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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3:12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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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161号)收悉。关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予以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问题,考虑到盐属国家专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
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同意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19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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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7〕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促进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经济、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并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第四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环境保护等部门全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有关资源环境、能源环保指标进行考核,逐步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的绿色考核体系。
  第五条 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以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为手段,科学划分生态经济园区,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各类工业园区要按照“同业入园、专业集群、形成循环、绿色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节约型增长方式,努力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构建绿色经济体系。工业园区要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入园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项目和国家、省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对现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要限期关停、取缔和淘汰。
 第七条 在市辖六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铁、炼钢、电力(以热定电或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对现有国家和省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要逐步淘汰、关闭。
  第八条 在太原城市建成区及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建成区,晋祠风景名胜区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等工业园区范围内,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或无燃煤区,全部使用电、气、油或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严格禁止原煤散烧。
  第九条 在中心城区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或郊县(市)发展。对中心城区周边水泥、焦化、化工、冶金、电力等重污染企业,组织实施异地搬迁或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第十条 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在天龙山、云顶山、凌井沟、汾河上游等自然保护区,晋祠风景名胜区等市级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汾河水库、汾河二库、枣沟等饮用水源地及晋祠泉域、兰村泉域等重点保护和环境敏感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开发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在汾河太原段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下为2公里)及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严格禁止新建重污染项目;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影响铁路、道路两侧景观的企业,限期改造或搬迁。
  第十二条 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内或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在环评中设置清洁生产专章,对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及污染物产生排放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排污交易等方式,减少工业废气,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推行中水回用和污水资源化,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
推进综合利用,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制度。所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规划环评。未完成规划环评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经济等部门逐步建立环保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能耗、物耗等指标在同行业内进行考核,实施末位淘汰。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绿色消费,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
  第十六条 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大力倡导发展绿色经济,切实推进绿色转型;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年)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厂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 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l。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7000 1400 8400
因 公 6840 1400 8240
因 战 5400 1080 6480
一 等 因 公 5270 1080 6350
在 因 病 5140 1080 6220
因 战 2900 430 3330
二等甲级 因 公 2790 430 3220
因 病 2700 430 3130
乡 因 战 1940 290 2230
二等乙级 因 公 1860 290 2150
因 病 1820 290 2110
三等甲级 因 战 1180 180 1360
因 公 1160 180 1340
三等乙级 因 战 1050 160 1210
因 公 1050 160 1210
特 等 因 战 1500 300 1800
因 公 1470 300 1770
因 战 1200 240 1440
一 等 因 公 1160 240 1400
因 病 1150 240 1390
在 因 战 600 90 690
二等甲级 因 公 580 90 670
因 病 560 90 650
因 战 500 80 580
职 二等乙级 因 公 480 80 560
因 病 470 80 550
三等甲级 因 战 380 60 440
因 公 360 60 420
三等乙级 因 战 320 50 370
因 公 310 50 36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160--165 155--160
小城镇 185--190 180--185
大中城市 190--195 185--19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650 495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