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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0:54:38  浏览:9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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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2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29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资格,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政策执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切实实施动态监管,对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 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上报。
  五、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96家)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地 区
1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2 北京市昊融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3 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4 中创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5 银基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6 北京信利源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7 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8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9 中联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0 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1 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2 天津市华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3 天津瀛寰东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4 天津市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5 天津德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6 天津华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7 天津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8 天津融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9 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0 天津市天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1 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2 天津百富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3 河北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4 唐山市安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5 廊坊市明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6 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7 山西华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8 长治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9 包头市金信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30 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31 东港市金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2 东港成好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3 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
34 沈阳鑫河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5 丹东市亚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6 沈阳市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
37 辽宁中禹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8 丹东市汇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9 吉林省华资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0 四平市佳信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1 延边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2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3 集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
44 延边聚源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
45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46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47 牡丹江市华泰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48 牡丹江市中信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49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0 黑龙江省典范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1 黑龙江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2 上海金达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
53 上海中财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4 上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5 上海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6 上海汇金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7 上海新华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8 上海金汇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
59 上海恒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0 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1 上海恒和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2 上海百业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3 上海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4 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5 南京兄弟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6 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7 常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8 南通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9 常州市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0 南通万家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1 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2 南通安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73 连云港市格斯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4 常州万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5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76 常熟市常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7 江阴市金阳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8 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9 江阴瑞明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0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1 江苏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2 常州红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3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4 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5 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86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7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8 苏州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89 泰兴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0 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1 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2 徐州市云龙私营个体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93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4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5 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6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7 无锡市锡山信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8 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江苏
99 无锡市滨湖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100 无锡长三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101 宿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江苏
102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103 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104 衢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05 玉环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6 嘉兴融金汽车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7 建德市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8 衢州市商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9 浙江恒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0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1 丽水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2 台州市经纬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13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4 浙江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5 金华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6 舟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浙江
117 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8 温州银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19 温州金惠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0 天台兴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1 天台县银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2 武义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3 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4 玉环县鼎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5 东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6 台州市尚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7 杭州民营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8 永康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29 台州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0 德清县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1 永康市华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32 台州新世纪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3 玉环县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4 杭州泰和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5 湖州永顺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6 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7 台州市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8 黄山市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39 芜湖市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0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1 合肥高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2 黄山市德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3 界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4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5 安徽省皖投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146 蚌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7 天长市天振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8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福建
149 屏南县聚祥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
150 三明市联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
151 南昌市青云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
152 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3 南昌市青山湖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4 南昌市西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
155 南昌市东湖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6 武宁县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江西
157 修水县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江西
158 上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9 江西省任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
160 山东省滨州市环宇企业对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61 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62 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山东
163 潍坊群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4 济南工商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
165 泰安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6 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
167 泰安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8 泰安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9 禹城市诚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0 莒南县信用担保中心 山东
171 德州联鑫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72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3 德州市民鑫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4 德州市中诚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5 禹城市众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6 聊城市正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77 宁津县银河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
178 临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9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0 乐陵市天成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1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2 临邑县益民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3 禹州市海发经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4 济源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河南
185 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6 河南黄河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7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
188 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89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0 湖北楚天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1 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2 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3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4 宜昌平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5 当阳市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6 姊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7 湖北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8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
199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0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201 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2 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
203 湖南宏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4 湖南富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5 湖南铁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6 广州市启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7 广东华鼎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8 广东融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9 佛山盈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
210 广州市澳富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1 广东格仑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3 揭阳市中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3 开平市银力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
214 广东中海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5 广东钧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6 佛山市顺德区盈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7 东莞市远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8 东莞市南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9 东莞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0 东莞市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1 佛山市助民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
222 阳江市新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3 东莞市安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4 广东东方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5 广州晟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6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 广东
227 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海南
228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
229 绵阳市天力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0 四川省川科投资担保实业公司 四川
231 成都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2 什邡市锦程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3 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4 绵阳富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5 射洪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6 自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7 攀枝花市德铭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8 宜宾市和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9 巴中市吉利融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
240 四川省恒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41 自贡市致力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42 凯里市诚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
243 玉溪市商会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
244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245 铜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246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7 重庆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8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9 江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50 合川市精诚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51 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重庆
252 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253 甘肃新东方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4 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5 甘肃金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6 甘肃国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7 甘肃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8 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9 甘肃昌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60 兰州恒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61 甘肃机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62 宁夏商融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3 宁夏融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4 宁夏奥特赛特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5 乌鲁木齐国经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66 新疆新发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
267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新疆
268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新疆
269 新疆金城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0 阿克苏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72 昌吉回族自治州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3 新疆宣乐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4 深圳企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
275 深圳市华立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6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
277 深圳市金融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8 深圳市世银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9 深圳市信通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28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1 大连亿银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2 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3 大连嘉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4 大连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5 大连天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6 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7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8 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9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0 奉化市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1 慈溪市金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2 宁波市北仑成路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3 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4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5 青岛大同宏业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
296 厦门市育成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厦门

附件2:

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10家)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地 区
1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2 北京中西泰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3 北京兴彩立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4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辽宁
5 辽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辽宁
6 上海虹口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上海
7 曲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云南
8 楚雄州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
9 余姚市舜江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10 宁波市江北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促进会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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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中国人民银行


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1992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方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ChinaSouthern Securities Co.,Lt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1号中国物资大厦。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
(一)承销有价证券;
(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
(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
(六)开展基金业务。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
(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
(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
(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
(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
(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
(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合法股东。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息、红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三)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
(五)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七)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会:
1.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组织召开,并于开会日的三十日以前(但不得超过六十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会议事项。
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第十二条中(四)、(六)、(七)项决议时,应由特别决议通过,其他决议由普通决议通过。特别决议以出席代表投票及书面投票之和达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普通决议以出席代表投票及书面投票之和过半数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章 董 事 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不得少于七人(含七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持股人民币四千万元或以上的金融企业、持股人民币一千万元或以上的非金融公有制企业为当然董事。
董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股本和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方案;
(六)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八)任免包括公司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一)提出推选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意见;
(十二)批准公司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机构的方案。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3人,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察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奇数成员组成。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人,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或其他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以下要求召开: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议程、议案,应于会前十五天以书面送达监事;
(三)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监事可以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三)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六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含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临时处理业务经营中属董事会决定的紧急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备置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和制度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的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向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省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但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办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受委托组织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当日通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告省
人民政府。
第六条 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并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审批。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
(二)拟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单;
(三)答辩状(稿);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五)在诉讼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呈报的应诉意见,各级领导应及时审批。主管领导不在的,由其他领导审批,在3日内将批示及有关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七条 原告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经办人员应当在2日内拟出书面意见,按照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将书面意见送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直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应诉事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意见等连同起诉状副本一并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条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原具体承办该案的机构,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出具体意见供领导参考。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活动。受委托的代理人至少有一人是熟悉法律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作出委托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由省长署名,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提交。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依据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第十六条 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七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而省人民政府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一条 应诉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省人民政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诉人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诉讼终结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当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规定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存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写出案件总结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机关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委托代理人是指由省长委托,代理省长参加应诉活动的行政机关的有关领导或者具体工作人员。应诉人员包括省长和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省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省人民政府应诉的民事案件,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应诉经费列入负责应诉工作机构的行政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行政赔偿费用,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从省财政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