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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王永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8:45:56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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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摘 要: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的日渐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控告权、直接起诉权以及上诉权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重大的缺陷,而又缺少完备的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难以得到充分的补偿和救济。解决的途径在于完善立法,扩充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诉讼权利; 司法审查申请; 国家补偿; 精神损害赔偿

目 录
摘 要 I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  
(一)报案、控告、举报权  
(二)申请回避权、复议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  
(四)直接起诉权  
(五)程序参与权  
(六)申请抗诉权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  
(一)被害人享有的控告权、直接起诉权存在疏漏  
(二)被害人上诉权的缺失  
(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二)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三)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四)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的愿望,而且更有着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谴责、惩罚的诉求,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赋予其拥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地位,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理的平衡。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和自诉并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格局,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被害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权利。[1]
(一)报案、控告、举报权
当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报告并要求依法查处。《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该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侵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二)申请回避权、复议权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刑事被害人对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认为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刑事被害人对于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
有权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此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直接起诉权
首先,表现为被害人有自诉权,其次,表现为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针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五)程序参与权
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对当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质证意见;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进行就案件证据和案件事实阐明自己的意见以及反驳对方的意见的法庭辩论活动。
(六)申请抗诉权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受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任务,尽管如此,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根本上来说被害人权利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实际的运作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害人享有的控告权、直接起诉权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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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执行率偏低的调查分析

韩召峰


  民事案件的执行是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公立救济的最后一道环节,是人民法院动用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司法活动。笔者对2007年-2009年北安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分析(表一),
表一 (单位:件)


项目



年度 收案 结
案 结收
案比 其中
实际执结 和解执结 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 其他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2007年 655 552 84% 232 42% 116 21% 104 19% 38 7% 46 8% 16 3%
2008年 571 487 85% 219 45% 112 23% 102 21% 43 9% — — 11 2%
2009年 440 394 90% 205 52% 98 25% 39 10% 32 8% — — 20 5%

  通过统计发现案件实际执结率不足50%。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不足40%。从结案的方式来看,虽然结收百分比较高,但是实际执结案件占结案数的比例相对稳定,基本保持在50%左右,实际执行到位率偏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占相对大的比例,从结案的标的额看,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呈现下降的趋势,标的额到位率也呈现下降的趋势(表二),这与基层法院受案标的额的范围扩大有关。但是实际执结率比例仍然偏低。
表二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 收案
标的 结

标的 结收
案标的比 其中
实际执结 和解执结 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 其他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1984年)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7月27日 生效日期1984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七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尼方供应。根据尼方的要求,中方同意供应中国医疗队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其费用将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这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日尔。尼方将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关于药械费用结算,中方根据提供的药品、器械实际发生的费用,提出结算确认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中方根据确认的金额开出帐单,通过中国银行和尼日尔共和国发展银行办理结算。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五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旅差费由尼方负担。
  生活费标准:
  队长、副队长、各科主任 94000西非法郎;
  主治医生 80000西非法郎;
  医生、译员 67000西非法郎;
  司机 53000西非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用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尼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尼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毓培           依得·乌玛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