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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8:38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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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回大陆定居工作的台湾科技专家、学者和回内地定居工作的港澳科技专家、学者,也适用本规定。

附: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52号),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安排、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二)一九六六年以来,经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来华定居工作,并经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认可的科技专家、学者。
二、本规定所称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指下列人员:
(一)申请时和批准后本人决定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
(二)有来华定居工作的愿望,但本人或用人单位希望先工作一至二年,然后再决定定居工作的专家。
三、专家的出国及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允许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出国定居。对工作几年后又要求出国工作一段时间再回来的,可以停薪留职。
(二)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在华工作满三年的,可同意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进修,半年内工资照发,超过半年的停薪留职。
(三)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申请自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短期学术活动,在安排好现职工作后,应予批准,出国期间工资照发。
四、工作安排
(一)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一般经一年工作考核后,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学历、经历、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或任命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经一年未能充分表现其才能的,可延长一年再定。
(二)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原在国外取得的学位和职称,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验证确认,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或依据。一般不要降低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为使有成就的专家集中精力搞业务,充分发挥专长,应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助手,不要让他们从事行政事务工作。
(四)对从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某些缺门学科及开创性新课题研究等工作的专家,各主管部门要在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经费的分配等方面从优照顾,以保证其工作顺利开展。
(五)为充分发挥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作用,允许他们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自办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合资开办公司、企业、研究所,也可建立其他形式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性的研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税收和管理上,予以照顾。
(六)为使来华定居工作专家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可安排专家每三年一次去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如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有会议同意发表的论文和正式邀请,有我国研究所一级以上学术机构的审查意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按临时出国标准由所在单位支出;有探亲假的,可结合探亲进行。
五、工资和生活津贴
(一)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报到后,由所在单位按照《来华定居专家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表》(见附表)的标准(学历不高或自学成才者,按现有水平参照附表的标准),提出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数额,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附表的临时工资适用于六类工资区,在其他类工资区工作的专家,可参照其所在地区相应的工资标准或地区工资补贴执行。附表所列的来华前工作年限,系指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每五年为一档;五年以上,介于两档之间的,按高一档计算。
(三)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根据所任职务确定工资,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生活津贴仍予保留。临时工资高于所任职务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保留原工资。在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由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和原则确定。
(四)来华定居工作的国外知名、又为我国四化建设急需的高级专家和学者,其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体数额,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与有关部门商定。
(五)在经济特区工作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生活待遇,可参照附表的临时工资标准,由工作单位提出数额,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批准执行。
(六)聘请专家工作数年后,本人申请转为定居的,其工资参照附表的标准评定,并发给相应的生活津贴。对水平很高,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学者,其待遇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体数额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与有关部门商定。
(七)本规定下达前已评定工资级别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不再重新评定,只补足生活津贴的差额。
(八)对国外有供养关系(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最高可支付工资(或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总额50%的外汇。所需外汇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编报非贸易外汇预算解决。
六、来华的旅费和其他补助费
(一)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来华途中的旅费,先由本人垫付,报到后折算人民币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报销。如本人垫付困难,可由我驻外使领馆借支。
(二)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按户发给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发至工作单位,由单位为专家配备必要的安家生活用品。购置物品时,应尽可能征求专家本人的意见。专家在国内工作调动时,原单位要将为专家购置的生活用品或安家补助费转交给新单位。
安家补助费的标准:
大学毕业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未满五年的,一千五百元人民币;
取得硕士学位的(包括大学毕业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二千元人民币;
