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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8:27  浏览:9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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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今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指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继续把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案件作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5月份共受理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3899件,立案侦查2252件,追缴税款3503.07万元。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查办了“12.17”等一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追缴了大量被骗退税款,并从中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行贿、受贿、渎职等犯罪案件,收到很好的社会、经济效果。但应当看到,当前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仍很猖獗,而检察机关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开展得还不平衡,一些地区立案数大幅度下降,税案免诉率高的问题仍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加强宏观调控,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状况。今年1—5月,国内财政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财政困难加剧。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严重是原因之一。这些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的状况,如不切实改变,必将使财政更加困难,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法,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的高度来认识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检察长座谈会提出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要求,坚决查办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案件。
二、突出重点,狠抓办案。当前查办案件的重点是:偷税、抗税数额大、情节恶劣的重大案件;私营企业、个体户的偷税案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要注意深挖犯罪,对查办税案中揭露出的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犯罪要一并查处。要在狠抓办案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带头查办重、特大案件,推动广大干警积极办案。当前要对受理的重、特大案件,集中力量抓紧查破,起诉一批,严肃处理。形成查办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的强大声势,同时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犯罪的工作。
三、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案不查,以罚代刑,以及不按法定条件任意免诉,撤案等不严格执法的问题。当前偷税、抗税案件免诉率过高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要严格掌握法定免诉条件,凡达到处刑标准规定,不具备免诉条件的,都要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个人偷税3万元以上,企事业单位偷税10万元以上的案件,免诉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个人偷税5万元以上,企事业单位偷税30万元以上的案件,免诉要报高检院审批。
四、排除阻力,秉公办案。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排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社会上说情风对办案的干扰。对干扰办案包庇罪犯,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从严惩处。上级检察机关要支持下级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必要时,上级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办案或把案子调上来直接查办。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决不能搞利益驱动,决不能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对外地要求协助查处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
五、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进行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出现很多新情况、新形式。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形势下,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总结新的侦查经验,采取新的对策和方法,坚决打击犯罪活动。同时,在执行政策,法律方面,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按法律规定办;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要多研究,多请示;对钻改革开放空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的,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要坚决查处。
六、要加强派驻税务检察室的工作,充分发挥税检室在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中的作用。税检室是检察机关的一个专门业务机构。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税检室的领导,决不能撒手不管,任其自流。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在重大问题上要做到统一认识,协同作战。
根据中央决定,今年要加强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好准备,积极参加,以实际行动,保障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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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各级党委都要健全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县、乡党委,系指中共县(市、区)委员会地方组织,乡党委系指中共乡(镇)委员会基层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系指县(市、区)范围内农村基层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制度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继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好地发挥县、乡党委在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
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下大功夫把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为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农村的目标提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总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按照“五个好”和“六个好”的目标要求,切实把乡、村两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带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六条 按照“五个好”的目标要求,抓好村级组织建设。要以建设好领导班子,特别是选配好支部书记为关键;以找好发展经济的路子,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为中心;以带出好的党员队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基础;以稳定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
;以形成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保证,坚持不懈地整顿和建设好村级基层组织。
第七条 按照“六个好”的目标要求,抓好乡镇党委建设。乡镇党委领导班子要坚强,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团结合作、党性强、作风正;干部队伍素质优良、群众拥护;能找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建立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管理和监督的好
制度;保持一种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的好作风;形成一个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好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 乡镇党委建设,关键在于建设一个好班子,要切实加强乡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团结,转变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乡镇党委建设,要把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教育农村基层干部认真实践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工作的方法,帮助他们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增强带领农民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条 县(市、区)党委常委都要建立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联系点,每人每年下乡时间不少于60天,驻点时间不少于10天。要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培植典型,多办实事。
第十一条 县、乡党委要分别对乡、村两级党组织提出分类建设目标和任务,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着力从整体上提高水平。
第十二条 县、乡党委要统筹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必需的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开支,及时划拨,以保证基层组织建设的开展。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抓基层组织建设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本县(市、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确定每年组织实施的目标和措施;掌握基层组织的情况,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督
促基层党委抓好党支部建设;搞好村干部和党员的培训。2、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乡镇党委书记。对后进乡镇党委及时进行整顿。研究建立和实施有关乡村干部的激励机制。3、协调县(市、区)委班子成员、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
作。4、注重调查研究,加强检查考核,落实责任制,经常发现、总结典型,指导面上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抓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分工,抓好主管部门、分管方面和所联系乡镇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全面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2、要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点
,认真负责地指导好联系点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工作经验。3、及时向党委会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汇报分管方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深刻理解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示精神,全面掌握本县(市、区)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定期召集会议,研究和部署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类指导面上工
作;认真蹲点,总结经验,撰写调研报告;协调各方面力量,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带领常委一班人,切实履行县(市、区)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职责。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党委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副书记是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任务的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和县(市、区)委的决议,组织有关部门提出贯彻实施意见;按照县(市、区)委的总体部署抓好基层党组
织建设任务、目标和措施的落实;搞好调查研究,抓点示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党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业务,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具体工作。纪检机关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抓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党员队伍、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及发展党员工作;宣传部门负责
抓好基层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文明单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宣传引导等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共青团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妇联负责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乡镇党委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有关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提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制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采取措施,加强各项工作
的落实。重点抓好自身建设和村党支部建设,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定期对党员进行集中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重视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地、市党委要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县(市、区)党委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每年年末对县(市、区)委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党委要制定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等基层党委及其负责人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负责考核村党支部工作。每年年中、年末对村党支部工作进行两次检查评比。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建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地、市、县(区)履行抓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考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把县、乡党委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县、乡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实绩的一条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要提拔重用。对连续两年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县、乡党委书记
、主管副书记不能评优。对不能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组织调整。



1999年1月5日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地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收益。为确保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当年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交中央金库,年终按规定分成比例,中央分成所得部分于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以及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中央直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国有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战略储备需要的重大地质普查找矿工作。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
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性详查、勘探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费用。
第八条 国家计委、地矿部根据财政部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预算共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具体程序是: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申请,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主报国家计委,抄报地矿部;由国家计委与地矿部共同组织审定后,由国家计委纳入国家计划下达。财政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办理拨款。各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有矿山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使用申请,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核定,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由地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的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申请,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附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下达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支出预算,由地矿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1996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六类“专项支出”中增设第284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下设“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和“其它支出”两个项级科目,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办理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和国家计划,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四条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预算科目也按本办法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地矿部、国家计委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