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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45:48  浏览:8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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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召开的一次团结、胜利、奋进的大会,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高屋建瓴、总揽全局、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总结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全党的奋斗目标,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同心同德地完成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奋斗目标的胜利实现,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

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对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行研究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六大精神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首要任务。各单位党组织要迅速组织传达,尽快把十六大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中去。各单位党组织都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会议文件,全面领会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切实把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

第一,明确学习重点。江泽民同志的报告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奋斗目标等重大问题,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重点是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报告。

第二,抓住中心环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十六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紧紧围绕主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是十六大的主题。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深刻理解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深刻理解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刻理解大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祖国统一、外交和党的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

第四,把握报告精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把握这个精髓,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第五,领导带头学习。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以处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广大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带头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十六大精神,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通过学习,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重任。

第六,注重学习实效。各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分步骤、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学习,要明确专人负责,制订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学习内容、学习人员和学习时间三落实。要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带头作用,通过集中办班、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把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引向深入。部党组将在近期举办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班,组织部领导以及各单位负责同志进行集中学习,发挥带头作用。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也要发挥好学习的“龙头”作用,组织专门的学习,以中心组的学习成果,带动和促进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通过学习,把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十六大报告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和任务上来。

第七,做好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十六大精神学习、贯彻的宣传工作,通过中国水利报、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也可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扩大学习效果,广泛宣传十六大精神。

二、联系实际,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

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联系水利部门和水利行业的工作实际,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着眼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着眼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把运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切实抓好十六大精神的贯彻落实。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描绘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蓝图;继续将水利放在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对抓紧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十六大报告中只提到了一个工程,就是南水北调工程。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水利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高度重视,充分表明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性,表明当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也使我们从事水利工作的同志进一步认识到自己肩负的重要责任。

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紧密联系水利工作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

第一,实践新的治水思路,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水资源支撑与保障。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水利部党组根据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工作实际,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治水思路,这一治水思路符合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要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加快现代化建设,提供水资源支撑与保障。

第二,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新《水法》的颁布为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我们要深入抓好新《水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水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出发,按照确保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的要求,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科学管理、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开发非传统水资源,搞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水资源需求。

第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的新机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解决水管单位存在的诸多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运行机制。同时,也要加快水利投资体制、建设管理体制、水价形成机制的改革,以改革促发展。要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切实做好流域机构作为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中央投资出资人代表的协调工作。

第四,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以信息化促进水利的现代化,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水利的现代化和水资源管理的现代化,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和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建立现代化的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优化配置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科技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贡献率。

第五,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抗御水旱自然灾害能力,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抓好各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水利发展的目标任务,加快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审批立项。把建设南水北调工程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和堤防建设要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重点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加强节水和水资源工程建设,搞好灌区改造;大力加强农村水利和牧区水利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加大西部水利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地兴建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加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和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实施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工程,进一步夯实水利基础。认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队伍。要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素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弘扬水利行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职工队伍。

三、立足当前,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我们要认真落实,坚决贯彻,加快南水北调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步伐,抓紧开工建设。认真做好引黄济津工作,解决天津应急供水问题。

第二,加快长江干堤防洪工程等水利国债资金项目建设,着力抓好群众关心的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三,按照人与自然和人与水和谐相处的要求,抓紧塔里木河、黑河生态系统恢复,扎龙湿地保护,引江济太的实施。

