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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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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9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日期、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的汇报。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本届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在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特殊的有重大意义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安排重要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和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对其特别重要的,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六)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及万州、黔江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十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主任会议处理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综合办事机构收集,经秘书长协调,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将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秘书长提出,召集主任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经召集主任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综合办事机构,并由有关的办事机构办理,或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办理,办理结果须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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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办发〔2004〕13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

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已经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卫生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医疗卫生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使医疗卫生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实现、发展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衡量医疗卫生工作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不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力度,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成果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广大卫生医务人员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临危不惧、迎难而上,服从大局、勇挑重担,恪尽职守、敬业奉献,日夜战斗在防治非典的最前沿,用心血、汗水甚至生命全力救治患者,谱写了一曲群众称颂的“白衣战士”之歌,为夺取非典防治工作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行风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医疗事故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大,群众反映强烈。它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医患之间的关系,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等综合性措施,下大力气进行治理,认真加以解决。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会议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 “红包”、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重点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较高、费用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为卫生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教育,弘扬正气,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先行。大力开展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向为民爱民的好医生吴登云、韦加宁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发挥榜样的感召、激励和鼓舞作用。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规范》,针对行业特点,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法制和纪律教育,认真宣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卫生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把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在校医学生教育、执业医师考试和在职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大力弘扬广大卫生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斗争中表现出来的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己任的高尚精神品质和道德情操。抗击非典精神是广大卫生医务人员继承和发扬救死扶伤、医者仁术等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与白求恩精神一样都是卫生系统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以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抗击非典精神为主题,在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开展“如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如何维护群众利益”、“办医院为什么”、“医生职责是什么”的大讨论,紧密结合广大卫生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用事实说话、用典型引导、用群众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使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服务病人、维护病人的权益,成为广大卫生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工作和贡献适当拉开收入档次,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大家自觉地遵纪守法,抵制歪风,通过丰富的知识、高超的技术、诚实的劳动和良好的服务,获得较高的待遇和报酬。

三、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促进卫生行风建设

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推进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治理工作力度。

要深化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医疗资源不足、分布不合理等问题,打破公办大医院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局面。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办医形式多样化,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兴办医疗事业,壮大医疗资源。加快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和卫生资源整合,通过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合理布局,规范管理,鼓励竞争,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和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同时,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探索“以病人为中心”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就医。

采取综合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不断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纠正和防止乱收费行为。鼓励开展单病种收费的探索和试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若干规定》,完善价格政策,强化监督管理,降低药品费用,让利于群众。积极推动医用耗材、试剂,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督促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大型医疗设备、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管理机制,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适当降低”的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收入比重。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部分大医院进行药品零加成改革试点,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按照医疗需要和减轻患者负担合理用药。

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医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完善病人选医生、选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查询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评价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服务投诉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向社会发布和公示,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引导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要以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群众民主评议行风的活动。总结各地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经验,制订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科学规范的群众民主评议卫生行风的内容、方式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民主评议行风制度,把推行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行风评议在卫生行风建设方面的监督、评价、激励、促进作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行业纪律,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把监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为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对医疗质量和收费价格实施监管,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生开方用药、开单检查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管情况每年向卫生部报告一次。卫生部对各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发挥医疗卫生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监测、评价作用,建立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动态监测、评价和反馈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价医院院长的工作,不能以医院收入多少、职工收入高低为主要标准,主要考核服务质量好坏、医疗事故多少、收费是否合规和群众是否满意,强化院长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的 “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完善卫生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等管理制度。

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听劝告、继续违反以下行业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在签订药品、器械材料等购销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违反约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予以曝光,并断绝与其经济往来。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系统内通报或公布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商请有关单位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以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行业管理与行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监督检查、一起考核落实。改革过程中制定新政策、出台新措施,都要考虑行风建设的要求,把纠风工作贯穿到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之中,做到预防在先,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医政、监督、规财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纠风机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纠风工作责任制。对领导不力、监督不严、疏于管理,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地方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统一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下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卫生部。卫生部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一个行业的好作风是广大干部职工长期艰苦努力干出来的,更是领导带出来的。在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作风、组织和制度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态度鲜明,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要重点抓好部属、省属、市属等大型医院的作风建设,发挥大医院、老专家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我们相信,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坚持不懈地努力,卫生医疗行业的风气一定能够取得明显的好转,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医疗卫生行业新风尚一定能够形成。让党中央、国务院满意,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让广大卫生医务人员也满意。


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六十六条禁忌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1)忌不能确保交易合法,或交易违法成本太大;
2)忌交易风险不可控,己方权益缺乏保障;
3)忌不能保证己方实现交易目的,不能满足己方需要;
4)忌未核查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以及资质,未核查对方年检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合同的相关情况;
5)忌权利义务、违约认定缺乏足够的简易的可识别性,指向不明确;
6)忌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等内容重叠交叉,条款间冲突或叠加产生歧义;
7)忌合同权利义务一边倒,使用霸道的格式条款或霸王合同;
8)忌合同名称与性质不符,引起对合同性质误解;
9)忌违反法律对标的物的特殊限制;
10)忌附件未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细化;
11)忌合同变数测估或假设范围过窄或深度不够严谨;
12)忌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失效或过时;
13)忌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特别的风控条款;
14)忌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特别的违约责任条款;
15)忌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性特别的标的描述条款;
16)忌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特别的主体限定条款;
17)忌无争议解决方式或地点以及费用负担的解决条款。
18)忌背景条款或附随义务条款不完备;
19)忌未充分考虑地方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
20)忌合同约定性义务改变法定强制性义务;
21)忌留有违约借口或机会,或为逃避责任留有活口;
22)忌未取得行政许可,未办理备案或登记;
23)忌协调联络机制存在引发相互扯皮的可能;
24)忌条款间冲突及衔接不当,或根本无可衔接;
25)忌权责、时空等范围界限的模糊不精确;
26)忌违反规定的合同缔结方式,未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
27)忌未取得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等利害第三人的同意或通知第三人;
28)忌未取得交易对象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同意;
29)忌合同章节、条款、功能模块划分不合理;
30)忌无任何不同层级的标题,未形成清晰合理的标题体系,标题不便于识别;
31)忌主体不明、指代不明;
32)忌用语不专业不规范,表述不精确,表述方法不简练。
33)忌语体不正确、标点符号不规范;
34)忌程度表示难以客观衡量或量化;
35)忌内涵、外延不当,表达不精确,有多种可能的理解;
36)忌字体、字号、字距、行距不合理,打印装帧不美观、不大方;
37)忌送审人、法律初审、法律复核衔接不当,或法律审与技术审、财务审缺乏沟通;
38)忌将合同审核时间浪费却催促合同审核人紧急审核;
39)忌缺乏法律分析的整体观,未作出综合与完全的法律判断;
40)忌过于追求面面俱到或过于细抠文字;
41)忌本可使用中文的情况却使用外文;
42)忌对合同的重要性陷入严重忽视或极端依赖。
43)忌迷信西式或港台合同,照搬西式合同或外文的直译文本;
44)忌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玩文字游戏,,陷入繁杂,废话太多;
45)忌只顾埋头找范本模仿,不自行起草;
46)忌审核意见只是指出合同存在的问题,而未对此作解释,也未提出明确的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