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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11月26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6:21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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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11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11月26日)

任命:
宋汝棼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杜健民为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副院长。
批准任命:
李武林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管声纯、文礼云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管声纯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苑名扬、李启华、谷玉英、李宝昌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苑长林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批准免去:
徐济怀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文轩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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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联社、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省农牧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供销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08〕38号),进一步完善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增强龙头企业对农牧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我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得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及监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在州(地、市)级龙头企业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商务、税务等省级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州(地、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龙头企业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农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实现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三)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主营农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障金、不欠折旧,不亏损;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且农畜产品加工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建立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或农垦企业带动农户数,应达到500户以上;  
  (七)企业在省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70%以上;  
  (八)主营农畜产品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85%以上。  
  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出口创汇能力强、成长性好以及三江源、环青海湖等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主营农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可放宽到15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对出口农畜产品(海关统计数)在200万美元以上、占总销售收入80%左右的出口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二)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由当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四)企业与农牧民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  
  (五)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名牌、质量管理认证或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等材料;  
  (六)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
  第九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州(地、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二)根据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州(地、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组织企业填写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意见后,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上报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州(地、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提出备选省级龙头企业名单。经农牧、财政、发展改革委、商务、税务等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后,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同时颁发省级龙头企业证书。第十条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更名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省级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和重新认定一次。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监测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年初,应将上一年度的有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州(地、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单行材料(不超过1500字);省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与农牧民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牧民)委员会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由海关提供的出口企业实绩证明等。  
  (二)省级龙头企业材料汇总与核查。每年2月,各州(地、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商务等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指标未达到标准的,或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农户满意度低的,或有套取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每段时间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都有所不同。研究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正在申请或者想要申请上市的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笔者计划根据本人经验和相关资料对公司上市应该注意的最新情况进行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希望对公司上市能有所帮助。本次首先对突击入股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突击入股的情况
自创业板市场开板以来,成就了许多造富神话,也让多少中小投资者欲哭无泪,其中突击入股成为股市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认为,突击入股现象一方面容易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或灰色利益的交换。这触动了市场的神经,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09月02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上反映的有关创业板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对于突击入股,证监会称他们已经对突击入股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成为公司上市创业板时证监会审核的重点。这个情况,提醒公司在突击入股方面要研究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这样才不至于公司在证监会审核时因为突击入股问题而不能过会。

二、对申报材料前入股情况的核查。
证监会要求对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且把简单披露改为详细披露。对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入股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详细背景、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持股时间、数量、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入股人与关联方的关系、入股对发行人的影响等诸多事项都要进行单独、详细的披露。而在此前,只需披露新增持股的名称、时间和数量等简单信息。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要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履历情况,如是否是学生股东,对于学生股东还要披露其资金来源和入股的原因等。

三、对申报受理前六个月发生入股情况的审核。
证监会要求需发行人要提供专项说明,具体包括: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披露其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况;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 对发行人的影响;新增股东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并且这些都要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这就是对股东身份“终极追溯”原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体现。这些在近期创业板的IPO申报说明书中都已经有所体现,针对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披露细节明显加大,基本皆被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环节。此外,如果有信托委托持股,是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的。

四、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
为了使发行人将突击入股相关情况能够按规定进行详细披露,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了中介机构对“突击入股”行为的核查责任,要求对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应该进行详细核查、包括实地调查、与相关人员面谈、查询相关文件原件等方式及这些方式结合起来,并就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创业板发审部也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在核查过程中,如果接到实名举报,发现突击入股伴随有腐败行为,监管层将移交纪检部门,此类项目的过会几率几乎为零。

五、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
在加强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监管层对于突击入股的禁售期也做出了适当延长。对IPO申请材料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直到总占比达51%,自上市之日起均锁定三年。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就新增股份而言,中小板、主板从IPO招股书刊登之日起开始倒推,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

六、结语
证监会对于突击入股的相关规范,使公司上市突击入股的情况将会大量减少,此外,公司如果希望能够顺利上市就必须按这些规范进行操作,当然规定是书面的,怎样才能符合规定就需要在具体实施层面进行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