第四,抓紧做好黄河中游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黑土地水土流失防治和小水电代燃料、牧区水利生态保护工程等明年新开工水利国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切实搞好以抗旱水源为重点的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第六,认真完成今年水利厅局长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做好明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的准备工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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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24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1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三章 仲裁管辖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城镇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工矿)建成区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三条 申请房地产纠纷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第四条 市、县、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城镇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组织。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有权陈述和辩论。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九条 市、县、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房管、城建、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仲裁委员会受市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书记员,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人员应当由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正,具有法律知识、房地产管理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的人担任。
仲裁员经市仲裁委员会考核,取得资格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应由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进行。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仲裁的,由本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以由仲裁员一人办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当如实笔录。
重大、疑难案件,仲裁庭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仲裁庭,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回避的决定,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仲裁管辖
第十四条 市、县、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所在行政区域的下列案件:
(一)因房产买卖、租赁、典当回赎、交换、赠与、使用、分割、动迁、回迁、侵占等引起的纠纷;
(二)因使用房屋附属庭院、场地发生的不涉及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和改变使用性质的纠纷;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等发生的纠纷。
第十五条 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经办结或受理的案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确认的房地产纠纷;
(三)离婚、继承涉及的房地产纠纷;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纠纷;
(五)涉外房地产纠纷。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二)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第十七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应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仲裁书和有关证据,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仲裁书副本。申请仲裁书应当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填写。
书写申请仲裁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诉,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五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仲裁书副本或复制的口诉笔录送达被诉人。
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诉人接到申请仲裁书副本或口诉笔录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到仲裁委员会作口头答辩;不应诉,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停拆、停建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仲裁委员会主持当事人达成保全协议;协议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申请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取证。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现场勘察,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勘察笔录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结论,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对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由仲裁委员会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及标准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首先进行调解。
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开庭处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经两次书面通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做缺席仲裁。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应当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辩论和陈述,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裁决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决书,由仲裁人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二)案由、申诉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一般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在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的,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申诉人自愿撤诉,被诉人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诉;如被诉人提出异议,应当继续仲裁。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的,应当终止仲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由主任委员主持仲裁委员会作出重新处理的决定。
重新处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仲裁秩序。扰乱仲裁秩序,阻碍仲裁人员执行职务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受理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分担。经裁决的案件,仲裁费用由败诉人负担或由仲裁委员会按当事人过错责任确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处理的案件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案件,不再收取仲裁费用。
仲裁收费标准按省批准的《洛阳市城镇房地产仲裁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洛阳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8日

玻璃纤维用玻璃球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玻璃纤维用玻璃球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6年5月22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玻璃纤维用玻璃球(以下简称玻璃球)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强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从原材料、燃料到成品、包装贮存等都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制订先进、合理、科学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产品质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质量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权。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并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本规程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职能,有条件的企业应编制《质量手册》,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五条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能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任务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检验机构应符合《玻璃球生产企业质检科(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玻璃球的生产工艺、质量法规和标准,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检验技术,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心。
质量检验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化学分析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岗位责任制、有关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市级以上的质检机构颁发的操作合格证。
第七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机构内部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求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组建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网络,并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燃料、配合料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制订各项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按照质量管理规程对工艺全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按技术标准规定对各种原材料、燃料、配合料、成品进行查验和分析、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分析数据,制止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进厂,制止不合格的配合料投入窑,严格按产品标准鉴定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合格证。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质量报表,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上报,不断提高预见和防范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企业领导不得干预质量检验机构正常行使职权。
第十条 检人员要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分析,其检验分析结果,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弄虚作假,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则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车间应设立工艺检查员,负责配料的监督和管理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质量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围绕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选择合适的质量体系要素,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质量控制,落实质量保证措施,以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应建立如下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一)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考核制度;
(二)质量体系审核制度;
(三)质量教育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四)配方的设计、验证、批准和管理制度;
(五)采购质量保证制度;
(六)原材料检验及投料批准制度;
(七)工艺操作规程及其监督检查制度;
(八)生产设备的控制和维修保养制度;
(九)特殊工序的考核,检查、验证制度;
(十)工序间的检验和成品验证制度;
(十一)不合格品的控制、处理、纠正和预防制度;
(十二)识别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售后服务制度;
(十三)检验室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检定和校验制度;
(十五)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十六)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和报告制度;
(十七)质量文件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十八)质量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为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组织协调、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和质量考核四个系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使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全体员工所理解,并自觉尽心尽职。

