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6:43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晋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在汽车站、火车站等各类候车室、售票厅,以及影剧院、体育比赛场(馆)、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三)宾馆、饭店、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带有烟草标识的物品;

  (四)禁止利用街道、广场、游园、车站及其公共设施,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以及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发布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内外设置、绘制、粘贴烟草广告;

  (六)禁止在商场、店铺的招牌上书写、粘贴、刻绘烟草广告;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令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用别人的名字住院,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张士谦


  节前接到数起用别人名字住院治疗工伤的咨询电话,用人单位向医院谎报工伤职工姓名,以致于工伤职工住院等所有的病历、票据等资料都不是本人的名字,事后,工伤职工就工伤待遇问题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更无法用“别人”的诊断证明等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等。
数起类似工伤案件,不难发现都有如下特点:一、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二、用人单位往往给“被冒名者”参加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用人单位是何目的,我想也是司马昭之心__路人皆知,不管是否最后向工伤保险基金或保险工伤申领了保险金,都使工伤职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确认自己身体的伤害是工伤,也就是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但工伤职工所持有的诊断证明确是别人的姓名,显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无法根据“别人”的诊断证明,做出“自己”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其结果可想而知。
工伤赔偿法律网一直致力于疑难负责案件维权研究,对此种情形总结了如下解决方法:
  哪里出的问题就解决哪里的问题,既然“诊断证明、病历”等没有如实填写,那么就要求医疗机构更改病历资料,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且病历资料发现错误后是允许修改的。
  在要求医疗机构修改“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时,医疗机构往往提出各种理由拒绝修改,这也正式工伤职工最头疼的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无论从时间、精力上都不是好的办法,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具有监督权利,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促进此事的解决。有了规范、完整的诊断证明等病历,也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工伤职工发现用别人的名字的病历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一般在出院之后,很有可能用人单位已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申报,正在申请核发保险待遇或保险金,借此也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好时机,一般这种谈判建议请专业律师操作,以便能够快速、合理解决自己的工伤待遇问题。此文章由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原创。欢迎大家转载,但请注明出处http://www.ft22.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