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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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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3〕5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6月23日

       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2003年6月4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使学校乱收费的案件数量、乱收费金额明显下降。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立即全面清理审定本地区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凡需要保留的,必须于2003年8月底之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要一律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和重新审定的收费标准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坚决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003年,全国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的实行范围,突破国家规定的“一费制”的最高限定标准。
  (三)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 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具体的实施办法。“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中小学校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要加强对学校代收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可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由独立学院招生,变相高收费。
  (五)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对违反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一)加强领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二)加强法制观念,完善政策规定,推动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中央已出台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管理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控制教材成本,切实降低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规定,坚决纠正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书籍及材料等违规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将中小学实验教材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严格核价。坚决制止以“培训费”等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收取发行准入费用的现象。制定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和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控制教材成本,严禁转嫁、变相加重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四)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以下简称“三保”)的投入机制,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要按规定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级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三保”投入机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五)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支出的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禁止挤占、挪用、截留学校收费收入。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严格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抓紧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要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调整教育布局,精简管理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清理不合格教师和占用教师编制的非教学人员,逐步辞退代课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以减少人员经费,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合理配置。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问题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督导工作,对不落实的地方及时促其整改,确保不留死角。各级纪检监察、纠风、教育、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督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向学生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进行各种形式摊派的,对抵制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的学校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规违纪乱收费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要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以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目标、治理措施和实际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治理工作情况,积极参与监督。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各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一费制”落实情况、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 的“三限”政策执行情况、高等学校收费情况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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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投资[2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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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重点产品和技术结构)导向计划,以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方向,着力解决当前重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现将第三批“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中的有关要求,把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抓实抓细,促使项目顺利实施和尽快达产达效。

  二、凡列入本导向计划的项目均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三、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凡列入本批导向计划、总投资在2亿元(不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限额以上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企业审批(其中聚酯、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改造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复单位要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原则,对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证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严格把关,并将批复文件及其附件报送我委备案。我委在收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批复即自行生效;如有异议,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批复单位。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将纳入我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限额以上新开工项目计划”下达。批复单位不得将我委此次授权的审批权限再次授权下级单位。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或拆大为小,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改造内容和产品纲领。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按程序报我委核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规定,企业要落实资本金。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照银行与企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承贷银行,由银行独立审贷。对已承诺贷款的项目,银行将按照项目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发放贷款。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产品市场及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建设内容和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应按程序将调整方案及时报我委,我委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六、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856号)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要承担终身责任。各地经贸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积极为企业技术改造创造良好外部条件。

  七、对违反审批规定的项目,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各级经贸委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抵免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八、煤矿安全技改项目将另行下达。

  请按以上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促使项目尽快实施。

  附件:一、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二、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一、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冶金行业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耗水量大等问题,采用新型节能降耗技术,推进清洁化生产,支持企业实施富氧喷煤、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转炉高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蓄热式加热、节水技术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重点钢铁企业高炉喷煤量达到吨铁180千克,50吨以上转炉煤气回收达到吨钢90立方米以上,干熄焦达到20%左右,促进干熄焦设备的国产化,吨钢一次耗新水量降到16立方米以下,实现能源有效利用,减少污染,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改造内容:针对化纤行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企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品种单一、差别化率低,高性能化纤依赖进口,化纤生产能耗高、污染大、企业竞争力差等问题,结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相关企业改造重组,重点发展高档面料所需的各类高性能、差别化、功能化纤维等。

  改造目标:改造后,增加适应生产高档纺织面料、装饰面料和高科技领域对高性能化纤多品种、多样化的需求的化纤产品,提高化纤行业技术水平和化纤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化纤产品差别化率由20%提高到35%以上,同时使化纤生产降低消耗,治理污染。

  三、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成品油质量不高、乙烯后续产品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问题,重点支持采用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硫磺回收等技术,增建催化汽油选择加氢、渣油加氢脱硫、柴油加氢精制、硫磺回收装置等配套设施,增产高指标环保型清洁汽油、柴油,提高汽、柴油质量;采用先进的大型高效裂解炉、高效换热和分离器及催化蒸馏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乙烯装置,提高乙烯收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加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专用树脂生产能力,增产国内急需的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主要配套原料。

