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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40:45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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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期限(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届满,省人民政府取消、新增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我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取消22项,新增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或实施主体20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删除;对新增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增加;对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修改。取消、新增、调整后,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为357项。现将取消、新增、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2、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项)

   3、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0项)

附件1: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项

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6项

3

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
市建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5项,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
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6项

5

国、省、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等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4项


6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进行有碍通行安全等活动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5项


7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9项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
市财政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68项


9
用人单位录用登记
市劳动保障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78项

10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83项


11

国家、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改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84项


12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经营活动或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餐饮设施审核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1项


13


在航道内打捞沉没物、漂流物审批
长沙海事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20项


14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水利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49项


15
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许可
市绿化委员会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63项

16
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2项

17


对城市已建微波通道有影响的高层建筑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报建审批
市无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48项



18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

市政府农村工作部门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49项


19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5项


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6项


21

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7项


22

名片印刷企业设立、兼营、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8项




附件2: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

实施项目目录(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市园林局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市气象局







附件3: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

实施项目目录(20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级)初审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79项

2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5项


3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6项


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7项



5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8项

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9项

7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0项

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1项

9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核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2项

10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长沙海事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5项

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35项

12
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审批
市文化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83项

13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69项

14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4项

15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认定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7项

16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8项

17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9项

1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市人防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08项

19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卫生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34项

20
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市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局承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7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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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
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印发后,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台的面积核定问题
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二、关于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问题
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当地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
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三、关于住房装修设备价的计算问题
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一并收取。
1990年(含)前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0;1990年后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每年可给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1-已竣工年限×2%);1999年1月1日以后已进行综合维修
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没有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10%的建筑面积的方
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八、关于革命烈士的工龄计算问题
革命烈士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的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九、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待进行房屋普查、建立住房档案、上市出售审批办法印发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上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6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5月17日 财办库[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将执行新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工作,保证相关信息提供、采集和传送的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中旬前,将相关账户基本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2)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本省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财政部门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由核算中心对学校进行集中核算的,还要包括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核算中心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二)预算管理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相关预算管理文件或办法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本省分解到省级教育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地方按比例分担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三)资金支付信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现有凭证要素不能满足要求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计相关凭证,或在现有凭证空白处填写。具体包括: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省本级直接支付和对县级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县级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二、县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具体包括: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付款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县级直接支付和对学校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学校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三、有关要求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准确及时提供、采集和传送相关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加强培训,积极与代理银行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监控管理信息要素齐全、提供及时、传递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汇总表
2.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县级核算中心账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