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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00:38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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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本院曾拟具意见转呈中央核示,“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颁布继承法规以前,对于‘绝户财产’问题,不宜作一般性的解释,应根据每一问题的具体情况,适当决定。至于彭老婆无配偶及子女,仅有侄儿及内侄各一人,平日无赡养抚助关系,就这个具体问题来说,该彭老婆的遗产,原则上可以作为‘绝户财产’看待,收归国有,其侄儿与内侄均不能继承。但在具体处理此项遗产时,应慎重斟酌多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遗产的多寡,其侄儿与内侄与彭老婆生前的感情关系,和他们现时的生活状况以及大多数群众意见等等,适当处理”。以上意见,经奉中央司法部七日四日(53)司普民字第14/988号批复:“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即俗称‘绝户财产’,目前中央对于继承法规尚未颁布,亦无统一解释。至于彭老婆的遗产,即无配偶、子女,又无生前抚养关系的人,应作为‘绝户财产’看待,原则上收归国有,交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但在具体处理时,同意你院所提应照顾到群众的意见和具体情况。”希你院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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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第四批示范工程命名的决定

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第四批示范工程命名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 水保[2003]36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水保[1999]85号)和《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水保[1999]297号),经研究,决定对第四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小流域命名如下:
一、命名北京市房山区等56个县(市、旗)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
二、命名贵州省大方县新桥小流域等302条小流域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小流域”。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要向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学习,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防治水土流失。要依靠政策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创新,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有效保护、高效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和群众生活水平。要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大面积恢复植被,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附件:1.“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县名单
     2.“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小流域名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7_shuibao03362_20050613.doc
附件1:

“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县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
河北省:涉县、赞皇县
山西省:乡宁县、壶关县、平鲁县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乌兰浩特市、清水河县
辽宁省:普兰店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辉南县、桦甸市、伊通县
江苏省:赣榆县
浙江省:宁海县
福建省:诏安县、惠安县
山东省:莒南县、惠民县、莱芜市钢城区、冠县
河南省:栾川县、巩义市、淅川县、济源市
湖北省:秭归县、利川市、通城县、赤壁市、孝昌县
湖南省:长沙县、衡阳县
广东省:惠东县
重庆市:万州区
四川省:南部县、三台县、大英县
云南省:罗平县、大姚县、武定县、嵩明县
陕西省:志丹县、彬县、临渭区、宜君县、柞水县、白河县、宁强县
甘肃省:西和县
青海省:互助县、大通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爱尔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内的合作,以促进相互间的了解,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尤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尽可能支持:
  一、大学、其它学术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合作以及大学教师间的互访;
  二、科学协会间的合作以及科学家和其它专家间的互访;
  三、为留学生和进修人员提供奖学金;
  四、互换两国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资料和文献;
  五、互派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和讲授本国的语言、文学和文化。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为文化和艺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提供方便。双方将特别鼓励:
  一、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包括公共美术馆间的接触和合作;
  二、作家、作曲家、美术家和戏剧家等文化和艺术界人士,以及与从事创作和表演艺术有关的人员进行互访;
  三、为使各自国家的文化在对方国家得到更好的了解,相互举办包括展览以及音乐、戏剧和舞蹈演出在内的艺术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相互交换书籍、杂志、报纸、电影片、录音节目和其它文化、艺术或教育方面的视听材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新闻、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并为之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青年及其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和交往。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并努力促进两国体育交流和体育组织间的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和行政安排,将由两国的代表根据不同情况,商定适当的方式,分别加以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形式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延长期间,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由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在都柏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爱尔兰政府代表
     朱 穆 之              彼得·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