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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6:14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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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科学技术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蔗糖工业、农业、渔业等领域,通过以下方式发展科学技术合作:
  1.相互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
  2.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3.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刊物、样品、苗木和种子;
  4.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条
  1.双方同意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以组织、协调和审查科学技术合作。
  2.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评价、协调合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确定下阶段的合作计划。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互派工作组或外交途径商定计划外的项目,并将其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
  3.为实施混委会会议或有关单位、组织、研究机构之间会谈纪要中的活动,混委会可向两国政府就科学技术合作有关事宜提出建议。建议被批准后将列入有关纪要。
  4.两国政府对混委会为完成其已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 双方同意,有关执行科学技术合作计划所需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1.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派遣方负担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交通、食宿和零用费。零用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2.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家的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假肢除外)以及津贴费。津贴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3.双方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供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费用互免。

  第四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公平互利的原则分享。

  第五条 双方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合作活动,应遵照所在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双方应为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家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国家经济合作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本协定,可将修改的意见书面通知另一方,自接到另一方确认同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如另一方没有确认对修改意见同意与否,则在下一次混委会会议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终止时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继续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哈瓦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蒋民宽          埃内斯托·梅伦德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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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驻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答复事项和报批事项。

第三条 即办事项是指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事项是指依法需要现场勘验或研究论证等,在规定时间内方可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经批准延长期限办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中心管理办。

第五条 联办事项是指依法需经同级政府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主要责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

(二)窗口工作人员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审批事项,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到主要责任单位窗口申请;

(三)联办事项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统筹办理,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组织会签等工作。审批事项简单的,主要责任单位可直接通过会签方式,协调有关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结;审批事项复杂的,主要责任单位可向中心管理办提出申请,由中心管理办牵头组织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中心管理办负责协调的,由其召集和主持,主要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积极配合、影响审批事项办结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经相关审批单位批准的事项,主要责任单位在承诺的时限内统一送达行政审批证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答复事项是指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能当场认定为答复事项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对于审批事项复杂,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答复的,按承诺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

(二)申请人对答复事项有异议的,可向进驻单位窗口提出复核。

第七条 报批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并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级办理的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二)受理单位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将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专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少且业务量小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综合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收到属于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后,应按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报批事项和答复事项的程序办理;

(二)综合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后,不属于本单位受理事项的,应立即告知实施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由其派出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并负责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九条 对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凭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发现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其派驻单位或中心管理办投诉。

第十条 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

为加强潜水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促进潜水技术的提高和潜水事业的发展,现将《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开发和水下工程作业的需要,加强潜水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促进潜水技术的提高和潜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从事潜水作业的潜水员。
第三条 潜水员证书是潜水作业人员具备安全使用与证书相符的潜水装具进行潜水作业的凭证。没有有效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得从事商业潜水作业。
第四条 潜水员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作。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我国潜水员证书发证审批机关,其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烟台、上海、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其办事机构设在各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

第二章 潜水员证书
第五条 根据潜水作业采用的潜水方式和呼吸气体的不同,潜水员证书分为自携式潜水、通风式潜水、管供式潜水、空气潜水、混合气潜水和饱和潜水六种。潜水员经考核后按其实际潜水技能发给相应的潜水员证书。其中持有空气潜水潜水员证书者等同于同时持有自携式、通风式、管供式三种潜水员证书,申请混合气潜水潜水员证书者须持有空气潜水潜水员证书,申请饱和潜水潜水员证书者须持有混合气潜水潜水员证书。

第三章 办证对象
第六条 国家认可的正规潜水学校的毕业生,实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
第七条 参加过发证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潜水训练的人员,实习两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
第八条 在国(境)外参加过国内发证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潜水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办理相应的潜水员证书。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者应向指定的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的基本情况、潜水经历和潜水实绩,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2.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按《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检查标准》出具申请人半年以内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1.审查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按照申请的潜水种类对申请人组织考核。
3.给考核合格人员签署办证意见,报发证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发证审批机关负责对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和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在60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确认合格者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
第十二条 潜水员证书的各项内容须填写齐全、准确,经发证机关加盖“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钢印后生效。

第五章 年 审
第十三条 潜水员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目的是审查潜水员现有作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其所持证书相符。
第十四条 年审项目包括健康检查、技术审查及潜水实绩考核等。年审工作通常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年审工作由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潜水员年审合格者由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在其潜水员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潜水员因生病或其它原因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潜水作业或模拟潜水作业的即视为年审不合格。潜水员恢复潜水作业时须经原考核机关重新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凡二年以上未通过年审的潜水员,其潜水员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