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是我市贯彻行政许可法,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和协调,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十四日
滁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是指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将有关申请资料转递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事项、核发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制度。
申请人在本市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项目的,均纳入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的程序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程序是“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前置审批的,由工商部门设在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工商窗口受理申请后,对涉及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告知书》(附件一),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一起,及时转递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同时将告知书抄告中心管理机构。对于前置审批项目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工商窗口将告知书抄告中心管理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督办。
(三)并联审批
l、凡法律、法规赋予或上级职能部门依法授予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2、各并联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在接到工商窗口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告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对表示同意的,应及时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同时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二)反聩工商窗口并抄送中心管理机构。对表示不予同意的,还应当随附具体意见和理由,由工商窗口,统一答复申请人。
(四)限时办结
1、并联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窗口转递的申请人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请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专项资料。对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如果审批权限在上级部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负责催办。
2、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工商窗口应在收到并联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3、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45日内完成并联审批,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由工商窗口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造成延期的并联审批部门应提前向中心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的,由中心管理机构报请市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并联审批的组织和监督
(一)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涉及面广,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审批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制度的运行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方便企业,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召集。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同级政府协调解决。除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并联审批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一律由设在中心的银行结算窗口集中收取。
(三)各级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登记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要依法将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并联审批工作中,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审批,由有关单位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上报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部门审批。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下级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的审批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告知下级部门。
(五)要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置专项审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为企业办理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抄告工商窗口,核销该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
(六)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行政服务中心要对并联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予以通报,提出督办意见。申请人发现并联审批工作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50-3216170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电话:0550-3215647 市监察局投诉电话:0550-3037755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告知书
政联批字第 号
窗口(部门):
企业名称: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需办理
项目审批手续,请你窗口(部门)在接到本告知书后,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批意见书面反馈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局窗口。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工商局窗口盖章)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联,工商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各存一联,第三联交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附件二: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
政联批字第 号
工商局窗口:
企业名称:
申请办理 审批手续,经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并联审批单位盖章)
(说明:本意见书一式三联,并联审批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各存一联,第三联交工商局窗口
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购[200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全面和专项考核。全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予考核开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验证考核。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 综合情况考核(16分)。
1.岗位设置(8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4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3)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2分,没有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0分。
2.人员素质(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到40%不到60%的,记2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3.业务培训(4分)。
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4分;一次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基础工作考核(14分)。
1.档案管理(6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三)采购业务考核(30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0分。
3.编制采购文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2)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3分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4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采购结果公告(4分)。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6.采购文件备案(5分)。
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7.定点协议采购工作(7分)。
(1)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2分;未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0分。
(2)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2分;未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0分。
(3)及时将价格更新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1分;未及时备案的,记0分。
(4)按规定及时将二次竞价结果送采购人确认的,记2分;不送或迟送一次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四)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25分)。
1.工作效率(10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5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5分;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服务质量(15分)。
(1)接受的委托计划任务,全部按要求良好完成的,记3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按规定受理、答复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3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4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4)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3分;80%以上不到90%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5)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4)、(5)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3分)。
制定了比较健全的相关规定的,记3分;不健全、不完善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12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2分为止;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2)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3)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4)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