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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12:24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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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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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蓝敏强


一、人民法院干警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改革策开放负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相对而言是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法院干警形象和声誉。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战斗力。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一门管理科学提出来。教育灌输的除了一些马列主义等大道理之外。没有系统的与审判工作联系起来的教育内容。
2、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的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目标不明确,教育培养的活动围绕实用的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的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3、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在法院基层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年年提,但在实际培养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自然难以引起重视。这项工作往往又被认为是属于务虚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实,出成效,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一边,即便有计划,也是一纸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当。目前进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是一味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制度,受教育者记笔记,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定是否达标,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兴趣。教育过程中还存在“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
二、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沿袭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在制度建设上一直没有摆脱这种模式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够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主要原因有:
1、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在监督制度上,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得个人意志,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和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物质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离现代化办公条件有很大距离,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工作条件差,干警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不利于培养法官的荣誉感。各种装备落后,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主要原因:
1、法院基本建设依靠地方财政拔款,各地方财政收入不一,拔付的费用也不一。我市大部分县区的财政状况可以说仍是“吃饭财政”,无法保证用充足的资金投入到机关建设上来。况且法院工作对地方经济建设不能带来明显的效果,地方财政不可能在资金上向法院倾斜,法院的基本建设相对来说就越来越落后。有的基层法院为了改善办公、审判条件,不得不将审判、办公楼的临街面开发成店铺出售,以弥补资金不足。法院审判楼办公楼下有时装店、有餐馆、有杂货铺,还有美容、按摩室,极不庄严。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2、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使法院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审判工作的现象。由于经费拔付不足,法院为保证正常的运转及法官福利,普遍重视诉讼费、罚没款的收取。出现了法院干警联系案源,拉案办的现象,目的是为了收取诉讼费。这样,必然会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引发不良社会反映。各地方政府为减轻财政压力,往往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法鼓励多收费、多罚款,这样无形之中助长了乱收费、乱罚款。对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渝文审[2007]29)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29号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下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及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证书和监督检查船员任职情况等工作。

第四条 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分为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

第五条 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或者驾机员1人,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由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员人数核定。

第六条 船员证书分为乙等船员证书、丙等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第七条 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超过18kW不满44.1kW的座机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18kW以下的座机渔业船舶和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以及非机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普通船员证书适用于非职务船员。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职务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要求,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半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第九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普通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游泳。

第十条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理论考试主要包括内河避碰规则、安全管理规定、职务与法规、自救常识等,实际操作主要包括航行、倒车、机械故障排除、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等。

考试内容按照《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如实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经渔港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对考试合格的渔业船舶船员,渔港监督机构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船员证书。

船员证书编号格式:考试发证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简称+yccy +签发证书年份(2位)+顺序号(4位)。

第十三条 船员证书有效期5年。持证人每两年应当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审证手续。

持证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证书毁坏或者遗失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经渔港监督机构核实后补发证书。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考试发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