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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论证前《第三只眼睛看中国大学》的正确性/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29:24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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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论证前《第三只眼睛看中国大学》的正确性

龙城飞将


  我转帖了前耶鲁大学校长评论中国大学的文章,我并不在意这个讲话的真实性,但我十分赞同文章的观点。也许,这是仿照多年前《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新作吧,也许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大学》。
  Joanna在我的转帖文章下面进行了论证。不过,她用的办法是:表面否定,实际上肯定。现在,把她的论证过程展现出来:
  “《环球时报》29日致电耶鲁大学进行询问,校方……告诉记者……耶鲁大学学报从未刊登过传闻中的这篇文章。”
  “一篇名为《戳穿谎言?“耶鲁大学校长撰文”是如何形成的?》的网文称,此文是用1987年施密德特在耶鲁开学典礼上的演讲移花接木拼凑而成的。”
  为了坚定她论证的这个观点,Joanna特别强调,“谎话是说不得的”。
  我得出这个结论,缘于他/她问我结论何来。我回复说,浓缩你的留言。即对此的论证系简化他/她的文章。其原文为在我转帖的文章《前耶鲁大学校长:中国大学是世界最大的笑话》下的留言 。
  
  接着,他/她对这篇新版的《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大学》(即我转帖的《前耶鲁大学校长:中国大学是世界最大的笑话》)作了进一步的论证,方法仍是表面否定,实质肯定。具体论证过程在其新的转帖文章:《给愿意受骗的人》。

  在前面我所引用的他/她的结论的前面和后面,他/她各加了一句话,就变成了现在的样子:“?大??友?查?此文系把耶鲁大学校长的小贝诺•施密德特在1987年??W典?中的一些言?搬移後拼??的?其???位校?是在?γ????诮逃?矫娲嬖诘???提出批?”(下划线部分系新加的字句)。

  他/她先用较大篇幅先复述《耶鲁大学前校长撰文批判中国大学》,内容与我所贴的《前耶鲁大学校长:中国大学是世界最大的笑话》 大致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然后,他拷贝了小贝诺•C. 施密德特 在1987年美国耶鲁大学迎新典礼上的讲话 :“我很高兴在这座大厅里见到众多的学生父母……你们既为孩子们交了好运而欣喜,又为即将到来的离别而伤心;他们将在这里挥手向你们告别,踏上令人振奋的求索之路。”下面的大幅文字中他先是为耶鲁及新入学的优秀学生感到自豪,同时也批评了当时美国不好的教育风气。

  接下来的结论必然是,毋庸置疑,现代版的《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大学》一文中有一些话语与小贝诺•C. 施密德特在1987年美国耶鲁大学迎新典礼上的讲话很相似。也许是他本人用同样的观点批评中国的大学,也许是其他作者借他的名气来写作。总之,我认为,该文对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存在问题的批评是客观的,正确的,需要国人深刻地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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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监字〔200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已经200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8月3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防止和纠正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以下统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建立健全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保障刑罚的依法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依法交付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加大,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成为当前刑罚执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后继续违法犯罪,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依法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出发,把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检察监督,作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交付执行机关和基层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现机制

  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公布举报电话、设置网上举报信箱、落实“检察官接待日”制度等,认真受理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处理的情况。

  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时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活动。定期检察中,要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核实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审查与监外执行罪犯相关的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统计报表,了解重点罪犯刑罚执行的情况。加强对容易发生脱管、漏管问题的交付执行环节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重点核查,加强对对严重刑事犯罪罪犯、职务犯罪罪犯脱管、漏管的重点核查。

  对于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的,派驻检察机构要及时掌握情况,并于该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后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寄送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防止出现脱管、漏管问题。

三、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纠正机制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照规定将罪犯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执行机关的,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的,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擅自长期离开执行地脱管、漏管的罪犯,应当建议执行机关依法收监执行;对于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突出的地方,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监督管理工作的检察建议。对脱管、漏管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要进行重点纠正。

  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后,要及时掌握纠正情况,注意督促落实。对于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后,有关机关不予采纳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认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当向同级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四、建立健全纠防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协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建立监外执行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对于发现的可能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监督相关机关落实监外执行的工作措施。必要时,每年可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活动,及时研究监外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内部协调制度。公诉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监所检察部门。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者存在脱管、漏管情况,需要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由该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解决。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对监外执行检察情况进行微机管理,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等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责任追究机制

  负有监外执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接到有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或者发现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违法情形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其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逐步改变我市人才不足和分布不够合理的状况,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流动要有组织地进行,必须服从和保证新建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需要,扶持科技力量薄弱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的发展。
在人才流动中,要认真解决人才积压浪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问题。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属郊、县流动;任何单位不得到市属县、郊区或三线地区招聘人才;未经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和招聘中、小学教师到非教学部门工作;不得抽调和招聘护理人员到非
医疗部门工作。
二、人才流动必须按照现行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允许未经组织批准,未办理手续而擅离工作单位;对未办理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单位的,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在人才流动中,要保护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凡合理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料,如确需要的,应通过协商转让。
三、有偿分配的或由企业出资培训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必须为所在单位连续服务期满六年后才允许合理流动。对服务期未满,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而要求调整的,接收单位应向调出单位补偿一定的培训费;对服务期满后进行合理流动的,调出单位不得再索取培训费;对自费学
习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整或调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取的培训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的智力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四、国营企业和科研部门要有计划地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或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队,帮助乡镇和区街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可按有偿原则,收取费用。派出支援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可由受援单位发给;发放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优。原单位调整工资、分配住房时,对
派出支援的人员应一视同仁。派出人员在支援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科技成果,由受援单位写成书面材料转给其单位存入本人的技术业务考绩档案。支援期满后,如本人愿意留下的,经双方单位同意,可办理调动手续。
中央、省属单位和高等院校支援我市乡镇、区街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可按上述原则执行。
五、市属郊县的乡镇企业的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公开招聘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应聘。凡应聘到本市郊区县(含镇、乡)工作的,所有制性质不变,本人户口可以保留;如家属子女随同的,其户口也可保留;本人愿意停薪留职支援乡镇企业者,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两年,延续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六、根据生产和科研任务需要,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缺情况,企业、部门之间可以互相借用专业技术人员。借用专业技术人员,应签订借用合同,并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借用单位应给予借出单位适当的补偿。
七、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兼职从事讲课、讲学、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凡不脱离本职工作,业余兼职不使用原单位的生产设施的,其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利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的人员或使用原单位的生产设施的,须经单位同意,所得收
入的百分四十归之个人,百分之六十上交原单位。党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
八、对国家计划外的大、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人员,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可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招聘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属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一般应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系统内进行调整。如在集体所有制系统内无法调整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后,可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选聘为合同制干部或吸收为国家干部。如吸收为国家干部的,
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不称职的可退回,原单位应予接收。
十、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身体尚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接受聘请从事技术指导、培训、讲学等工作。其离退休金,由原单位按规定发给;技术津贴、生活津贴及聘用期间的医疗等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8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