  改造目标:改造后,达到城市清洁燃料质量要求的汽油和柴油的年生产能力得到提高,清洁汽油的比例由18%提高到34%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6%上升到11%左右;清洁柴油的比例由80%提高到85%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19%上升到24%左右。提高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专用料的国内自给率;增加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配套原料的有效供给。

  四、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中、高毒农药比例较高,化工产品精细化率较低,新技术、新品种产业化困难,以及硝酸铵即将纳入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的问题,支持采用国内自行开发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增强优势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对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国内市场缺口大、主要依赖进口的精细化工产品进行重点改造,提高现有产品档次和加工深度,淘汰、改造现有不合理的工艺、原料路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增建复合肥生产装置,将硝酸铵转化为不具有爆炸特性的复合肥,主要是硝基氮磷钾和硝磷铵复合肥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每年增加新型杀虫剂生产能力22750吨,新型除草剂生产能力2800吨,新型杀菌剂生产能力1600吨,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占农药总产量的比重增加6%,加快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淘汰步伐;新增丙酸、六偏磷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产品,主要品种基本满足国内需求,新增专用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有机硅及深加工产品、钛白粉、已二酸等,改变部分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其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状况;有条件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全部转产复合肥。

  五、重大技术装备

  改造内容:针对重大装备技术开发手段和成套能力相对落后的问题,强化和完善产品的技术创新条件,提高开发能力,充实关键加工设备,重点支持新型的发电和输变电装备;为冶金工业配套的连铸连轧设备、高炉余热余压回收装置、炉外精炼设备、大型轧辊等;为大型石油化工装备配套的透平机械、特殊泵、阀类、换热器等;特殊工程机械和高等级路面维修机械等;为大型环保工程配套的水处理设备、水净化设备、城市垃圾处理设备等。

  改造目标:通过技术改造,输变电设备提高可靠性,冶金、石化设备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并适应新工艺、新流程的发展,新型发电设备、液化天然气船、高速高原列车、磁棒印花机等新产品形成供应市场的条件。

  六、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改造内容:针对农业装备、数控机床和关键基础件品种少、技术水平低的问题,结合组织结构和生产工艺的调整,通过增加产品开发、试验测试和加工手段,重点改造农作物种植、收获及加工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等;促进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配套件上品种、上档次、上质量,向多轴化、复合化、智能化、环保型发展,实现数控机床的高速、高精和高效,提高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基础件重点改造国民经济发展急需和为重大成套设备配套用的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高强度紧固件、精密模具等。仪器仪表围绕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和检测、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智能化仪表、医疗器械的开发和生产条件,同时支持量大面广的产品提高可靠性。

  改造目标:改造后,基本满足农业对播种、稻麦收获机械的需求,提高农机关键件的水平、质量和可靠性;粮食深加工和水果加工储藏设备部分满足市场需要。有关数控机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轴承、液压件、模具产品档次,星轮减速器、激光设备、集装箱检查系统、包装机器人、金属磨损自修复材料等新产品扩大生产能力。

  七、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改造内容:针对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竞争力差的问题,重点发展低污染、节能新型发动机和有竞争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增强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中重型车及专用车、经济型轿车、中高档大中型客车性能和制造水平。增强重点骨干企业产品开发能力。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轿车投产时国产化率达到40%以上,发动机尾气排放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以上,整车产品性能达到国家对汽车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结合调整重组,提高一汽、东风、上汽三大汽车集团和一批优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八、企业信息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低,应用层次不高等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包含银行、冶金、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进行信息化的改造,以及为企业信息化服务的软件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大型企业集团实现网络化、数字化环境;基本实现研发、生产、财务和客户管理、营销等各环节的信息化整合,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决策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稳妥推进电子商务,为实现企业间电子商务(BtoB)创造条件。

  九、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改造内容:针对通信与网络产品、电子基础产品技术落后,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不高,企业竞争力不强,国内有效供应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宽带综合接入网设备、光纤传输设备、信息安全服务器、导航定位系统等产品进行改造;继续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易形成规模化生产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高频频率器件、光纤预制棒、光电器件、显示器件、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电子材料以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进行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与网络产品规模化生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国内有效供给;促使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产品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增加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国内有效供给。

