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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和《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01:07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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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和《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和《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和《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企业是指在我市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发展前景好,在泸州市区域范围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年销售收入达亿元的企业和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享受“重点企业保护制度”的企业不搞终身制,每年由市政府根据企业在我市投资、纳税、出口、诚信经营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建立并实施定点联系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负责联系重点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协调、解决有关投资、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每季度至少与企业负责人直接沟通1次以上。
第五条建立并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定期召开重点保护企业联席会议,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建立并实施便捷服务制度:
(一)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对重点企业提出的业务申请进行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二)对重点企业需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投资超过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涉及为重点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包括告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反映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并确定专门科室、人员为重点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企业的咨询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并实施报告反馈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企业的请示、报告,确保反馈渠道畅通。凡企业报告所涉及的意见和建议,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要给予答复。
第八条 建立并实施项目跟踪制度,重点企业新、扩项目参照《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建立并实施预约服务制度,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需要节假日或其它非正常工作时间服务的,实行电话预约,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对涉及到重点企业的重大事项,特事特办,即约即办。
第十条建立并实施简化审批环节制度,市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企业的各项审批环节,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对外承诺时限提前。对重点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加快办理进度;为改制重点企业出谋划策,及时帮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建立并实施治安保障制度,各公安机关为重点企业提供可靠的治安保障,要做到情况明,工作重点突出,安全保卫措施到位,在接到企业报警或报案后,要在第一时间处理。市交通、交警及公路稽征等部门对涉及违规的重点企业车辆(除交通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一律先放行后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检查报批制度,严格规范有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的检查行为。各部门应根据市减负办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对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市集中治理经济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一经发现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影响重点企业保护制度的行政过错行为。对在为重点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 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终,由市集中整治经济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重点企业对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为重点企业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服务质量差的部门,由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减该部门一定的目标分值。
第十六条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工业园区的载体带动作用,优化发展环境,将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工业经济发展的主战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相应机构全面负责工业园区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切实支持工业园区发展。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园区内企业的检查应按照市减负办(设在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和市法制办审核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计划外的检查,检查单位应事前报市减负办,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的具有保密性的专项检查,或经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或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嫌疑需依法进行检查的,可先检查后备案。
第五条 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省级政府以上批文;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活动;不得强令工业园区内企业参加收费性学习班、培训班、研究班;不得强制工业园区及区内企业订阅报刊;不得以办理商业保险、广告和推销出版等名义向企业强行收费。
第七条 凡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由市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处理,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在媒体上曝光及至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园区是指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川渝经济合作临港示范区、纳溪化工集中发展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工业园区。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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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精简文件,严格控制会议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精简文件,严格控制会议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全国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精简文件,控制会议,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政府机关必须把精简文件、控制会议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和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实施细则》,坚决克服单纯依靠文件、会议指导工作的官僚主义、文
牍主义作风,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多做实事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通过扎实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大刀阔斧地精简文件,控制会议。要严格执行黑政办发〔1987〕56号、黑政发〔1988〕15号和黑发〔1986〕8号文件的规定,坚持从全局出发,讲求实效,照章办事,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制,彻底解决“文山、会海”的问题,积级推进政府机关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三、努力提高省政府文件的思想性、指导性、政策性和权威性。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其内容主要是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发布全省性重大方针政策、行政法规;转发上级重要文件、电报;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需要行文的;需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请示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解决的问题等全局性的重要问题。
四、坚决控制重复行文和不必要的行文。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稿,不再发文件,需要印发的,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各种会议情况报告、会议纪要(不含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纪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确需印发的,由主办单位行文;凡是可以刊登简报
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的,不再发文件;能用口头和现代化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发文件;凡是会议已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凡没有实行内容的例行公事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控制文件升级。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一律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成立各种领导小组或调整领

导小组成员,统由省编委行文;省直各部门向国家归口部委请示、报告工作,由各部门直接行文上报;各种报刊的征订工作,一律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各部门启用公章,可引用批准机关的批文自行行文;临时机构需要行文的事宜,经请示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同意,由主办部门行文。
六、不准越级行文。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黑政办发〔1990〕3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办事。县(包括县级市)级政府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请示解决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报所在行署、市政府,不要直接报送省政府;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下
(包括同级)发出的公文、电报,除内容重要需上级了解或按规定应报上级备案的以外,一般不要抄报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同志。今后,除紧急重大事件、突发性重大灾害可越级报告情况外,在正常情况下不准越级行文。
七、认真清理、精简各类简报。各行署、市、县政府只能办一种简报,省直除综合部门外,也只办一种简报,并努力提高质量,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擅自办的简报,要一律停办。简报的印发范围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要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和无关单位。
八、必须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事。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一律按规定份数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各部门代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撰拟的文稿,部门领导要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文稿质量。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拟稿部门负责与有关部
门协商、会签,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则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九、坚决压缩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用文件或电话、广播、电视等现代化手段指导工作的,就不要开会;上级召开会议后,下级不一定层层仿照开会;应由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律不用省政府名义召开;除省政府直接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外,一般只开到地、市、不
扩大到县;各条战线表彰会和单项工作表彰会要从严控制。
十、改进会风,讲求实效。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要保证会议质量,以解决问题为原则,提倡讲短话、开短会,少发或不发会议材料。今后,召开全省性会议的时间,原则上不准超过三天。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般不要请地、市领导和省直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不要会会都请省
政府领导出席、讲话。
十一、继续实行会议经费包干制度。会议经费实行全年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没有经费来源的,不准开会,也不得向基层转嫁或挤占其他经费。
十二、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时,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内容、时间、人数、地点及经费来源和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下达会议通知。经省委常委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十三、认真执行会议经费开支标准,严禁讲排场,图阔气,铺张浪费。一般会议不准住高级宾馆、高级房间。会议伙食补贴、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不准超过规定标准。会议工作人员要压缩到最低限度。会议所在地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在会内安排食宿。
十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各部门精简文件、控制会议情况,应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把会议经费开支列为审计监督的内容,发现问题,认真处理。
十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及各部门执行上述规定,要积极支持,加强监督。并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制定本级政府机关精简文件,控制会议的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1990年4月27日

关于印发《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
  
  为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机构,加快全市金融业发展,现将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政策通知如下:
  第一条 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总分支机构。对在营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设立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设立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对拟在营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进行全程服务,涉及地方的审批工作进入“绿色通道”,同时帮助协调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享有与原驻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同等政治待遇。
  第四条 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就读学校;配偶工作可协助适当对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