取得博士学位的(包括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二千五百元人民币;
在国外取得大学教授或相应职称并连续任职五年以上的,三千元人民币。
(三)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与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此项费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列入经费预算支付。
(四)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生活有困难或遇有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七、探亲假和交通费
(一)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一个月;探望父母、子女每二年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合理旅程时间在外)。探亲时,凡有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班机的,一律乘坐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班机,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合理路线予以报销。探亲所需外汇,由各地区、各部门编报非贸易外汇预算解决。
(二)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在国内出差以及偕同家属探亲旅游的飞机票,应按我国工作人员同样价格发售。
八、休假
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每年休假半个月(有寒、暑假的单位不另给假期),可以组织在国内休养或参观、旅游,费用由主办单位报销;个别申请利用假期进行学术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去一个地点的一次往返旅费。
九、医疗和购物优待
(一)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本人,可享受保健医疗待遇。专家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证明,向当地卫生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保健医疗证,凭证到条件较好的医院就医。其保健医疗类别、指定就医医院及医疗费用等,可由各级主管部门与当地卫生部门商定。
(二)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单位,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申请“免收外汇优待证”,经批准后发给来华定居专家本人。来华定居专家持“免收外汇优待证”,可在国家指定的国营单位以人民币购物。
十、住房
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住房,单身一般不少于两居室一套;二至三口之家,应不少于三居室一套;四口人以上之家,可根据其人口多寡和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从优照顾的原则下,分配适当面积(居室)住房。住房应备有较完善的卫生设备。
十一、子女升学、就业
对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子女的上学、就业应给予照顾。上中、小学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升大学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需要就业的,优先给予安排。
十二、退休
(一)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达到我国规定的同类人员的退休年龄,应予退休。其退休金不受我国连续工龄限制,按标准工资75%加生活津贴50%发给,其他待遇一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退休后,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三)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如已超过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外退休、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可分配适当工作,不发工资,只给生活津贴。
十三、一九六六年以来从中国大陆去国外留学(包括公费、自费)、探亲、旅游等,留居国外再回来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其具体办法另订。
十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77号)同时废止。
附表:来华定居专家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表
----------------------------------------------------------------------------
|大 | 来华前 | 不满| | | | | | |
| |工作年限 | 5年| 5| 10| 15| 20| 25| 30|
| |----------|------|------|------|------|------|------|------|
|学 |临时工资 | 70| 82| 97|122|160|190|230|
| |----------|------|------|------|------|------|------|------|
|毕 | 津 贴 | 80|100|120|140|160|180|200|
| |----------|------|------|------|------|------|------|------|
|业 |月收入总额|150|182|217|262|320|370|430|
|----|----------|------|------|------|------|------|------|------|
|硕 | 来华前 | 不满| | | | | | |
| |工作年限 | 5年| 5| 10| 15| 20| 25| 30|
| |----------|------|------|------|------|------|------|------|
|士 |临时工资 | 82| 97|122|160|230|255|255|
| |----------|------|------|------|------|------|------|------|
|学 | 津 贴 |100|120|140|160|180|200|200|
| |----------|------|------|------|------|------|------|------|
|位 |月收入总额|182|217|262|320|410|455|455|
|----|----------|------|------|------|------|------|------|------|
|博 | 来华前 | 不满| | | | | | |
| |工作年限 | 5年| 5| 10| 15| 20| 25| 30|
| |----------|------|------|------|------|------|------|------|
|士 |临时工资 | 89|122|160|230|255|300|300|
| |----------|------|------|------|------|------|------|------|
|学 | 津 贴 |120|140|160|180|200|220|220|
| |----------|------|------|------|------|------|------|------|
|位 |月收入总额|209|262|320|410|455|5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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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意义

徐卫东 傅建伟


社会治安的好坏,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治安预防认识上的误会,导致人们对治安预防工作的不重视,因此,本文仅就北京的公交治安派出所在依法行政基础上、在保障社会治安和预防违法犯罪宣传工作中的作用、意义作简要论述。