  十、关键纸种及纸浆

  改造内容:针对国内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有效供给不足、原料结构不合理、装备落后及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选择骨干造纸企业,加强纸浆和关键纸种的改造,同时加大对节水及环保治理的力度。

  改造目标:改造后,调整骨干造纸企业的原料结构,增加纸浆及关键纸种的国内有效供给,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实现清洁生产,增强我国造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一、农副产品深加工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本次改造结合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选择行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规模制糖、畜牧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保鲜、存储、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水平,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促进农副产品的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十二、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

  改造内容:针对重点煤矿采掘机械化装备落后,煤炭洗选产品结构不合理、煤矸石固体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西部开发地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综采综掘、电液控制等先进技术,实施煤矿采掘、运输等系统的高效机械化改造;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稀缺煤种矿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先进的洗选加工和清洁燃烧技术,实施以煤炭洗选、配煤和坑口劣质煤发电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鼓励资源和市场条件好的企业,发展水煤浆、型煤等洁净煤技术。

  改造目标:改造后,原煤生产工效达到每工10吨以上;洗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市场标准;坑口综合利用电厂消化煤矸石839万吨,增加装机容量114万千瓦,实现矿区和矿城集中供热的目标。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水泥行业和新型建材产品结构不合理、能耗高、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差、产品品种少、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在总量调控的前提下,采用预分解窑先进技术,支持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具有矿山资源优势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同时等量淘汰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支持以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或燃料,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建材产品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2-3个百分点,水泥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吨熟料耗标煤110千克,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粉尘排放全部达标,水泥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得到提高;新型建材比重明显提高,成本降低,部分产品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节土、节能、节水、环保和产品多样化,提高行业的工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十四、流通现代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流通企业连锁比例低,流通环节上难于保证“菜篮子”商品及药品的安全性,物流水平较低等突出问题,重点安排连锁经营、“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加工生产线、绿色通道)、现代物流等方面的改造,支持连锁企业改造商品采购、库存、配送、销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系统,促进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支持“菜篮子”商品企业完善加工、流通、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设施。支持现代物流利用信息技术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改造,提升物流管理、经营、设施和装备的技术水平。

  改造目标:改造后,在流通环节上提高“菜篮子”商品和药品的安全性;使连锁商业企业的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现代物流骨干企业,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率,逐步提高我国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重。

  十五、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药品和原料药新产品少、更新换代慢的问题,重点支持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项目,采用现代生物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微囊技术,结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实现新药产业化,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市场前景好的新药实现产业化,同时配套进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国家重点中药保护品种的工艺技术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现代化,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缩小与国际天然药物的差距,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十六、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电力行业耗水量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水资源短缺地区、中西部地区以及高硫煤地区的电力企业,采用空冷、循环水高浓缩倍率、干除灰、烟气脱硫、循环流化床锅炉等先进技术,实施电厂综合节水改造;结合关停淘汰小机组和城市集中供热,实施电厂节能与环保改造;鼓励条件适宜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采用洁净煤技术实施燃油机组煤代油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增加装机容量463.2万千瓦,年消耗煤矸石542万吨,淘汰老机组371.6万千瓦。电厂循环水浓缩倍率由1:2.5提高到1:3.5,循环冷却水每千瓦时损耗由6千克降低到4千克;电厂脱硫降尘效率达到95%以上,年减排二氧化硫26.9万吨、烟尘28.8万吨;节水1125.6万吨;节约标煤271.3万吨。

  十七、其他

  (一)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

  改造内容:针对机电轻纺产品出口附加值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重点支持:(1)机电产品出口。重点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成套装备扩大出口规模。(2)轻纺产品出口。选择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重点改造家电、皮革、陶瓷、高档纱、面料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机电、轻纺出口产品的质量、品种、档次和附加值,加强环保治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具有传统特色的出口产品的企业。可新增出口创汇24.5亿美元。

  (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改造内容:重点支持工业废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家电的集中拆解、处理、回收利用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改造,同时,重点支持国产化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和太阳能热水器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一些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的废水达到“零排放”,重点企业节水量、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商业化。

  (三)地方比较优势项目。

  改造内容: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前提下,选择上述专题未包括但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3名(改造与重组相结合的重大项目可放宽到前6名)、经营状况和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支持其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带动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地方重点骨干企业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增强实力,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利税有较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