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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8:29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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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要渔业水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的管理。

  第三条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是指收录成为我市重要渔业水域的天然水域或水系、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养殖基地的目录。

  “重要渔业水域”是指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方面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水域或滩涂。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要渔业水域的划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控制、有效保护、功能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渔业水域进行认定,属于重要渔业水域的,编入《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划定为重要渔业水域:

  (一)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市级及以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

  (二)已批准的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

  (三)列入全市农业“1115”工程规划的渔业主导产业园区、渔业特色精品园区建设区域;

  (四)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列入濒危物种种类或在我市具特别经济价值种类的“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和重要栖息水域;

  (五)具有重要渔业生产功能的传统渔业捕捞作业水域。

  第八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渔水域进行监测评估,对符合重要渔业水域条件的,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第九条 根据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水域环境变化和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适时进行修订变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和环保、水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功能和水质的保护,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减少在天然水域内(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网围等人工养殖行为,属备用水源地的水域和水库禁止人工放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渔业水域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违反重要渔业水域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违反渔业水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名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


http://www.nj.gov.cn/zwgk/xxgk/fggw/nzgn/201206/t20120613_11223382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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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9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确保各分公司外币业务发生大额赔款时的外汇调剂,总公司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外汇支付和按规定统一向外汇指定银行集中结汇的需要,根据7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精神,总公司决定推行新的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现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书面报告总公司计财部。

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外币业务发生大额赔款时的外汇调剂,总公司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外汇支付和按规定统一向外汇指定银行集中结汇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和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结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公司外币业务采用原币记帐法,外币业务的外币收支直接按外币记帐,年终将各种外币按规定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进行汇算。
第二条 外币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级公司从严掌握开立外币帐户,开立外币帐户需经上一级公司财会部门书面同意并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审批,帐户启用2天内将开户行、帐号、印鉴试样等资料报上一级公司财会部门备案。
第三条 国家对保险外汇收支实行计划管理和结汇、售汇制。总公司对全系统的外汇收支实行集中管理、集中结汇,总公司定期按外汇净收入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
第四条 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外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内部结汇、售汇的办法。日常结汇、售汇,一律按上年会计决算所使用的汇率进行会计核算,年终会计决算时再按新的汇率予以调整。
第五条 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外币业务的大小、赔付率及日常外币开支情况,核定各分公司外汇资金的定额(具体定额另行测算、下发)。
第六条 分公司超过定额的外币资金,必须于每月8日以前以电汇方式向总公司办理结汇,总公司收到银行电汇凭证后2日内按规定汇率向各分公司电汇相应的人民币资金。
第七条 分公司发生外币业务重大赔款,外币存款支付不足时,可向总公司申请购汇,总公司在收到申请购汇报告后2日内经审核后以电汇方式向申请购汇分公司售汇。分公司收到银行电汇凭证后2日内按规定汇率向总公司电汇相应的人民币资金。
第八条 总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结汇、售汇和购汇的帐务处理,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基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分公司外币资金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公司将外币资金管理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函〔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288号)要求,按照“试点—示范创建—示范”程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以政策制定为核心,以机构设置、岗位开发为重点,以经费保障为关键,以专业服务为载体,以组织考试、社会参与、教育培训、宣传研究为手段,培育一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拓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成果,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律与模式,努力开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

  二、活动方式

  民政部在2007年以来开展的试点工作基础上,启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制定试点示范基本标准。各省区市参加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的地区和单位达到试点示范标准,可以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申报。民政部将在综合评定基础上,本着成熟一批命名一批、宁缺勿滥的原则,将达到试点示范标准的地区和单位命名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

  三、试点示范标准

  (一)政策制定。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规划,出台专门的综合性社会工作发展意见,研究制定配套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政策措施。试点示范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社会工作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党委政府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在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站。试点示范单位要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内设专门社会工作部门,配备人员编制。

  (三)经费保障。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开展相关工作和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试点示范单位要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

  (四)组织考试。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动员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得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参考人员的考试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考试通过率。

  (五)岗位开发。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可行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公益类社会组织岗位开发设置综合性政策;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城乡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按照适当比例开发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社区社会工作者给予补贴。试点示范区(县、市)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岗位聘任、兑现工资待遇。

  (六)社会参与。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出台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或岗位的政策,扶持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出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带动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政策,在本辖区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吸纳志愿者参与本单位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志愿者招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水平。

  (七)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大力开展针对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民工、流动人口、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儿童等有服务需求的群体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单位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将机构建成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较高,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应有的伦理原则,服务效果良好。

  (八)教育培训。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培训范围要涵盖本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社区组织人员、相关单位人员。试点示范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社会工作全员培训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出台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政策措施。

  (九)宣传研究。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创造性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使社会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加强社会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事关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撑的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将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精心培育,典型示范。各地要根据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加大对现有试点地区和单位的指导力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发现工作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对策和举措,抓紧健全相关制度。通过深化试点,完善提高,为成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打下坚实基础,为提炼出带有规律性、普遍适用性、可推广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模式提供生动实践。

  (三)加强督导,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参加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地区和单位的督导和管理。民政部将重点加强对被命名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地区和单位的督导,研究建立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追踪,动态评估,“能进能出”,不搞“终身制”,确保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健康持久地开展下去。

  民政部将在今年7月命名第一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10日前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申报表(见附件),以及该地区或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相关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附件 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九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李永新 曾宪才

  联系电话:010-58123365;58123366

  传 真:010-58123354

  电子邮箱:zengxiancai@m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