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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式建立并开展工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20:23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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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式建立并开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式建立并开展工作

1988年9月5日,最高法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年六月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以来,经过两个月的紧张筹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于9月5日正式开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主要任务是:(一)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应由最高法院管辖的和各高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的行政案件;(三)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四)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案件的管辖;(五)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案件;(六)调查研究行政审判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建立,对于加速全国行政审判机构的建立,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经验,研究解决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推动行政诉讼走向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发展,是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已有近130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完成日益繁重的行政审判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一些地方法院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了行政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到1988年6月底,已有21个高级法院、224个中级法院、1154个基层法院正式建立了行政审判庭,一些法院正在筹备建立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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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等


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教财[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改委、财政厅(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计划局、财务局:

  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已在西部地区和中部试点地区全面实施。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但是,在国家实行“两免一补”的同时,一些学校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较为严重,如不坚决制止,将使中央的惠民政策大打折扣。为此,现将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的地区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3.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标准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之内,要在当地老百姓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4.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2.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3.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三)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

  1.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2.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暂时未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

  要严格执行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向学生乱收费的重要性,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校长、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强化监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给学生家长发收费明白卡,列出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组织力量对每一所农村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情况存在。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关于海监局实行统收统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海监局实行统收统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交通部

部属海监局:
为适应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海监局收入和支出管理,部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统收统支、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超支自负、结余全留”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海监局要提高对这次改变财务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认真做好实行本办法前的各项准备衔接工作,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本办法的具体内容:海监局负责征收的各项收入(包括其他预算外收入)要全部及时交部,每年支出由部审定后拨付:为鼓励海监局积极征收,收入基数由部统一核定后,实际收入超过收入基数部分实行分成办法(具体分成比例和办法另定);收支结余由海监局跨年使用,不上交部。
三、各海监局要将取得的收入及时存入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收入专户,全额交部。关于收入专户的开立,部将与中国工商银行另行下文。
四、各海监局应于1996年1月底前将收支预算报部审定,收支预算上报格式按部布置的“海监局收支情况及清算表”和“海监局经费支出明细表”项目逐项填列,并附上详尽说明。从1996年1月1日起,各海监局停止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结余仍可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