一、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人民警察有多种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与保障社会治安同时是人民警察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预防、制止和惩治(打击)违法犯罪三者共同构成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以预防为主,以制止和惩治为补充的有机、辨证的关系;三者共同配合以达到控制、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在公交治安派出所的诸多行政执法职能中,搞好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以预防为主的法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北京的公交治安派出所及每位人民警察,肩负着相当繁重的打击犯罪和治安保卫工作,如果仅仅靠追究违法者的行政、刑事责任为主的惩罚、打击、制裁手段,是难以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因为北京的公交治安保卫工作需求量太大。具体地说,目前北京市共有近500条公共汽车线路,10700多辆公共电汽车,每天的乘客流量高达990万人次。人们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就是公共交通工具。如此大的客流量,必然产生相应的出行安全需求。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与人民的需求相符合,才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在公交治安派出所及其公安干警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大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力度;以调动人民群众共同抵制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使警民联合形成合力,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有序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如果仅靠公安干警的工作而没有全体人民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相对于广大乘客的人数,公安干警总是少数,要想使公共交通安全环境保持一种良好状态,必须进行和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因此根据公交治安派出所的法定职责,即维护公共交通的治安秩序、打击、预防公共电汽车上的各种违法、犯罪等项工作的要求,预防宣传工作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就是指公交治安派出所及其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自身的法定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宣传人们应当遵守的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规范。
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在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的同时,不仅可以起到教育、强化人们守法和遵守道德的意识的作用,而且可以弱化以至打消某些人的犯罪意识、消除某些人可能产生的犯罪意念的隐患,从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
(一)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在依法治国条件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状况,不仅要有公交公安派出所干警的自己严格依法行政的行为给以体现,更要有全体公交司售人员和广大乘客依法办事的行为给以体现。因此必须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
1.广大乘客依法办事的行为和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展开和加强,是提高乘客文明程度的重要条件。
在北京,由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是各类人员组成的,情况相当复杂,且流动性很大,加之各条公交线路之间的路况差异较大等客观原因;又由于乘客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主观原因,因此,在公共电汽车上经常出现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椐统计,仅在2001年内公共电汽车上乘客之间,因乘车拥挤就发生纠纷5000起。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的基本素质问题。如,在公共电汽车上比较拥挤时,一些乘客只注重个人得失,不懂得谦虚礼让,为些许矛盾就发生口角以至动手伤害对方,导致违法行为,可见乘客的精神文明状况对公共交通秩序和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2.公共交通工具上司售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文化修养也是参差不齐,对其加强和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也是提高司售人员文明程度的重要条件。
北京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售人员,从总体上看,文化结构、心理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等精神文明水平是比较高的;但其中有少数司售人员,因自身的素质不太适应其自身职业的要求,在遇到与乘客发生纠纷时,盲目介入、“哥们义气”行事,人为地激化了矛盾,造成治安纠纷、甚至是治安案件。如,某日在一辆公共汽车上,一位外地男乘客问女售票员:“这车到不到前门?”售票员回答:“这是区间车,只到西四,不到前门。”男乘客因自己没听明白(估计是不知道北京有区间车的情况),就大声对售票员说:“站牌上明明写着到前门站,为什么你说不到?”又因该外地男乘客有口音,女售票员误认为他在骂自己,于是二人发生口角。这时该车上的司机一看到一位男乘客对本车女售票员不恭,不问原由,就认为男乘客要打女售票员,并盲目参与此事,对男乘客大打出手,造成男乘客的锁骨骨折。
分析少数司售人员与乘客发生纠纷并导致治安案件的原因:首先是这些司售人员对乘客的服务行为不规范,没有用文明用语,没有耐心,容易引起乘客的反感,导致不应出现的纠纷;第二是这些人的思想意识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对乘客的不平等意识,一见到同车同事与乘客有矛盾了,就不问青红皂白,想当然地认为是乘客的错,盲目参与,导致矛盾激化;第三是一些乘客的素质也与社会公德的要求和依法办事的要求不符,出现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就出口不逊、恶言相向,甚至将一些其他地方的不如意的情绪在乘座公共交通工具时转嫁到司售人员处。可见,对公交司售人员和广大乘客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调动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的积极性,配合公安工作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1.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利益多元化带来的新的矛盾,一些不法之徒将公共交通工具作为违法犯罪的场所。从有关统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扒窃,公交治安派出所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受害人的报案;其次是外地犯罪后流窜进京的嫌疑人比重加大,这就要求北京的公安密切配合;再有就是团伙犯罪的人数和能量加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因此,为保北京的社会治安,控制、打击违法犯罪仅靠现有警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求得广大乘客和司售人员的支持和帮助。
2.必须实事求是地深入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在具体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保障治安的目的。
大量实践证明,只有踏踏实实地做好具体的治安预防宣传工作,使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不仅在头脑中重视预防犯罪和保障治安的重要性,而且掌握相应的防范方法,才能使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目的和作用真正得以体现。
例如,2001年春天某日下午,某公共汽车行驶到六里桥附近时,售票员发现有五名扒窃分子正在作案,马上暗示司机;司机明白情况后,稳定情绪,边安全驾驶,边观察车外的情况寻求报警的机会;当看到前方有一辆警车时,立即停车报警,并与售票员一起指认嫌疑人。这个案例就是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成效的一个缩影。
三、公交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公交公安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展开,必须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交系统内部的职工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椐统计,北京市公交总公司职工有八万多人,而公交治安派出所内具体负责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民警只有不足其八百分之一;如此大的比例差距,更说明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调动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的积极性对保障北京的社会治安的重要了。可以对公交系统内部的职工用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讲法制课的形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由公交治安派出所对公交司售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警直接到公交公司讲法制课,是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一条有效、快捷之路。因为这样做既省时省力又能加强警民联系;尤其是遇到重大政治保卫任务时,通过民警直接到公交公司讲法制课的方式,不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任务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讲清楚,而且民警可以与司售人员面对面地交流,帮助司售人员解决法律难题和具体问题。
