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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40:21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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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问题股票上市托管确认问题,做好最后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股票上市工作,经研究决定,交易所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工作应采取统一的操作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上报材料经证监会审核,在证监会发行部出具反馈意见时,企业即可以做股票托管确认工作。
二、历史遗留问题企业需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发布至少三次公告,通知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到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确认手续。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也应同时办理托管确认手续。
三、公告中需明确规定办理股份托管确认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以便投资者有足够时间办理有关手续。
四、托管确认工作结束后,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向证监会发行部出具公司流通股份的托管确认率达到95%以上,非流通股份的托管确认率达到100%的证明文件,证监会发行部收到此文后,方安排企业上发审会。
五、对于未托管确认的社会公众股,交易所必须按下列方式处理:
(1)沪、深登记结算公司和当地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对未托管确认的股份设立总帐和股东的明细帐,开专户统一管理,该帐户的股份暂不流通;
(2)投资者前来办理股票托管确认手续时,到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当地登记机构需验证投资者的身份证、股权证和股东帐户卡,验收合格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该股份从专户划出,转入流通。到深交所上市的企业,当地登记机构需为未托管确认的股东进行电脑配号,产生
对应的证券帐户卡号码,投资者前来办理股票托管确认手续时,当地登记机构需验证投资者的身份证、股权证原件并收回股权证,为投资者补办开户手续并引导投资者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手续,使该部分股份进入流通。
六、当地登记机构在办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股票的全部集中托管和托管确认手续时,应只收一次费用,不得进行重复收费。



199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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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6〕16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籍登记,健全、完善城乡门楼牌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楼牌是公安机关依法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空间位置的法定标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的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楼牌的种类、规格

第四条门楼牌分门牌、楼牌、平房牌三大类。其中,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4种。楼牌分楼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房户号牌3种。平房牌分平房排号牌、平房户号牌2种。

第五条大门牌规格为600mm×400mm,小门牌、临时门牌、旁门门牌规格均为150mm×90mm。

第六条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楼房单元号牌规格为250mm×130mm,楼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七条平房排号牌规格为500mm×250mm,平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三章门楼牌的版面

第八条门楼牌的式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牌为铜牌、红字;

(二)居民牌正面为蓝底、白字、白边;

(三)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汉字简化字,字体采用宋体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

(四)号码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大门牌牌面的下部分标注邮政编码。

第九条大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小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旁门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正门所临路、街、巷的汉字名称、正门编号和加注。临时门牌的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加注。

第十条院落内未划分区域的楼房的楼号牌版面内容为楼房编号;院落内划分区域的楼房的楼牌版面内容为区域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楼房单元号牌版面内容为单元编号。楼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

第十一条平房排号牌版面内容为平房排编号和邮政编码。平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

第十二条门楼牌文字、颜色、配置、制作材料一律采用GB17733.1-1999国家现行地名标牌规格的国家标准。

第四章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院落门口设置大门牌。临街的住宅、平房院落、铺面房和居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同一院落正门以外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临街的临时性建筑物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四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两幢以上楼房的,设置楼号牌。

第十五条一幢楼两个单元以上的设置单元号牌,楼内住户设置户号牌。

第十六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较大院落内的住宅划分区域的,楼号牌或平房排号牌应注明××小区××区。

第十七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有两排平房宿舍以上的,设置平房排号牌。

第十八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按实际情况,安装楼牌或平房牌。

第五章门楼牌的编划

第十九条门楼牌设置以当地政府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街道名称和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和由交通部门命名的公路名称为依据。

第二十条城市门楼牌依路、街、巷的顺序统一编排号码。路、街、巷、胡同两侧均有建筑物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双号。

第二十一条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的,按其正式的命名编排号码;没有正式命名路、街、巷的,本着易查找原则,逐路、街、巷编排号码。

行政村辖自然村,在编排门楼牌号码时,应冠以行政村名,如凤山底村1号、凤山底村2号。

第二十二条门楼牌编排顺序

(一)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单号,偏东侧编双号;

(五)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应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二十三条院落内楼号牌或平房排号牌,应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查找的原则编排。

第二十四条楼房的单元号牌,按面对楼房单元自左往右的顺序编排。楼内户号牌,面对单元按自左往右由低层向高层编排。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的路、街、巷其两侧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码,可采取零点丈量距离的方法编排。即从路、街、巷的起点位置开始丈量,到每个建筑物门口中间位置的米数,即为其门楼牌的号码。对应编单号实际距离为偶数或对应编双号实际距离为奇数时,则向前进一位数字。中间新增的大门,其门楼牌号码可按上述方法随时编排。

