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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45:29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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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治富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
(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士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四)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要依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省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重点发展耐旱灌木,恢复原生植被。在雨量充沛,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
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五)及时下达退耕还林任务。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今年起,国家将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各省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关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工程县(市、区、旗,下同),在接到计划一个月内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要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根据气温候条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六)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七)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八)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四、切实抓好粮食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十)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
(十一)国家在下达年度计划的同时,核定各省的粮食补助总量,并下达到各省。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
(十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调运组织由省级政府负责,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粮源缺口较大时,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兑现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十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应适当返还粮食企业合理费用。粮食调运等有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十四)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地可根据退耕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
(十五)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每次兑现补助粮的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到粮食供应点领粮。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验收凭证,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户发放粮食。有关补助费用的结算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
(十六)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由国家提供,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干旱、半干旱地区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核实后,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种苗的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是实施退耕还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必须先行建设,超前准备。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提前做好种苗的生产培育,组织好种苗的供应。
(十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生产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企业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
(十九)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
(二十)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务“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一)关于退耕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其农业税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二)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封山绿化。对居住在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中央对生态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地方政府要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生态移民的农户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和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
(二十三)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区要结合退耕还林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以及营造薪炭林等。沼气池建设要逐步标准化、规范化,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中央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四)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的农户,要保证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管护好林地和草地不受破坏。要彻底改变牲畜饲养方式,实行舍饲圈养,严禁牲畜对林草植被的破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禁止采集发菜、滥挖甘草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行为。
(二十五)加强川地、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扩大陡坡耕地退耕空间,切实做到“树上山,粮下川”。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二十六)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七)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十八)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退耕还林重大意义的认识,本着实事求事、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真正把退耕还林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十九)退耕还林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省级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级政府须确定一位省级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认真组织实施好退耕还林工作。各能政府要切实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政府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十)各省西部开发办和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
(三十一)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由国家计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的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现等费用由地方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核查经费由中央承担。
(三十二)各省级政府、各县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决贪污。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三)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林、还草、还湖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本意见由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务院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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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2002年3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

经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北京一轻工业技工学校等48所
技工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现予公布。


二○○二年三月一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北京一轻工业技工学校

承德技工学校

长治市技工学校

太原市技工学校

通辽市技工学校

鞍山市技工学校

白城工业技术学校

吉林省商业技工学校

延吉市技工学校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技术学校

金华市技工学校

湖州市技工学校

福建省闽北中等技术学校

萍乡市技工学校

山东省莱芜市技工学校

济南市技工学校

聊城市技工学校

青岛市技工学校

山东省轻工技工学校

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技校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

山东菏泽技工学校

兖州市技工学校

山东省化工技工学校

平度市技工学校

博兴县技工学校

郑州市技工学校

河南省医药技工学校

河南省化学工业技工学校

河南纺织技工学校

湖南轻工技工学校

永州市技工学校

湖南省建筑技工学校

湖南省交通技工学校

湖南化工机械技工学校

清远市技工学校

广州白云工商技工学校

广西南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柳州市机械工业技工学校

广西第二经济贸易技工学校

贵州铝厂技工学校

贵阳铁路技工学校

西安市机械技工学校

西安铁路电务技工学校

陕西省邮电技工学校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技工学校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杭政办发犤2001犦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2)承租的私有住房;(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申请表;(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提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四)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租金配租、实物配租意见,填写配租意见书,在每季第二个月末送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收到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批。


2.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登报公示,公示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末,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各区民政部门。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市房改办予以核发《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改办。经市房改办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方式


(一)实物配租

1.条件: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和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2.方法:(1)由市房改办提供廉租住房房源,区民政局提出拟配租意见,市房改办审核后按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配租犤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2)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过配租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按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3)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二)租金补贴配租

1.租金补贴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犤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2.单人一户者按2人标准配租,2人户家庭按2.5人标准配租,3人户(含)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配租;


3.补贴租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三)公房租金减免

申请家庭原居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请减免原公房租金为廉租住房租金。

三、配租家庭原有住房的处置


1.具有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原承租公房或私房上交后,可按全额配租标准给予配租。


2.具有租金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原承租公房或私房上交后,可享受全额租金补贴或进行实物配租;原租住公房或私房不上交的,享受差额面积的租金补贴。


3.配租对象原所住房屋属承租公房的,上交后充实廉租住房房源;当该户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资格时,现承租的廉租住房与原租住公房相等部分面积允许恢复公房租凭关系,超过面积部分在补交公有住房再次分配过户费后,允许按公房予以租赁,否则,超过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4.配租对象原所住房屋属私房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上交私房由市房改办统一收购,收购房款专户存储;当该户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住房配租资格时,专款用于购买住房。


(2)上交私房并实行产权调换,当配租家庭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住房时,原上交市房改办的私房与廉租住房等建筑面积部分允许实行产权调换;超原私房面积部分的可在有偿取得使用权后按当年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

四、配租协议


(一)配租家庭应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


1.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取得《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后,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市房改办给予配置合适的房源。申请家庭凭市房改办核发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和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交接单》,在十天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按规定缴纳廉租租金。


2.租金配租家庭在取得《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后,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协议书》。由配租人找到合适的房源后,与出租人签订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区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备案费用凭配租资格证免收)。出租人凭配租人的《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杭州市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并领取廉租租金补贴款。


(二)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协议。


(三)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房改办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租金配租家庭签订《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视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目前廉租住房租金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六、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市房改办每年12月底会同各区民政局、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各区民政局提交特困家庭年收入和区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各区民政局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继续配租的意见并报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最低收入线20%时,配租对象应迁出住房或向市房改办办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核实后注销其配租资格。


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市房改办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七、其他事项


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4.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6.强占廉租住房的;7.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8.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

八、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