2.利用发放治安预防宣传品的方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由于公交司售人员的工作特点最突出的就是分散,仅靠讲授法制课,总是有人因为在岗位上而不能受到教育,因此,通过发放治安预防宣传品的方式可以使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被司售人员随时随地的拿出来学习、记忆、运用;加强了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为了促进司售人员的学习,还可以用抽查的方法激励司售人员,同时检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3.利用黑板报的形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黑板报的形式是补充上述两种形式的有效办法;黑板报的特点就是通过图文并茂、色彩缤纷的形象,夺目、抢眼刺激人们的注意,使司售人员在各个宣传点在轻松的观看中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
上述三种方法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与治安责任制一起保障公交治安秩序。
近几年公交系统内部开展的治安预防宣传月活动,就是既有民警深入各车队讲授法制课,又有民警们印发的“遇到治安问题八个怎么办”的宣传材料,还有司售人员与车队领导签订治安责任书等各项活动相结合,使司售人员的防范意识大大加强,掌握了处理治安问题的基本方法,大幅度降低了司售人员与乘客之间的治安纠纷。
(二)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
因为我国城市中公共交通的治安问题主要有乘客与司售人员的纠纷、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两大类,且每天都有大量的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不可忽视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
首先,积极主动地向乘客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答乘客的有关问题,是公交治安派出所的民警义不容辞的责任,使乘客在具备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通过深入、有效地宣传反扒窃的方法,使广大乘客学会保护自己,同时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正义感,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自从1998年北京某公交公安分局设立、并通过媒体公布了反扒热线“64011327”以来,有不少具有正义感的群众通过这条反扒热线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如2002年初,接电话热线举报:“在300路汽车上,扒窃活动十分猖狂。”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打击,一天内共抓获扒窃嫌疑人40余起。
第三,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还必须求得公交总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支持。如利用公共电汽车上的科技手段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没有公交总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支持是不行的。经过公安机关与公交总公司的协商,公共电汽车上的电脑报站器不再是简单的报站名,而是将“请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被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乘车”等治安防范用语输入电脑报站器,起到了加强乘客治安防范意识的作用。
(三)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如前所述,负责公交治安的警力与北京市庞大而分布广泛的公共交通相比,力量太悬殊,因此,公交治安派出所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职权的同时,必须学会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和依靠群众提高全社会的治安预防意识,否则难以完成本职工作。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精心指导,组织商业、供销部门切实抓好。各级财政、税收、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还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
,把商品流通搞活、搞好,保持国内市场的繁荣稳定,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1987年4月2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业体制改革取得了成绩,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和经营环节减少的商品流通格局,在落实国营商业小型企业“改、转、租”,探索新的商业形式,以及发展横向联合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促进了市场的活跃、繁荣。但是
,由于中国式的商品流通模式正在探索之中,已经进行的改革尚不完善,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国营商业企业活力不够,“大锅饭”未真正打破,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不灵;政企职责不分,调节手段不够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区别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实行多种管理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发挥国营
商业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具体意见是:
一、努力增强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活力  近几年来,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包括批发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虽有较大进展,但企业活力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需要进一步改革。
(一)改革的重点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大中型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承包时要认真搞好财产评估,基数要订得合理。对企业承包后多得的利润,要注意防止过多地转到生活消费上去。为搞好这项改革,应相应改革领导体制和分配、劳
动制度。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起中心作用,对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全权负责。逐步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分配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对现有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仍不符合上岗要求的,
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对留利水平低、确有困难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可给予适当的减免调节税照顾。具体哪些该照顾和照顾多少,由当地财政和商业部门商定。
(二)在中型零售商业企业试办租赁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一两个零售商业中型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试点采取集体租赁形式,选举产生企业管理机构,同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公证部门公证,承担法律责任。原有职工除自谋职业者外,原则上由企业消化。

租赁企业所有制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三)各地已经试办的股份制企业,可以继续试办,并认真总结经验。除企业之间互相参股外,今年不再增加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进一步搞好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继续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56号)的有关政策,已经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要巩固提高;已经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可以不变,也可
