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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36:12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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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深环〔2005〕324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2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    污染物排放许可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7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8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9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10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Ⅱ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生产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 一级 □
   1.3生产(经营)行业及主要产品。
   1.4员工总数_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8拟投产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________(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
   二、项目拟选建设地址周围的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企业情况)和经营地地界地点坐标
界址点坐标: 示意图: 北
X坐标
Y坐标



















  
  三、建设项目特征(请在隶属项目特征前的“□”内划“√”)
  □ 3.1属于非生产性项目。
  □ 3.2属于工业生产项目(申报此项者,填报第“四”部分)。
  □ 3.3属于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开发区、围海造地、水利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干线、电讯工程、仓储业、污水处理厂等(申报此项者,填报第“五”部分)。
  四、工业生产项目(本表填不下,请加附页)
     4.1主要产品(年产量): 4.2主要原料(年用量):
名称
数量(单位)






















名称
数量(单位)


























   4.3主要设备或设施: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备注











































   4.4附属设施:
   备用发电机___型___千瓦发电机__台;燃油类别___;用量吨___/日;
   锅炉___型___吨锅炉__台;燃油___类别;用量___吨/日;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排水情况:
   工业用水量___(吨/日);生活用水量___(吨/日);
   工业废水排放量___(吨/日);生活废水排放量___(吨/日);
   重复用水量___(吨/日);废水排放去向___(吨/日)。
   4.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框图(如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产生,需明确标出产生环节,并用文字说明):
   4.7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五、其他项目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饮食娱乐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一级 □
   1.3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1.4员工总数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8拟开业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延期、补办)。
   二、项目拟选经营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整栋占用,须注明上下层企业、单位名称)
   示意图:北
    ↑
  


   三、经营内容
   3.1旅业:
   3.1.1旅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3.1.2客房___间;床位___张;
   3.1.3洗衣房面积___平方米;
   3.1.4___型湿洗机__台;___型干洗机___。
   3.2餐饮:
   3.2.1餐厅面积___平方米;厨房面积___平方米;炉灶__个;
   3.2.2燃料___种类;燃料用量___公斤/日;
   3.2.3卡拉OK音响套。3.3歌舞厅:
   3.3.1娱乐场所面积平方米;的士高舞厅面积平方米;
   3.3.2卡拉OK音响___套。
   3.4健身娱乐:
   3.4.1保龄球、桌球:
   球室面积___平方米;球道数___道;球桌数___台。
   3.4.2桑拿浴、药浴:
   浴室面积___平方米。
   3.4.3其他。
   3.5排水情况:
   总用水量___;废水排放量___;重复用水量___;
   废水排放去向___。
   四、附属设施
   4.1空调设备:___型___台。
   4.2备用发电机:___型__千瓦发电机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3锅炉:___型__吨锅炉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4其他设备及设施:
   五、防治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措施简要说明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土地开发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用地项目概要
   1.1用地项目名称__________
   1.2申请用地单位__________
   1.3用地地址__________
   1.4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1.5用地单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1.6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2.1用地性质__________
   2.2建设项目内容________
   2.3建设规模__________
   2.4其他情况(水电气用量及运输量)__________
   2.5拟开工日期____计划建设工期个__月
   三、用地地址周围主要山河、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和用地坐标
   界址点坐标: 示意图: 北
X坐标
Y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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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第四条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落户:
  (1)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我省就业的,凭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3)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外埠人员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有关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依法取消暂住证制度,在全省建立和实行《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应当申领《居住证》。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应当使用《居住证》。

  第六条 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 第八条 跨省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迁入城市的居民享有当地居民法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证监法律字[1999]3号规定本文失效)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发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清理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清理审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清理、初审阶段。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现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进行清理;从中国证监会关于受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证管
办(证监会)即可对申请继续从业的机构及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并于1998年2月28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初审通过的机构与人员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意见(盖章)一式三份报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
未经授权地区的清理、初审工作由当地证券期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阶段为复审阶段。我会对地方证管办(证监会)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从1998年3月中旬起,分批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证书。对获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以及获得执业证
书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在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布。
二、清理的范围与原则
(一)清理范围:从事《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包括:
1.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专营及兼营机构及其咨询人员;
2.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信息公司、软件公司及其咨询人员;
3.超出本机构营业范围和营业时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咨询人员等。
(二)审核原则:
1.优先考虑内部管理严格、服务质量较高、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理的专业咨询机构。
2.清理阶段暂不受理1997年12月3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机构的申请。
3.对于咨询人员此次申请执业资格,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可暂不要求其提供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证明文件,但除应具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五)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1997年12月31日咨询机构在册的咨询人员;
(2)具有三年或三年以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经历;
(3)在所提供的市场咨询意见中,没有因过激言词以及误导市场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理;
(4)公开发表或向客户提供的研究成果在五万字以上;
(5)如仅具有大专学历,则需同时具备五年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经历。
1999年年检时,将对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根据其从业资格考试结果进行重新审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我会将另行布置)。
4.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依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咨询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依《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初审;在异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此次清理、初审工作由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
)负责,并将最终结果通报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
三、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切实加强对咨询机构和人员的指导和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任何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均不得从事《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违反此要求,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及我会的授权,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行为,监
督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和个人执行处罚决定,并报我会备案。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要坚持标准,做好清理和初审工作。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我会。

附件: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及执业资格报送材料格式
为做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及执业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的格式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及执业资格报送材料”字样;
2.申请机构名称;
3.申报时间;
4.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初审批准时间;
5.中国证监会批准时间。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
二、申报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证券管理部门的初审批准文件
1-1 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初审批准机构及人员申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文件
第二章 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
2-1 申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2-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2-3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4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公司章程
2-5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2-6 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2-7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2-8 咨询机构最近半年的业务报告
2-9 代表本机构业务水平的咨询报告、研究成果三种
第三章 咨询人员的申请材料
3-1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从业及执业资格申请表
3-2 身份证明(复印件)
3-3 学历证明(复印件)
3-4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以往表现证明
3-5 咨询人员公开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专著
3-6 三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