资后面,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关在地方化、附庸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尴尬的边缘地位。
这些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我们从有些党政领导为何在三令五申不准给司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仍冒天下之大不韪逆行去思考问题的话。我们会发现,除了他们本身能控制司法机关外,恐怕与上级对他们的考核,与上级及他们本身如何对待现代化、对待GDP的偏差有关。
在区域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现代化成了许多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GDP又被他们神化为一个衡量现代化“万能标准”,于是追求GDP指标的提升,成为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标准,地方政府也是一切围绕着GDP转。由此不难想像,既然招来商引来资,“引来金凤凰,能下金蛋蛋”,有助于提升GDP,能实现现代化,那就要动员一切能动员的力量,全力以赴去招商引资。于是“人人是投资环境,个个有招商任务;完不成招商任务,群众待岗,领导让位”的口号甚嚣尘上,成为地方主流话语。
然而,GDP是衡量现代化“万能标准”吗?学界对此给予了否定的答案。北京现代化进程研究课题组组长张纪斯认为,人均GDP是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进程极其重要的指标,但并不是惟一标准。除经济因素外,现代化还包括社会、科技、环境等多项内容,现代化综合指数正是比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地区的发展全貌。深圳在去年就将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间进度作出了适当调整,并对原有的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充实。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人居环境、自然生态、社会发展方面的指标。今后深圳在对各区、各部门进行考核时也将把环境指标、社会指标与经济增长和引进外资等置于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位置。
由此看来,不再让司法机关招商引资不仅有让司法机关集中精力从事司法工作,保持中立、公正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义。而且,保证司法独立、发展法治文明、建设法治社会,本身就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
在这种语境下,笔者提出法治GDP的命题。2月24日金磊在《新京报》发表文章指出:正如同国内不少地区政府已对在业绩上评估“GDP”不全面,和也要考虑“环保GDP”一样,也要考虑“安全GDP”。笔者认为,法治GDP也要成为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现代化建设考核中的重要标准,地方政府要将法治GDP指标的提升作为衡量自身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
衡量法治GDP指标提升的尺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是否健全,立法是否能充分体现民主,已制订的法律是否合宪,是否是良法,不适宜的法律是否能得以及时废、改;二是司法是否独立,不当的干涉能否得以及时制止,司法是否中立、公正,司法官的素质是否提高,是否真正依法办事,司法腐败能否得以最大限度地遏制;三是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否得以较大的提高,官员权力的制约与人民群众的权利的实现是否有确实的保障,遵纪守法是否蔚然成风。
可以说,没有法治GDP指标的实现,就没有文明的社会,也就没有真正的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讲,给司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确实可休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财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过快增长,我部于1997年下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实行了对全国各级行政费全面考核。从一年多的考核工作实际看,各地将行政费考核工作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压缩不合理开支,在控制行政费支出、加强行政费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费管理工作,使行政费考核工作规范化、合理化,根据我们征求各地对行政费考核的意见,我部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了部分考核指标。现将修订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我部下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财文字〔1997〕40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评及奖励规范》(财文便字〔1997〕62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将实施行政费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行政费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控制行政费支出过快增长的宏观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行政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范围
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的考核内容,包括控制行政费支出的成效、行政经费的支出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等。考核范围分为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全省)行政费支出的考核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简称省级)行政费支出的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具体设立以下项目:
(一)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对全省及省级行政费支出总量增长水平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行政费支出总量水平是否合理。
(二)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全省行政费支出总量占本省财政支出的比重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全省行政费支出在全省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
以上两项指标的行政费支出数均采用财政拨款数。
(三)人均支出综合定额。对省级行政费核定人均全年支出定额,该指标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个人部分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及社会保障费;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及业务招待费。其计算公式为:
人均支出综合定额=经常性支出及专项支出/国家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各地省级行政费人均开支水平及使用效果。
(四)行政在职人员控制数。根据省级行政编制数,对省级行政费开支的在职人员下达年度指标,用于考核省级行政人员编制的实际占用和管理情况。
(五)财务管理目标。根据考核年度财政支出管理的总任务,针对行政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当年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各地行政费支出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和财务管理水平。
上述五项指标中,对全省行政费支出考核设置(一)、(二)、(五)三项指标,对省级行政费支出考核设置(一)、(三)、(四)三项指标。
三、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
考核指标本着从紧、合理的原则确定,既要保证行政单位开展工作必须的开支,又要贯彻厉行节约、适度从紧的精神,根据我国行政费目前支出规模及各地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分析,综合平衡后确定,力求使指标口径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达到全面控制行政费支出的目的。
(一)行政费支出总量增长水平及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指标根据上年行政费支出水平及财政收支水平确定。
(二)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指标根据各地区上年实际支出水平及本年度的增长比例确定。为真实反映各地的实际开支水平,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行政费支出水平分档确定不同的行政费支出增长比例,以确定各地区的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指标。
(三)行政在职人员控制数根据在行政费中开支的省级行政编制数确定。
四、考评方法
考核指标每年初由我部根据各地上年行政费支出情况,参考本年增支因素下达,考核指标一年一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年度执行中由各地财政厅(局)按规定向我部报送各地在控制行政费支出中采取的办法、措施、下发的规定、文件等,年终上报行政费考核报表。我部抽调有关省(区、市)人员组成评审小组,采取全面考评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各地报送的考核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开考核、评比。
考核工作以全省为考核单位,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分档计分,以总分排列名次,分设一、二、三等奖。
(一)全省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指标共15分。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低于或等于上年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全省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及全省财政收入增长水平计15分,超过则分档扣分。
(二)省级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指标共15分。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低于或等于上年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省级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及省级财政收入增长水平计15分,超过则分档扣分。
(三)全省行政费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的比重指标共10分。完成控制指标计10分,超过控制指标则分档扣分。
(四)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指标共10分。完成控制指标计10分,超过控制指标则分档扣分。
(五)行政在职人员控制数指标共10分。完成控制指标计10分,超过控制指标则分档扣分。
(六)财务管理考核指标共30分。在执行考核指标、财务管理和控制重点项目方面措施得力并有一定成效的计30分;措施不力、成效不突出的适当扣分。
(七)行政费考核报表共10分。其中: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达计4分;文字分析材料及报表质量计6分。报表及有关资料编报真实、完整、及时的计10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五、奖励措施
为推动各地区对行政费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促进各部门加强行政费管理,在考核的基础上,对每年度评选出的先进地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并结合文教行政专项补助分配,对获奖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