以实行租赁制经营;未转未改的企业,要大力推行租赁制经营。
(一)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租赁制,要从饮食、服务、修理、副食品行业逐步向百货、五金、交电、储运等行业扩展。实行租赁时,应以本店职工租赁为主,也可以向社会租赁,但都要进行公开招标。为使承租者有发展企业的长远打算,租赁期可以适当长些。
对小型租赁企业,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为控制小型租赁企业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由财政部会同商业部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对租赁企业除了要确定合理的租赁费外,还要规定合理的积累和分配比例,指导他们把留利尽可能多地用于扩大生产和经营,并按
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承租者对企业财产、经营负全面责任,其收入可适当高于本店职工。租赁企业要按规定交纳退休统筹金,财产要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租赁的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对有问题资金和商品贬值损失,经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由承租企业挂帐,其挂
帐损失在租赁费中扣除。清产核资后新发生的问题,由承租者负责。
(二)原国营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要通过合股形式,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营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要按规定期限偿还给国家,偿还后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并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入股,实行股金分红。集体财产不能抽走,职工离店时个
人股金允许抽回。
(三)对地处偏僻、长期亏损的小门点,可以公开拍卖。拍卖小企业,按现值评估财产,并要考虑一定的“级差”收入。国营职工购买小企业后,取消国营职工身份和待遇,成为个体工商业者。原店职工,愿意并经同意继续留店工作的,不再保留国营职工身份;不愿留店的,允许自谋
职业,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原有退休职工,由购买者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纳退休统筹金。与拍卖有关的财务问题,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深入改革国营批发商业
国营批发体系要由国营批发公司、工业自销网络、贸易中心、批发市场、商社集团等多种形式组成。经营实体主要在市、县,同一城市同一行业允许存在多家独立、平等的国营批发企业。为保证宏观指导和调节有秩序地进行,在交叉经营的同时,要有适当商品分工。
(一)大中城市的国营批发企业要根据商品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革。批发企业内部可以专业划细、分部经营核算,可以按商品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可以试办松散型的企业集团。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专业批发

企业可以批零兼营,其他县(市)的专业批发企业可以改为综合批发,批零兼营,有的也可以转向经营零售业务为主。兼营批发。基层食品购销站,可以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仿照小型企业办法进行改革。
(二)中心城市的贸易中心要坚持开放和服务的原则,探索以其为常设商品交易市场的改革,创造条件逐步取代现行供应会。要根据需要发展城市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
(三)建立新的批发商业。在横向联合中出现的新的批发商业形式,已显示出生命力。要突破行业、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通过互相参股,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定分配的批发企业。
(四)发展多种批发方式,开展灵活经营。一是商业批发企业可以与生产企业联营,发展产销一体的厂商型批发商业。二是大中城市批发企业要建立辐射网络,可在外地设分号,或发展企业之间的联合。三是可在城市之间大中型零售企业联合的基础上,建立若干批零兼营的集团性企业
。在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批发联利挂钩,发挥集团性企业在大城市的骨干作用。随着集团本部服务等功能的健全,逐步向综合商社发展。四是国营批发企业可以发展代理、试办经纪业务,也可以由改革后富余人员重新组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商品运输和结转帐
货等项代理业务,为产销双方提供服务。
(五)现有国营商业企业的仓储、运输设施可以向社会开放,组建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四、逐步进行价格改革
为适应市场开放搞活的需要,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有领导地稳步地进行价格改革。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现行以进货地批发价为基础的“固定倒扣”调拨作价办法改为顺加,即以工厂出厂价格为基础,进入流通环节,由商业批零企业按照进价加合理的费用、税金、利润,顺加作价。目前已经放开的小商品和自行车等十一种商品,实行顺加作价;属于国家定价和
国家指导价商品,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结合价格调整逐步转为顺加作价。
(二)逐步拉开各种差价。季节差价原则上要能补偿季节储备期间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利润和商品损耗。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原则,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包括等级差价、品质差价、新老产品差价、花色差价等),鼓励企业增产名牌优质、适销对路商品。
(三)有控制地逐步放开饮食服务业价格。放开价格要把定价权真正放给企业,由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定价。饮食服务业也要推行质量差价,拉开服务档次。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1987年4月2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有了显著进展,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有所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已经起步,单一的经营方式开始改变,企业管理制度有所改革,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有所提高。但是,供销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和服务效能还不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经
营思想和经营方式还不适应商品交换日益扩大的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企业素质还不适应开放、搞活和竞争的形势。为适应城乡经济改革的形势,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①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化。
一、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
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恢复为集体所有制工作已有进展,但认识还未完全统一,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当前要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真正体现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为此,要在社员自愿的原则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集资形式兴办企
业。要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把单纯的买卖关系改为经营服务关系。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供销合作社有权实行自主经营,农民有权选择购销单位和购销方式。要严格按照社章办事,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的调整等方面,充
