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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3:24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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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8.12.14


(根据1998年12月1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计地区[1998]2520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量管理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在保证防洪防凌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上中下游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总量控制,以供定需,分级管理,分级负资。并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预案制度。
第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从地域角度包括流域内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九省(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流域外引用黄河水量的天津、河北两省(市)。
第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从资源角度包括黄河干支流河道水量及水库蓄水量,并考虑地下水资源利用情况。
第五条 黄河水量调度依据是国务院批准(国阅[1997]149号)的《关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报告》水量分配方案。

第二章 调度原则
第六条 各省(区、市)年度用水量实行按比例丰增枯减的调度原则,即根据年度黄河来水量,依据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可供水量各省(区、市)所占比重进行分配,枯水年同比例压缩。
第七条 黄河流域各省(区)即干流各河段用水量按断面进行控制,分别以下河沿、石咀山、头道拐、花园口、高村和利津水文站作为进入宁夏、内蒙古、黄河中游、黄河下游、山东省和河口地区的水量控制断面。
第八条 黄河干流各河段水量控制以河段总耗水量和断面下泄流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
第九条 黄河水量实行年计划月调节的调度方式。
第十条 制定黄河水量调度方案,要上中卞游统筹兼顾,优先安排城乡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用水,其次是农业、工业及其它用水,同时还需留有必要的河道输沙用水和环境用水。

第三章 调度权限
第十一条 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进入各省(区)和河段控制断面的水量进行调度。
第十三条 干流刘家峡、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等水库,支流故县、陆浑、东平湖等水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下达月、旬水量调度计划及特殊情况下的水量调度。
第十四条 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天津和河北等省(区、市)水利厅依据下达的月用水指标,负责辖区内水量调度工作。
第十五条 河南省和山东省的黄河干流河道分别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和山东黄河河务局依据下达的月用水指标负责水量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 河南省和山东省的黄河支流河道水量分别由两省水利厅依据下达的月用水指标负责调度工作。

第四章 用水申报
第十七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于每年的9月20日至10月lo日受理引黄各省(区、市)下年度即11月至次年6月用水需求计划申报。每月25日前受理下月度用水需求计划申报。
第十八条 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北和天津市年度用水需求计划由省(区、市)水利厅(局)负责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
第十九条 河南省和山东省的黄河干流年度用水需求计划由河南黄河河务局和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申报。
第二十条 河南省和山东省黄河支流年度用水需求计划由省水利厅负责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辖区内各用户需向省(区、市)水利厅(局)(其中河南、山东两省需向省黄河河务局)申报用水需求计划。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汇总各省(区、市)的年度用水需求计划,根据各地蓄水墒情和需水情况进行总量平衡,编制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预案,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送水利部。

第五章 用水审批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于每年11月5日前对黄河水量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预案作出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引黄各省(区、市)水利厅(局)或省黄河河务局需依据水利部批复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对辖区内各用户年度供水做出安排,于11月20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据水利部批准的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预案和来水实际情况,于每月28日前对各省(区、市)下月引水实施调度方案做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引黄各省(区、市)水利厅(局)或省黄河河务局依据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月引水实施调度方案,安排辖区各用户月的用水计划,并实施调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当引黄各省(区、市)用水过程有变化,需要调整正常来水年份年内水量分配指标时,由各省(区、市)提出申请,黄河水利委员会报告水利部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年水量分配方案调整须报国务特殊情况下的水量调度申请。
第三十条 水量非常调度期由国家防总会同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全河干支流大型水库的蓄泄水和河道径流流量进行统一调度。
第三十一条 水量非常调度期的水量实行月计划旬调节的调度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水量非常调度期间,各省(区、市)及水库管理部门应逐日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有关引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

第七章 用水监督
第三十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计划的执行,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应对各引黄省(区、市)黄河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水量非常调度期间应派出工作组对重要取水口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省(区、市)应于每月5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上月全省及各取水口引用水量报表,11月10日前报年度引水量报表。逐步建立全河水量调度监管系统,做到随时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枯水年非汛期,黄河水利委员会每月25日前对各省(区、市)当月用水计划进行初步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进行调度,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用水结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不执行调度计划超指标用水的省(区、市)或单位,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核减其用水指标,在超计划月份之后相邻的一个月或几个月内扣除,书面通知有关省(区、市)及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瞒报用水量的省(区、市)或部门,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超计划用水将实行加价收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定期向流域内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发布黄河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公告。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区、市)水利厅(局)或省黄河河务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水量调度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文号:[水利部计地区[1998]2520号通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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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
  现将《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组
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为做好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总结“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决定联合实施“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
训工程”。
  一、目标任务
  2004年4月至9月,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
务”的要求,在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培训作用的同时,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面向高校
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实现自
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二、实施范围
  重点面向高职院校,同时面向部分本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各地可根据
本地区情况,自主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院校。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规定的相关培训项目和内容,组织开展培训、鉴定和就业
服务工作。
  (二)各高职院校对2004年就业率不高的专业要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在学生毕业前要按
照新的专业方向补充相关课程,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毕业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
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应在毕业后一段时间内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学生的就
业能力,以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2004年,在高职院校中课程设置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
对应的专业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面开展创业培训。组织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有意自主创业的学生,参加学校自
己开发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为建立
远程培训站点的学校提供远程创业培训服务,为未建立远程培训站点的学校提供教学光盘和
教材资料。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将选择若干所高职院校和高等院校,进行创业培训试点,组
织开展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
  (四)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高职
院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培训经历的证明。自该证书颁发之日
起,三年内有效。
  (五)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优先安排取得《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生参
加鉴定。若申请鉴定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可以院校为单位,按照集中、就近、及时的原则,
统一组织专场鉴定。
  (六)学生参加毕业前学校组织的强化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
准确定,主要由学校承担,教育部门适当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鉴定机构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
  (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
就业服务。
  四、相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精神,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职
院校毕业生参加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同鉴定理论考核合
格,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2004年,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选择若干所教学质量高、
社会信誉好的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在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
历证书后,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经验后,逐步
扩大试点范围。
  (二)各高职院校要加强领导,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学生专业情况和就业
意向,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培训、鉴定活动,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
  (三)各地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并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已经 2013年3月20日农业部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 长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农业部部令 2013年 第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304/P020130417592206830264.ceb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


属或种名 学 名

芥菜Brassica juncea(L.)Czern.etcoss
芥蓝Brassica alboglabra BaileyL.
枇杷Eriobotrya japonica Lindl.
樱桃Prunusavium L.
莴苣Lactuca sativa L.
三七Panaxnotoginseng(Burk)F.H. Chen
苦瓜Momordica charantia L.
冬瓜Benincasa hispida Cogn.
燕麦Avena sativa L. & Avena nuda L.
芒果Mangifera indica L.
万寿菊属TagetesL.
郁金香属Tulipa L.
烟草Nicotiana tabacum L. & Nicotiana rustica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