城镇规划区内拟新建的各类建筑物,可按上述方法预留门楼牌号码。

第二十六条城镇或村庄翻建房屋的,其新建房屋可继续延用原号码。

第二十七条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或楼房,中间新建房屋增设新门楼牌号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如:1号、2号门之间需要增加两个门楼牌号,其新增加的门楼牌号为“1-1”、“1-2”)。

第二十八条门牌编号规则

(一)有院落的楼房、平房,以大门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二)无院落的楼房、平房,以栋、排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三)路、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楼房,以单元门为单位编排路、街、巷的门牌号码;

(四)旁门门牌须与正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相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

(五)沿街形成出入门的地下设施及其他地下场所,应编排门牌号码;

(六)路、街、巷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房屋,视情况编排临时性门牌号码;

(七)对于远离城镇、村庄,孤立存在的单位、居民小区等建筑物,应按照易于查找的原则,以邻近的主干道或城镇、村庄为参照物,编制门牌号码。

第二十九条楼房单元牌、户号牌编号规则

楼房以楼为单位每个单元编一个单元号,每户编一个户号。九层以下户号牌采用三位数编排,如:一层为101、102、103......,二层为201、202、203......;十层以上户号采用四位数编排,如:十层为1001、1002、1003......;十二层为1201、1202、1203......。

第三十条一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应沿路、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按居民住宅楼编排门牌号码。二层楼房的户号,仍按二层楼编排。

第六章门楼牌的安装

第三十一条大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5米左右。

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米左右。

第三十二条楼号牌安装的位置应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楼号牌,一般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三十三条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楼房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

第三十四条平房排号牌安装在靠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的墙上,左右居中。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查找的原则安装。

第七章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具体承担门楼牌管理任务,负责定期对门楼牌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门楼牌管理政策、规划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门楼牌编制的衔接工作;负责考察确定门楼牌制作的厂家或单位;负责组织设区公安机关行政区域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排;负责设区公安机关行政区域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门楼牌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负责组织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排;负责跨派出所管辖区域道路门楼牌编制衔接工作;负责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审核、上报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申请;负责组织门楼牌安装、收费。

第三十六条因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村庄改建、搬迁以及变更地名等,需变更或新增门楼牌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及时为其安装门楼牌。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不得擅自制作、安装、变更、损毁门楼牌。

第三十八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受理申请、审核查验、审批、变更更正、制作安装、收费、案件查处、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门楼牌式样附件:



1、大门牌

永宁中路

9

邮政编码0330002、小门牌

菜市场

123、旁门门牌

南大街

11

(旁门)4、临时门牌

袁一路

18

(临时)5、楼牌

新华

小区

XINHUAXIAOQU

邮政编码03300056、楼房单元号牌

3单元7、楼房户号牌

10028、平房排号牌

第3排



邮政编码0330009、平房户号牌(注:百位数为平房牌号,十、个位为平房户号牌)

302


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4]11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8个部门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输油气管道被非法占压情况和整治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2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做了大量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清理占压工作至今无明显进展,大量违法违章建筑物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尚未解决。为切实保障输油气管道的运行安全,进一步做好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公安部等10个部门于2004年7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04]177号),对整治范围内的15个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特别强调要加大清理输油气管道占压物的工作力度,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为此,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以下要求,积极开展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清理占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对本地区的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负起责任。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保证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清理占压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3]67号文件精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责任制,既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又要坚持清理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3]67号和发改能源[2004]27号文件中明确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好占压清理工作。要摸清底数,制定针对性强又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梳理,明确主攻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输油气管道占压问题,消除隐患。特别是危险程度较大的占压问题,如直接占压的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店等)、居民楼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建(构)筑设施,要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控,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四、建立预防机制,防止新的占压。各地要建立预防机制,理顺项目审批程序。一是督促地方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时,与管道企业核实在役管道具体分布情况,根据输油气管道实际位置,依据有关规定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在项目审批时就造成新的占压问题;对油气田及管道企业报告的新发生占压情况,要及时协调,予以制止和清理。二是督促各油气田及管道企业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创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及时将输油气管道实测图提供给有关建设规划部门,便于规划部门合理规划用地。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油气田和管道企业,加强对管道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占压输油气管道的危害性,增强法制观念,理解和支持政府采取的清理占压行动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六、加强防范,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督促各油气田及管道企业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标志、警示标识的设置,对投产时间长、占压情况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管线要加强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并制定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控制。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