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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44:44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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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夏季的来临,我国一些地方强降雨天气明显增多,各地已经进入暴雨、雷电、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高发期,同时也是中小学生溺水、交通事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集中发生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把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中小学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排查安全隐患。
  1.立即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的选址是否存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基础沉陷等自然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的山体、挡土墙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强化校园抵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及时完善汛期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安全演练,做好学校防洪、防地质灾害等各项准备工作。
  2.认真落实《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信息传达到中小学校。组织指导和帮助中小学校做好防御雷电、火灾、地质灾害、大雾等防灾减灾工作。要特别加强远程教育设备天线、山区处于高地的农村学校避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3.重点排查农村中小学校,特别是村小的校舍、厕所和校园围墙等。对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关闭停用,及时维修加固一般危房。要高度重视未列入危房的土木结构校舍的险情排查工作。对曾受洪水浸泡的校舍必须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严防“灾后灾”的发生。对因排除校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地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出妥善安排。
  4.全面评估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附近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进行环保评估,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发生工厂因有毒物质泄露或危险品爆炸等对师生造成的危害,应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工厂企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搬迁的必须搬迁。
  二、严防中小学生溺水、交通和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1.集中开展一次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的教育。要特别教育和引导中小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学生脱离学校和家长监管时段,做到“四不游泳”,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尤其要教育中小学生,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避免发生更多伤亡。
  2.强化校车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各地要立即开展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员为重点的拉网式排查和清理工作,坚决杜绝因校车或驾驶员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要教育学生在上学放学时靠公路边上行走,不上高速公路;必须横穿公路、铁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还要注意教育学生上学放学避免乘坐农用车,坚决不上超载车。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暑期组织学生夏令营或组织教师外出旅行时,一定要制订各项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3.加强对中小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组织对中小学校楼梯的专项检查,保证楼梯、楼道的照明,栏杆、楼梯扶手达到国家标准,消除通道和楼梯上的障碍,解决楼梯台阶的高低宽窄不科学问题。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组织有秩序疏散,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尤其在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防止学校补课和大班额带来的拥挤踩踏事故。
  三、切实提高预防控制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在近期开展一次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尤其要教育农村中小学生不喝生水、不摘食野果(菜)、不买街头无证小贩的饮(食)品。我部将向各地中小学校免费配发常识性读物《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和《学校健康教育墙报集锦》,同时将《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挂在教育部网上(www.moe.edu.cn)。各地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切实落实各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学校饮用水、厕所和食堂符合卫生标准。保持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与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逐级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要求,立即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迅速部署本地区暑假前后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限期完成排查、整改、安全教育的各项任务。要强化监督考核,成立专门检查组,对本地区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地方限期整改。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本行政区内中小学的管理责任。要针对当地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易发的事故种类,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开展排查、整改和安全教育工作。要制订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来临之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最快速度组织广大师生安全转移,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3.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放暑假前,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小学生集中开展一次以预防溺水、交通、食物中毒、火灾和雨季自然灾害等春夏易发、常见安全事故在内的系列安全专题教育活动,以专业知识武装学生,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学校要通过自查、排查,准确找出学校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放暑假前和秋季开学一个月后将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安全排查、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基础教育司)。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对由于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发生中小学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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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 劳动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建设部


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局(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为“阳光工程”)。现就实施该项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做好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和建设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部门要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转移培训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要求,安排专门的培训资金。

  二、实施阳光工程的总体要求

  为加强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在农民工培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成立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各地在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成立相应的办公室,牵头部门由地方政府确定。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培训项目以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坚持跨地区流动和就地转移相结合,通过订单培训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要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由农民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让农民受益。为做好阳光工程的实施工作,六部委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各省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本省的项目管理工作,通过该工程的实施,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

  请各省于2004年4月5日前将阳光工程办公室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E-mail地址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三、做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省根据国办发(2003)79号文件要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见附件2),抓紧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并于2004年4月底前将培训基地汇总表(见附件3)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2004年项目申报工作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省情况确定了2004年各省开展示范性培训任务(见附件4)。各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原则上以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为主,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04年4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汇总表(见附件5)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邮政编码:100026

  电话:(010)64193089、64193019

  传真:(010)64193089

  E-mail:yggcbgs@sina.com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建 设 部


  二ΟΟ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
山西
(1993年11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
设,加强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
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地区行
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进行监督。
第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三人、秘书长一人、
委员七人至十人。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处室。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地
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区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秘书长、委员的任免,由地区工
作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七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
执行情况;
(二)听取和审查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查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决定,可以提出修正意见和建议,需要撤
销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察院地区分院办结的案件,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可以提
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组
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
区分院负责人进行评议;
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工作部
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评议;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
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接待和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
要求,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
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七)组织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
集体视察;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对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
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
(十)检查本地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指导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和本地区内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二)联系和指导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开地
区人大工作会议,培训人大干部,组织交流代表活动和人大工作经验;
(十三)地区工作委员会处室的负责人,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免,报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会议。
第九条 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时,应听取地区
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依照法律规定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人员,应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讨
论后签署意见。
第十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与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察院地区分院应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讨论研
究重大问题。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召开的重要工
作会议,应邀请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规范性文
件,须抄送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应举行一次。地区工作委员会
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地区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在本地区的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第十二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地区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一年多的实
践,决定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
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决定,可以提出修正
意见和建议,需要撤销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办结的案件,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
上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
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