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7:04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政部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991年8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
西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中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公安分局、大通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在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本市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的,由户主或暂住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留住者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暂住人口居民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旅客住宿登记;
(五)暂住在宗教场所或其他场所的宗教职业人员,应到暂住地宗教主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办理。
暂住在其直系亲属家中的,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七条 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经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回家探亲的,由本人持批准证明,在到达本市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八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
第九条 拟在本市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及宗教职业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签发《暂住证》前,应当查看育龄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暂住人应当持有的其他证明;对证件齐全,符合暂住规定的,应当于申请当日登记,签发《暂住证》。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3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满后继续暂住的,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暂住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的,应当持《暂住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毁的,暂住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报告,补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禁止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伪造、涂改《暂住证》。
第十三条 暂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服从当地的治安管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和案件查处工作;
(四)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年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四条 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及个体业主不得雇用、招收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单位及个体业主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发现暂住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六条 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暂住人办理有关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应当查看其《暂住证》。
第十七条 暂住人在暂住地死亡,留住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培训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暂住人口开展法制教育;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
(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以及侵害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暂住人口统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配合做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变更、延期、补领手续的,令有关责任人或者暂住人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三)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伪造、涂改《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或个体业主雇用、招收未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扣押暂住人《暂住证》和其他份证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意刁难暂住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1996〉45号)同时废止。



1999年2月23日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长期以来,我国依赖于资源高强度开发、生产要素高度集中的农业生产方式,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不仅是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也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迫切任务。

  (一)农业清洁生产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保证。我国人口多,资源约束性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相对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加剧的问题日益突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越来越受到资源环境的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登上新台阶的难度加大。农业清洁生产改变以往农业发展过度依赖大量外部物质投入的生产方式,用循环经济的理念发展农业生产,实现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物循环再生化,有利于缓解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农业清洁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工业“三废”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正在由局部向整体蔓延,污水灌溉农田面积不断增加,农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大部分随意丢弃和排放,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加剧,严重威胁着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地区农业自身造成的面源污染日趋严重,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之一,集约化农区地下水硝酸盐污染也呈上升趋势。农业清洁生产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严格控制外源污染,减少农业自身污染物排放,对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农业清洁生产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业清洁生产实行生产过程清洁化,大力推广应用低污染的环境友好型种植养殖技术,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饲料等投入品,节约了生产成本。通过资源的梯级利用,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生产体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值潜力,增加附加值,提高农业的质量和效益,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效途径。

  二、加强农产品产地污染源头预防

  (四)控制城市和工业“三废”污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严禁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气、废水、废油、固体废物,严禁直接把城镇垃圾、污泥直接用作肥料,严禁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理固体废弃物。在农产品产地周边堆放、贮存、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引导乡镇企业聚集发展,完善排污综合治理设施。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依法“取缔关停一批、淘汰退出一批、限期治理一批”,严格控制新上污染企业,加强对重金属污染源的监管。

  (五)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饵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于肥料或造田。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科学投饵,合理用药。加大对违法违禁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有害农业投入品的处罚力度,营造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农业投入品的良好氛围与环境。

  三、推进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

  (六)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精准农业技术,鼓励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优化配置肥料资源,合理调整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提高肥料利用率。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配置杀虫灯,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绿色植保技术,进行病虫抗药性监测与治理,提高防治效果和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用量。大力推广节水农业技术,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缓解水资源供给矛盾。

  (七)发展畜禽清洁养殖。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实现畜牧业与种植业协调发展。科学配制饲料,规范饲料添加剂使用,提高饲料利用率,减少氮、磷等排放。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设施化处理等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以生猪、奶牛等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为重点,加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治理和利用。

  (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环境技术标准,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力度,合理调整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快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建立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普及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方式。积极推广安全高效人工配合饲料、工厂化循环水产养殖、水质调控技术和环保装备,减少污染排放。

  四、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九)实施农田氮磷拦截。在现有农田排灌渠道基础上,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改造修建生态拦截沟,吸附降解农田退水中的营养元素,改善净化水质,促其循环再利用,减少农田氮磷流失。

  (十)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村为单位,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农膜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引导农民使用厚度大于0.008mm的地膜,回收利用废旧地膜,解决农田“白色污染”。

  五、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本地区农业清洁生产工作,真正把农业清洁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业清洁生产工作责任制,把目标和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层级、各单位,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严格绩效考核。

  (十二)完善政策法规。要研究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标准规范。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加大对农业清洁生产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实际,把农业清洁生产作为当地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调整产业结构。

  (十三)加强科技支撑。整合优势科技力量,集中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尽快取得一批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同时,对现有的单项成熟技术进行集成配套,形成适宜于不同地区的技术模式,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规模和范围。大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十四)强化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识。把农业清洁生产作为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清洁生产技术培训,逐步使农业清洁生产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