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7:18:14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6〕1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由于电煤供应紧张、枯水期西电送我省电量大幅减少及油价高企导致一大批燃油机组停机等原因,今年全省电力、电量双缺局面仍将持续。受省网电力不足影响,我市电力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全市企业被迫每周实行“开五停二”的错峰办法,局部地区甚至要“开三停四”。

  为解决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就切实解决电力供应紧张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措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省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了《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调峰电力认购办法通过运用市场机制、价格高来高去的办法,以工商业用户认购调峰电力、收取调峰电力成本的方式,启用闲置机组发电,补充电力不足,减少我市工商企业错峰时间,以保障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请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镇(区)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区)电力用户认购,并向工商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深全市工商电力用户对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理解和支持,使调峰电力认购工作顺利开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


  为缓解电力供求矛盾,鼓励发电企业顶峰发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省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13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电力认购总则

  (一)为充分发挥我市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调峰作用,提高电力利用效率,缓解我市电力紧张局面,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电力企业、用电企业共同支持,尽力满足工商企业的用电需求。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市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下同)认购调峰电力。

  (三)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和东莞供电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调峰电力认购的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是本市调峰电力的代销单位。

  二、调峰电力的认购

  (一)2006年起全市工业、商业用电企业必须参与计划错峰用电,计划每周实行错峰用电二至三日。为减少错峰而认购调峰电力的企业需支付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按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和实际用电量计算。调峰电力认购由用户到各镇(区)供电公司有关营业网点与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

  (二)调峰电力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提供,各镇区供电公司负责发送并回收,并将协议签订情况一个月内汇总报市经贸局、物价局和东莞供电局。以后新签协议情况由各镇区供电公司于每季末按时上报。

  (三)没有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的企业,错峰日必须实行错峰轮休,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而未依约定履约的,将追究违约责任。

  (四)参与调峰电力认购的企业支付调峰电力成本补差额每月一次,并与电费同时缴交。

  三、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

  (一)调峰电力主要来源于8台机组(144万千瓦),具体包括:樟洋电力有限公司、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东城东兴热电有限公司和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各两台机组。

  (二)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以发电企业保本经营为原则,随燃料价格浮动,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局每季度核定一次。

  四、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结算

  (一)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由各镇(区)供电公司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代为收取,款项缴入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独立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购买发票及相关费用从收取的调峰电力成本补差资金中支付。

  (二)为便于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收取,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应在各镇区供电公司营业网点的同一银行开设帐户,并由供电公司按现行电费收缴程序进行监管,以保证电力成本补差及时到户。

  (三)各电厂每月的上网电量由东莞供电局提供并书面通知市经贸局、市物价局和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每月将收取的调峰电力成本补差额按上网电量(计划内部分)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报市物价局、经贸局核准后划给各有关电厂。收支的盈或亏转入下月,实行专款专用。

  (四)市经贸局会同东莞供电局在计划内下达电厂的上网计划,抄送市物价局。各电厂必须严格按上网计划发电,超发电量不予结算调峰电力成本补差;同时,无特殊情况电厂不得随意停发电。

  (五)调峰电力成本补差发票由各镇区供电公司与电费发票一并派发至用户。

  五、电力认购组织实施及监管

  (一)各镇(区)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区)电力用户认购,并向工商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组织电力用户座谈、媒体宣传等形式,加深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对本暂行办法的理解和支持。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对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收支进行监督。

  (三)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每月将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报市物价局、经贸局;各发电企业每季度将财务报表报市物价局、经贸局。

  (四)加大错峰线路巡查力度,保障签订认购协议的企业用电,加强对不参与电力认购又不自觉执行错峰企业的用电监管。

  六、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经贸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2月20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6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人员在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工作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一次性的科技兴工效益奖或科技兴农效益奖,统称科技兴市效益奖。
第三条 各类企业的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等)。凡每年给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达到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企业可一次性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科技兴工效益奖,奖励有功人员,不计征奖金税。税后利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除按10%比例提取资金外,再奖励一户二室的楼房一套;税后利润在100万元以上者,除按10%比例提取资金外,再奖励一户三室楼房一套、小汽车一辆。
第四条 农牧林水战线上的科技人员,在推广适用科技成果项目中,每年新增经济效益在150万元以上,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一等奖,资金10000元;新增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者,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二等奖,奖金5000元;新增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三等奖,奖金3000元。如新增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科技项目,奖励金额另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从预算指标内划拨。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进行技术开发,其提取奖励金额可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的150%发放。
第六条 属于减免税科技项目的效益计算,可参照同类企业的税收比例进行折算,以扣除折算税金后的效益作为考核的基数。基他奖励办法同上。
第七条 科技兴市效益奖不作平均分配,奖金的50%归项目的主持人;另50%按贡献大小,分配于助手。
第八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不论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凡取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取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奖金由专利权人所在单位支付,没有此项经费来源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科技兴市效益奖每年奖励一次,各单位按规定申报,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具体工作责成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定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66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1601号)精神,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定、以及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领域:

(一)《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对整体方案实施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类: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以及以提高产业利用水平为目标的再生金属、废弃塑料、林木剩余物资源化项目;

(三)节水类:州内有色、化工、电力、钢铁等高用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类:以实现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减排为目的的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行业规划,按州政府要求需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州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的鼓励;具有带动性、集聚性的循环经济产业规划、项目可研的编制;对经认定达到预期效果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以及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其它专项经费。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项目;优先安排经认定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安排国家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债备选项目。

第八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州循环经济发展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主体明确,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其中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贷款手续完备;

(三)项目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条 凡在海西境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由州发改委根据全州循环经济工作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行委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逐级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项目属地发改委提出申请。各市、县、行委发改委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后统一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州发改委,同时抄送州财政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青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州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州发改委。

第十二条 申请报告的申报

(一)项目单位按第九条要求报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促进循环经济的意义、所达到的预期目标、与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相关指标的对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3、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包括项目可研、可研评审意见等;4、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书;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配置的预审意见;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承诺意见;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定。州发改委成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州发改委、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建设局、州科技局专业人员组成,专职负责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定。评审项目须经评审小组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项目仅限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实际支付了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后,根据州发改委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持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清单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收到贴息或投资补助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作如下财务处理:

(一)贴息资金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二)补助资金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的作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作长期投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要全面详实,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市、县、行委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负责对国家、省、州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县、行委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截留、挪用。各市、县、行委有关部门对于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州发改委同意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资金全额退回州财政局。各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擅自改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全额追缴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