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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51:37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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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的通知


2003-06-11

教体艺厅〔2003〕2号


  为推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贯彻落实,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以下简称推广活动)。



推广活动是贯彻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的重要形式,是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有效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将推广活动列入工作计划,根据推广活动实施计划(附后),制订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组织和发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推广活动,保证其健康、有效、持久地开展下去。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为核心,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锻炼手册》和《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亲子读本》为基本内容,利用社会资源为学生科学锻炼身体提供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竞赛、评选等活动,加强对《标准》的宣传,推动《标准》的全面实施。



  (二)培育“健康少年”、“健康青年”、“健康大使”群体,带动广大青少年学生争创“健康少年”、“健康青年”,激发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主动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行为和习惯。



(三)将《标准》的实施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家庭、社会、共青团、少先队活动相结合,推动学校体育的整体改革,为青少年体育锻炼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活动顺利实施,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共同成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人员由教育部体卫艺司、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团中央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人民教育出版社和宇宙鸟国际青少年科学文化传播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宇宙鸟国际青少年科学文化传播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100101信箱163分箱,邮编:100029,联系电话:010-84896525、84897909。



  四、活动内容



  (一)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是指结合学校日常的《标准》测评工作,设计开展的一项调动学生内在动力、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达标创优活动。该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采取评选和竞赛的方式进行。



  “健康少年”分为中小学校、县、地、省、国家等五个级别,分别用一至五个星代表(可称为“五星健康少年”);“健康青年”分国家、省和高等学校三个级别。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体质健康大赛”是该活动中最高荣誉的活动形式,每年举办一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参加,分别设置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男女生组别,比赛的第一名将被授予“全国健康少年形象大使”和“全国健康青年形象大使”称号。



  (二)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



  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以地、县、学校为单位,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通过评选,对认真贯彻落实《标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优良、学生体质状况提高幅度较大的单位,授予“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市(区、县、校)”称号。



  (三)“健康大使”的招募活动



为有效地利用社会、家庭等教育资源,给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体育锻炼提供指导和帮助,组委会将向社会公开招募“健康大使”,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影响和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的良好氛围。



  五、宣传计划



  (一)主题:



  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健康大使”招募活动。



  (二)媒体: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团中央所属部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主办的综合类、体育类、教育类媒体。

  全国及地方综合类权威媒体。

  组委会网站。



  六、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健康大使”招募活动等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组委会办公室制订,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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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1995〕17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按照欧共体指令,加强了对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检验,尤其是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检验更加严格。我国出口法国的虾、冻鳕鱼片、冻鸡肉等,被法国卫生当局检验出沙门氏菌,葡萄球菌和细菌总数超标;出口英国的冻兔肉农残超标;出口德国的田鸡腿含有放射性。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的加工企业较多,其中水产品、冻鸡的加工企业皆是1994年刚获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其影响是很严重的。法国农业部正式致函我驻法使馆商务处,如果中国不能很好改善出口到法国的食品质量,法国将禁止进口中国食品,取消注册厂代号。这也势必影响到对整个欧共体的食品出口,请各局要高度重视此事并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研究了解欧共体指令(国家商检局已翻译印发给各局),按照欧共体的指令要求及有关国家的规定,对出口到欧共体的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把关。

  2、各局要对已获得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加工厂、库(包括水产品捕捞船)的卫生条件,加工卫生管理水平,质量控制制度等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考核,对条件差,管理落后的加工厂、库进行严格地整顿。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对其出口欧共体国家的食品检验。国家商检局将派检查组赴各地复查。

  3、对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按欧共体指令规定的证书内容出证。请各局检务部门把好证书关。

  附:1、欧共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2、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3、法国水产品微生物标准

附1:

       (一)欧洲共同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指令91/493/EEC(OJL13,1993,1.21)关于水产品加工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和兽医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5日就煮熟的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见附录)和采取的措施做出决议。

  决议指出:生产商应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方案由工厂的管理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质(整个的或去壳的)、煮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污染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并应符合指令91/493/EEC第6条的规定。

  当产品不符合附录第1、2项规定的标准时,应通知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方法并核查关键点,为的是找出污染源,并要进行更频繁的微生物学分析。

  凡病原体计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或超过附录第2项规定的葡萄球菌M值的产品不得上市供人消费。

  在欧共体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立之前,用于检验附录中规定的微生物学标准的分析方法,要在国际水平上是科学公认的,并经过实际检验,必须有相应检验结果记录的分析方法。

@表@                 附录

  1.病原体

───────────────────┬────────────────

病原体类型              │标准

───────────────────┼────────────────

沙门氏菌               │在25g样品中不得检出

                   │n=5  c=0

───────────────────┴────────────────

  2.卫生状况不良的产品(带壳或去壳的产品)

───────────────────┬────────────────

微生物类型              │标准(g)

───────────────────┼────────────────

金黄色葡萄球菌            │m=100

                   │M=1000

                   │n=5

                   │c=2

───────────────────┼────────────────

大肠菌群(44℃,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2

───────────────────┼────────────────

大肠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1

───────────────────┴────────────────

  n:取样数;

  m:合格限量,低于此限量的所有结果符合要求;