第四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进厂原材料必须分别存放,避免混杂。等级、品名、规格要有明显标志,易吸水的纯碱、硼酸等要有仓库,不得露天堆放。燃料的储存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原材料、燃料要实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符合品质指标的不准使用。本厂无法进行化验的也要实行的择优定点供应,逐批查验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进厂的煤、燃气或燃油其热值等品质指标应能满足本厂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原材料、燃料要保持合理的储存量(一般不少于30天的用量),以保证正常稳定的生产。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控制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制订玻璃球生产过程各工序的质量管理规定和质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原料粒度应能满足熔化质量的要求,熔化面积在27平方米及以上的球窑,铝硅质原料必须通过30目;27平方米以下的球窑,铝硅质原料必须通过60目。
第二十条 配合料的技术要求
(一)配合料应测定原料水份,配合料使用温水,水分总量应控制在4.0~4.5%;
(二)每天抽检配合料混合均匀度、水溶物和酸溶物的成份波动不大于1%;
(三)配料计算制表,原料称量必须记录签字,并有专人审核,确保无误。
第二十一条 玻璃球的成分控制
(一)成分配比应执行行业标准ZBQ36001和ZBQ36002;
(二)有条件的企业争取采用低毒无毒的澄清剂;
(三)玻璃球化学组成每月至少做1次全分析,主要组分每月至少分析化验2次。有关部门根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配方。
第二十二条 熔化质量控制要求
(一)必须均匀投料,不允许出现集中投料或烧空窑的现象,窑内料堆控制不超过熔化池长的1/3~2/5,玻璃熟料(废丝)应清洗干净,掺量不超过20%,混入生料中,并均匀投入窑中。
(二)建立液面控制制度,保持液面稳定,如果下降过多,则应逐渐追加,及时与化验室联系,调整挥发成分,以保证玻璃液质量。
(三)熔化必须保证氧化气氛,火焰短而清亮。废气分析每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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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熔制温度控制,无碱玻璃球1 为1600±10摄氏度,中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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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球5 1540±10摄氏度;
(五)玻璃熔化率的确定应保证其内在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准规定。

第六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工序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入库并按生产日期分批堆放。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按玻璃球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玻璃球,其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征求产品质量意见,及时反馈,采取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产品检验抽查对比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玻璃球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比监督检验结果一律以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送样办法要求如下:
(一)企业每半年向国家玻纤质检中心寄送用于检测的玻璃球产品;
(二)企业样品必须是随机地从批量产品中抽取,样品必须是近1个月内经检验的合格产品;
(三)对比检验的批量大小为90抽取5作为检验样本,从每包中抽取100,由企业作外观检验,外观检验结果随样报国家玻纤质检中心,中心不作外观对比检验。用于对比检验的样品是外观检查合格的产品,将抽取的500匀混合后再随机抽取100个球,50个球留厂检验,50个球寄送国家玻纤质检中心,包装要求全封闭布袋包装,若邮寄须用木盒内部充填柔软的包装材料;
(四)企业检验机构应及时检验,将检验结果签盖检验员名章和检验公章;
(五)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及时将寄(送)国家玻纤质检中心的样品,连同企业检验结果和抽样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量大小、封样人等)一并寄(送)国家玻纤质检中心。
第三十条 国家玻纤质检中心收到样品和企业质量自检报告后及时安排检验并发出对比检验结果报告,及时向企业反馈,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玻纤质检中心的质检报告校正自身检验结果,及时找出造成误差的原因,并予以纠正。当对比检验结果误差较大时,质检中心可邀请企业人员到质检中心共同研究分析,统一检验操作,提高检验水平。对长期质量低劣的企业,质检中心有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比检验费用,按中心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执行,由送检企业支付。
第三十三条 企业每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国家玻纤质检中心报送质量月报(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月产量、标准规定各项技术指标的测定平均值与变异系数)。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企业内部每半年应对检验人员进行抽查考核1次,其考核结果作为技术晋级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