分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
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后,必须从全局出发,积极承担、保证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同时,在供销合作社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各地要切实保障其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力。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包括公积金和各种专用基金),不得随意安排、抽调
人员,不得限制其经营活动和改变隶属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制度。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对过去由于调价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一九八五年底帐面待处理损失数额,实行
挂帐停息、由中央财政减少银行的利息收入。对国家委托购销和储备的商品,由有关部门协商签订协议,共同组织实施。
二、继续完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体系  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运用遍布城乡的网点、人员、资金和设施等有利条件,逐步建立起以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运销等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一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当地条件,合理规划,抓住几项工农业骨干产品,实行小集中的专业化生产
。二是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三是通过产销合同,提供生产物资、生产技术、储藏运输、产品加工和开拓销路的服务,逐步把分散的家庭生产同社会的大市场联结起来,使农村商品生产得以稳定发展。
对于农副产品的经营,应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直接进入市场或工厂的鲜活商品和某些工业原料,可以实行代理制;对于某些季节生产、常年需要的大宗农产品和一地生产多地需要的土特产品,可以采取自营或联营;对于需要进行加工的农产品,要积极为农民开展代加工
、代销售业务。
要从提供信息、原材料和推销产品等方面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还可以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同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兴办一些股份制联营企业,把双方的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共同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现有的仓库、运输工具等经营设施,要对社会开放,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支持农村商品生产。
三、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改革经营体制  长期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所属企业大多是按行政区建立的,不适应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需要,必须逐步加以改革。要积极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多种流通方式。
彻底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使其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一是扩大农村代购代销店和分销店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包括提供信息、指导生产、联结商路等),为千家万户提供综合服务。二是打破行政区的限制,把按行政区建立的
基层社逐步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扩大经营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兴办综合商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三是在业务经营上,凡是基层社自己能办的,就应放手让基层社自己去办;需要县联合社办的,可以采取县联合社与基层社联营等办法,让利于基层。四是在保持各自隶属关系不
变的前提下,发展同信用合作社的经济联合,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服务。
县以上联合社应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办成经济实体。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所在地区范围内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
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适应区域性产品调剂、运输、储藏等业务的需要,经营服务机构应相应调整,该充实的充实,该撤并的撤并。调整后的经营机构作为联社经济实体的组成部分,发挥群体优势,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对于某些产地比较集中的产品,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可以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专业企业联合集团,组织产销联营。在大中城市要逐步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产区和销区的直挂贸易。在经营方式上,可以联营、自营,也可以代购、代销。
无论农产品经营,还是工业品经营,都要积极推行分购联销或联购分销的经营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合理处理利益的分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积极推行经营责任制,改革管理制度  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是调动职工积极性、搞活企业的根本措施。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理事会主任(公司经理、工厂厂长)负责制,实行主任(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审计制,把任期
目标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二是要普遍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要具体,指标要合理,组织要落实,分配要兑现。三是要结合供销合作社特点,逐步地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要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工资总额与经
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企业内部分配,允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四是对小型饮食、服务、修理和零售门店,可按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办法试行租赁制。对于长期亏损、产不抵债、经整顿无效的基层企业,可以按照社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宣布解散或重新组合。
五、健全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  供销合作社作为民间群众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制定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给其成员以管理权。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关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人事调整等
重大问题,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理事会、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监事会的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目前,不少地方试行将现行的理事会、监事会改组为社务管理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管委会成员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集体领导机构,实行主任招聘制和主任负责制。基层供销合作社管委会成员要有三分之二是农民社员,县以上联合社的管委
会成员要有三分之二来自社员社,以保证决策能反映民意,符合实际。



198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