  M:可接受限量,超过此限量的结果不符合要求;

  c:微生物计数在m和M之间的样品数。

  质量合格批次的判断:

  a.得到的所有值等于或低于3m为符合要求;

  b.得到的值在3m~10m(2M)之间时或c/m≤2/5时可接受。

  质量不合格批次的判断:

  a.每个样品测得的值均大于M;

  b.c/n>2/5。

  3.指示微生物(指导)

────────────────┬───────────────────

微生物种类           │标准(g)

────────────────┼───────────────────

嗜中温需氧菌(30℃)     │m=10000 M=100000

a.整个产品          │n=5     c=2

                │

b.带壳或去壳产品(蟹内除外) │m=50000 M=500000

                │n=5     c=2

                │

c.蟹肉            │m=100000 M=1000000

                │n=5      c=2

────────────────┴───────────────────

附2:

             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n=5 c=0

附3:

              法国微生物学标准

─────────┬──────────┬───────────────

  水产品     │ 微生物群或种   │规定限量每克产品活菌数

─────────┴──────────┴───────────────

  概述:对以下三种产品,要求先认证加工厂:熟去壳小虾;剁、绞碎的鱼肉;熟的或预煮过的预制菜。

─────────┬───────────────┬──────────

鱼--巴氏灭菌,短│细菌总数(TVC)(30℃) │10的4次方

期保藏的     │大肠菌群           │1g中无

         │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未巴氏灭菌,│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短期保藏的(盐或油│大肠菌群           │1g中无

中的腌酸希伦鱼,熏│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干鲱鱼,提鱼)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卤水提鱼)│<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滚或不滚面包│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屑的大鱼块/肉片 │大肠菌群           │10

鱼--冷藏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冷冻的滚或不│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滚面包屑的大鱼块/│大肠菌群           │10

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生碎肉,预制│细菌总数TVC(30℃)   │5×10的5次方

的生碎肉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鲑鱼--烟熏的鳕和│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其它鱼类--淡腌或│大肠菌群           │1g中无

烟熏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双壳贝类}    │大肠菌群           │300/100ml

海胆  }活的  │粪链球菌属          │2500/100ml

         │沙门氏菌SSP        │25g中无

─────────┼───────────────┼──────────

甲壳类 }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不包括}熟的  │大肠菌群           │1

小虾/对}冷藏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虾   }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甲壳类}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00

包括小虾}生或熟的│大肠菌群           │1

对虾  }冷冻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对虾/小虾--熟的│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去壳的,冷藏或冷│大肠菌群           │10

冻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扇贝}预煮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贻贝}      │大肠菌群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3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蛙腿--冷藏或冷冻│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的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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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按照EEC指令(见表3a)。

  附加要求:

  语言必须是法语。

  名称--商品名或奇怪的名称同产品名称一样可以使用,但不能混淆,使人误解。在省略会与真正的产地相混淆之处必须标出原产国。

  带壳的蜗牛和牡蛎的量用单位个数附加壳直径来表示。

  带壳的贻贝的量可以用体积表示。

  批号必须标明(对于保藏、半保藏和冷冻产品)如下:

  (a)“批号”后标生产日期,需要的还有生产者代号。生产日期认为是生产的具体日期,包装日期或冷藏食品的冷冻日期,冷冻食品的第一次冷冻日期,须表示为(i)日,月,年或;(ii)4~5位数,前三位为相应的生产日期(即001~366)。后1~2位数字;是生产年的后1~2数字;(iii)日和月3位数跟在年后。

  (b)如果在进口以前通知官方,进口产品须有该国家的原始生产说明。

  注:冷冻鱼(整的、鱼片、冻鱼条、薄片、大鱼块),盐鲱鱼和鳕片一般情况下按规定数量出售。

  不许可使用维生素。

  添加色素必须在“色素”字样后标明色素的EEC编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切实发挥该系统在监测外汇资金流动和对外服务中的效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年初拟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4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认真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的要求,研究拟订详实的工作计划,迅速在辖内组织银行分批开展此项工作。有关此次数据清理的工作计划安排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各分局应高度重视这次数据清理工作,清理期间应由分局负责人牵头成立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并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领导小组要协调做好对辖内支局、外汇指定银行的宣传、动员、培训和验收等组织工作。

三、各分局应根据《清理方案》中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的同时,将今后“账户系统”运行和管理中的各项职责内容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建立与外汇局的网络联接,开通使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并按照《清理方案》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将数据采集和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严格保证数据质量。

六、此次“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清理过程中,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验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

七、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在数据清理过程中,请各分局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网站的相关信息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如咨询技术问题请与信息中心联系,咨询业务问题请与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国际收支司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陈中亮、牟传兴

联系电话:(010)68402122、(010)68402047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朱奇

联系电话:(010)68402378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卢之旺

联系电话:(010)68402374



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